余杭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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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余杭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2 13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级产业集聚区产业引导和项目准入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 20123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 2014 2 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区创新型产业发展,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结合余杭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坚持 “优地优用,严进严出 ”的基本原则,建立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机制,规范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准入、验收工作制度,实现产业用地差别化管理,以优
2、化我区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推动创新型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二、加强规划引导区规划部门要完善我区创新型产业用地布局规划,引导创新型产业空间结构合理分布。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需求,做好具体地块的选址论证工作,科学制定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技术经济指标。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存量工业项目转型升级成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其用地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并按创新型产业用地评估后土地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三、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一)严格限定创新型产业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是指文化创意、信息软件、物联网、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具有显著创新、创意特征,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
3、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 具体按余杭区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 (试行)(详见附件) 进行认定。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数字经济 “一号工程 ”发展,对投资落户我区的云计算大数据、集成电路、机器人研制及人工智能等产业,按照创新型产业范围进行认定。用地企业主体(或经批准设立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需符合余杭区以及意向地块所在平台、镇街的产业发展导向。(二)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认真贯彻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深化以亩产论英雄、以集约促转型的理念,遵循“市场配置、完善政策、优化扶持”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提高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大力推行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土地亩产效率。(三)规
4、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程序创新型产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项目前期立项、用地审批等工作,参照我区工业项目用地前期准备、 土地出让办理程序执行, 由国土余杭分局、 区经信、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四)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特征,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价按工业用地评估价的 1.5 倍修正后评估确定。出让起价原则上按不低于成本价评估确定。具体成本由各土地出让平台、镇街根据本辖区内工业功能区做地成本进行测算后报区政府统一平衡确定。(五)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方式创新型产业用地试行“先租赁后出让”的弹性供地制度。首期用
5、地采用租赁方式供地,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证,租赁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 6 年,年租金为出让价格和土地还原率的乘积。未经出租人同意,租赁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租赁时,应对最高出让年限(含租赁期限)和出让价格予以明确。重大特殊项目经区政府审核并批准后,可采用一次性出让的方式供地。(六)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产权管理按本实施办法出让的项目原则上按工业(创新型产业)用途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区别于普通工业用地。具体由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办理。(七)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为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部分特殊项目,在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和保持创新型产业用地性
6、质不变的前提下,企业达到产值、税收约定要求后,经区政府批准,允许将用地整体或按规划确定的分割单元转让(可转让建筑面积合计不得超过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50%)。创新型产业用地分割转让,属地平台、镇街保留优先回购权。属地平台、镇街放弃优先回购权的,方可转让给同类性质企业。回购价按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扣减使用年限后确定,对地上建筑物参考当年建设造价,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按折旧后现值评估后予以补偿。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分割转让采取 “先租后转 ”模式。受让企业须注册在余杭区,原则上应是承租在该物业中生产运营一年以上的创新型企业。四、强化创新型产业准入管理(一)实施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申请用地的准入
7、条件包括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用地产值(营业收入)、单位用地达产税收、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等,其中投资强度不低于500 万元 /亩、单位用地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 万元 /亩、单位用地达产税收不低于50万元 /亩、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不高于0.05 吨标准煤 /万元。除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外,新落户我区的项目,首次供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 50 亩。凡新增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由属地平台、镇街邀请相关专家及部门进行评审论证,提交区招商引资和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根据余杭区“工业标准地 ”工作实施意见(余政办 2018126 号)文件要求,拟用地规模在50 亩以内、 50亩
8、含) 100 亩之间、 100 亩(含) 200 亩之间、 200 亩(含)以上的项目,对单位用地达产税收指标分别按 1.0、1.2、1.3、 1.5 倍系数实行差别化管理。(二)建立创新型产业资格审查制度各平台、镇街根据本辖区内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创新型产业用地布局规划的前提下,向区政府提交创新型产业用地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如实载明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选址地块四至、 土地面积、 项目名称、 意向投资主体、 产业类型、拟挂牌地价、相关控制指标(包括投资强度、土地产出、达产税收、综合能耗、容积率、环境保护等指标)、出让方式、分割转让比例、分割转让
9、的条件等。(三)严格创新型产业达产验收1.开竣工时间确认项目开工或竣工后,土地受让方填写工业用地项目开工确认表或工业用地项目土建竣工确认表 ,提交项目所在平台、镇街审核并组织开 、竣工验收。2.竣工验收一是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 会同区发改、 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林水、交警、消防等部门,负责对规划、建设等内容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二是由区经信局牵头,负责对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进行专项复核验收。对其中非土地受让方自身生产经营的项目,在投资强度达到约定条件后,允许在土地受让方和属地平台、镇街出具证明材料及相关承诺后,先予通过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专项复核验收。未通过上述验收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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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余杭区 创新 产业 用地 管理 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