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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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利用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建设的项目、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招商引资建设的项目等。第三条省供销合作总社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项目库,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项目建设领导机构,确定分管领导,明确主管科室。第二章项目库建设第四条省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库建设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2、省供销合作总社按照全国总社规定设置项目库并与全国总社项目库对接。第五条项目库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设置、合理排序、滚动管理的原则。第六条项目库项目由各省辖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以及省社直属单位推荐。各省辖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以及省供销合作总社直属单位对推荐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第七条对推荐入库项目省供销合作总社经过论证、审核程序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轻重缓急合理排序。第八条项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以全国总社统一开发的专用软件平台为支撑。第九条“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等专项扶持项目,优先从入库项目中产生。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十条项目申报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审核的原
3、则,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杜绝越级申报。各省辖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按照项目申报的工作要求,组织指导本地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申报。第十一条项目申报的工作程序是:(一)项目申报。按照项目申报条件,省辖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向所在省辖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申报。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供销合作社及省供销合作总社直属单位向省供销合作总社申报。项目申报应按照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逐级审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同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审核,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上级供销合作社对下级供销合作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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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销合作 总社 项目 建设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