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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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印发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农农(2024)18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8月22日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支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下同)的用工管理。第三条县(含县级市、区)以上农业农
2、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的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遵循民主决策、预算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范围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村屯内道路维修维护、环境整治、防火防汛抗旱、村民活动场所维护等生产性、公益性用工(用车)等。第六条下列事项不得纳入用工范围:(一)明确由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项目建设用工。(二)村民代表、成员代表参加选举、民主议事活动等出工。(三)定额报断人员和误工补贴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管理性用工。(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农
3、村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年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上年用工情况、当年用工计划需求和当地用工市场价格等情况,编制年度用工预算,预算一经确认应严格执行。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用工预算,须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出具相关手续。第九条原则上未纳入当年预算的用工不得实施,但因特殊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临时动用劳动力,未纳入当年预算的用工,应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说明并详细记录临时用工原因,经议定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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