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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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 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 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 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 法执行。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 , 由审批 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 织实施。对
2、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 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第四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 程竣工一年后 3 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对于一次勘 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 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第五条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 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 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 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第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后
3、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 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 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 开展。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 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 成员应为不少于 3 人的奇数。(二)应制订验收计划 , 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 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三)组织现场查验时,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相关负责
4、人需在现场接受验收专家组质询。(四)召开验收会议。1. 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2. 听取工程初验情况及整改情况汇报;3. 调阅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 资料;4. 验收专家发表意见(专家意见表详见附录三)。(五)根据现场查验、情况汇报及专家意见,形成竣工 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 结论、工程竣工验收总结及建议三部分内容构成。第九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向业主单 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竣工验 收的,应同时将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未经初验或者初验不合格的,不 得投
5、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 依照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履行工程 竣工验收程序。第一条国家文物局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对工程完成后 二年内未开展竣工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如 发现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验收程序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 究相关当事者责任,并撤销验收结论,责成相关省级文物行 政部门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录一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一、文字部分(一) 工程竣工总结(业主单位编写)1、工程概况:立项报告 / 工程基本
6、情况,开竣工日期, 工程管理记录,工程预算与结算等。2、工程主要内容3、工程变更情况4、工程特点 / 经验与教训、建议等( 二 ) 工程管理程序资料:立项批复方案批复, 招投标文件合同 , 开工许可 ,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等。(三) 施工资料1、开工申请2、施工组织设计3、图纸会审 / 技术交底记录4、工程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洽商文件5、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文件6、分项、分部工程相关试验报告 ( )7、施工日志8、工程停工、复工、检查、自检、整顿、事故处理、 会商、申请、批复等相关文件9、各类材料产品、设备合格证明、进场检测报告10、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资料 ( )(四)监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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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 单位 工程 竣工 验收 管理 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