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审计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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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工程审计监管办法公共工程审计监管办法 2012/04/0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公共工程,是指以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及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投入资金等实施的公共工程。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重点公共工程,是指投资额大、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大,纳入政府当年重点工程
2、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市、县(市、区)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政府公共工程开工前准备情况、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够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共工程,审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审。第五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公共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府公共工
3、程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概(预、决)算的审查结果及时通报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进行监督时,应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当年政府公共工程计划和各个工程项目的批复抄送审计机关。其他与政府公共工程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第六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全过程履行内部监督职能,并应当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第七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和已列入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的其他公共工程的建设
4、单位在签定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要依法接受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并将合同书副本送审计机关备案。项目竣工后结算价款时,建设单位应当先进行内部审核,并预留内部审核后总价20%以上的工程款,待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结清。凡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等单位工程结账依据,并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国有资产核定的依据。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八条对政府公共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规模、投资概算情况;(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三)法
5、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对政府公共工程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二)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七)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
6、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三)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程度;(五)项目施工与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
7、况的真实性、合法性;(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第十一条对未实施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商财政、计划部门制定政府公共工程审计计划,共同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第十三条已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结束后90天内向审计机关报审竣工决算,报审时,竣工决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审计机关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审计。第十四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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