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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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 3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 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5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指导思想1.2 编制目的1.3 编制依据1.4 响应分级1.5 适用范围1.6 工作原则2应急救援指挥组织体系与职责2.1 指挥部设置2.2 自治区指挥部职责2.3 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2.4 自治区指挥部副总指挥职责2.5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
2、6 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组职责2.7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职责2.8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2.9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职责3预警和预防3.1 预警范围3.2 预警级别3.3 预警信息3.4 预防措施3.5 预警行动3.6 解除预警措施4应急响应4. 1事故报告4.2 分级响应程序4.3 现场应急处置职责分工4.4 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4.5 现场安全防护4.6 社会力量参与救援4.7 响应升级4.8 新闻发布4.9 应急响应终止5后期处置1.1 善后处理1.2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1.3 应急救援总结6保障措施6. 1信息和装备保障6.1 资金保障6.2 其他7附则7. 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7
3、1 制定与解释部门7.2 施行时间1总则1.1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 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全面提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 水平。1.2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和特 种设备突发事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 力,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
4、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 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的决定(国发2004) 2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2013101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内政发2015145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
5、号)、内蒙古自治区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内政办 发20225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1.4 响应分级按照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 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依次为:I级响应(特别重 大事故)、II级响应(重大事故)、III级响应(较大事故)、IV级 响应(一般事故)。1.4.1 I级(特别重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 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6、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 小时以上的。1.4.2 II级(重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2)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 以下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 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2.4.3 III级(较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转移的;(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2.4.4 IV级(一般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 万人以下转移的;(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 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1.5
8、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 重特大事故,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 管理工作。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在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发生的 事故(不含使用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有关安 全生产事故规定进行应急处置。1.6 工作原则1.6.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同时做好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1.6.2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
9、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 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 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应急处置主体, 以事故发生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动员社会力量实施应 急救援。1.6.3 完善体系、有效衔接。各级政府专项预案、特种设 备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该 有效衔接,形成完整的应急体系。1.6.4 科学救援,持续改进。充分尊重专家的意见,实行 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及时总结救援经验,持续改进和完善 应急救援预案及装备、设施和手段,不断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科 学性和有效性。1.6.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
10、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 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2应急救援指挥组织体系与职责2.1 指挥部设置2.1.1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 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 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 任)、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治 区市场监管局和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自治 区市场监管局、应急厅、党委宣传部、公安厅、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 内蒙古气
11、象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 负责人担任。各盟市成立盟市级应急指挥机构。2.1.2 1.2自治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市场 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盟市 级应急指挥机构要下设办公室,明确负责人及职责。2.1.3 自治区、盟市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现 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专业处置组、 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和后勤保障 组等工作组,具体承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2.1.4 自治区、盟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建立本级应急管 理专家组。2.2
12、 自治区指挥部职责(1)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 的决策部署;(2)组织领导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 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开展较 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确定和调整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级别;(4)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调度各 类必要应急资源和力量。2.3 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1)负责全面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批准应急预 案的启动和终止;(2)组织召开应急响应小组会议,研究应急工作,对应急救 援工作中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等。2.4 自治区指挥部副总指挥职责(1)配合自治区指挥部
13、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2)组织做好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 实施工作;(3)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 应急处置等工作。2.5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负责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处置的有关决策;(2) 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并及时向自治区 指挥部报告;(3)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4)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5)组建和管理自治区特种设备专家库,督促有关单位对 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6)承担自治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2.6 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组职责在自治
14、区指挥部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下研究特种设 备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开展特种设备 事故防范工作。开展突发特种设备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 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2.7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国家层面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自治区级、事故发生地 盟市级、旗县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国家级现场应急指挥机 构,在国家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国家层面未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由自治区或盟 市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 挥机构在国家、自治区或盟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听取有关专 家意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
15、和分发点、新 闻发布中心等,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 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 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 各方信息共享。2.8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1)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 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 撑;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及其应 急处置情况;指挥本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应 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模板;建立和维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 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
16、备等信息库;督导开展各类特 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和预案的制(修)订工作。(2)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专家参与特种设备 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3)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根据自治区指挥部统一部署, 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 等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 驳谣言。(4)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治 安保障工作,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5)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法依规做好参保伤亡人 员工伤(工亡)认定、工伤(工亡)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6)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
17、汽车 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7)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及卫 生防疫工作。(8)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环境监测, 并组织专家提出污染治理建议。(9)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 作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Io)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 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受事故影响陷入困境 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1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盟市房屋建筑工 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 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城市燃气管道 事
18、故的应急抢险、抢修工作。(12)自治区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13)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火灾扑救工作,配合其他 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14)内蒙古气象局。负责救援现场气象监测和预报,为危 险化学品泄漏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15)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 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公用通信畅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2.9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下,负责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
19、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应急处置工 作,以及在自治区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 处置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危险源的分布以及特 点,依法组织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 急预案。在发生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全面负责指挥事故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作出 决策。3预警和预防3.1 预警范围3.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控:(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3)重要地区或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3.
20、 1.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数据库,施行分类分级监管,督促使 用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重点设备的监控措施。3.2预警级别3. 2.1对可以预警的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有关部门接到相 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 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 级别。4. 2.2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 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 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牵 头部门制订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其他突发事件
21、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 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3.3 预警信息3. 3.1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 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相关 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 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 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4. 3.2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 当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3.4 预防措施3. 4.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 负责,应当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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