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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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3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 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 12月3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2019年版)(内政办发2019 43号)同时废止。2024年6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版)1总贝IJ1. 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
2、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 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抗 震救灾工作机制,持续深入防范重大地震灾害风险,有力有效应 对重特大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 会秩序和谐稳定,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 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 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 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
3、区行政区域内或自治区与相邻省 (区、市)交界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对和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1.4.1 4. 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 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认真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 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 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积极防控地震 灾害风险,做好应对突发地震的准备,最大程度减少地震造成的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统筹调度下,按照分级负责、 属地为主、层级响
4、应的原则,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 不断完善部门间、行业间的协作机制,强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 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和基层组织第一责任, 形成抗震救灾整体合力。1.4.3 多级联动、广泛参与充分发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多层 级联动响应,优化整合应急力量资源,发挥专家和技术队伍作用, 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震灾害。2地震灾害分级应对2. 1 灾害分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 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5、)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地区生产总值K以上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其他地 区发生7. 5级以上地震。(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者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 06. 9级地震,或者其他地 区发生6. 57. 4级地震。(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 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 0-5. 9级地震,或者其他 地区发生5. 56. 4级地震。(4)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一定经 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6、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 0-4. 9级地震,或者其他 地区发生4. 55. 4级地震。2. 2 应对分级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发生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分别由事发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 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地震灾害超出所在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盟市、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 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 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必要时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 统一响应支援。涉及跨区级行政区域的,超出自治区人
7、民政府应 对能力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 国家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抗 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2. 3 响应分级自治区级层面响应分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2. 3. 1 一级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自治区级地震一级应急响应:(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2)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7.0级以上地震, 或者其他地区发生7. 5级以上地震。(3)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的地震。一级响应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自治区 党委和政府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2. 3.2
8、二级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自治区级地震二级应急响应:(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2)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6. 0-6. 9级地震, 或者其他地区发生6. 5-7.4级地震。(3)发生社会关注度高、危害大的地震。二级响应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启动,同时向自治区党委和 政府报告。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2. 3.3 三级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自治区级地震三级应急响应:(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2)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5.05.9级地震, 或其他地区发生5. 5-6. 4级地震
9、3)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较大的地震。(4)发生灾情明显涉及2个及以上盟市、旗县(市、区), 或者超出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应对能力的地震。三级响应由盟市、旗县(市、区)提出请求,或者由自治区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长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自治区级层面根据地震灾情,综合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响应和 响应级别。各地区可以结合历史经验和工作要求,科学设置本级 响应级别和启动条件,原则上应当满足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 任务的要求。2. 3.4响应级别调整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 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响应级
10、别的建议,启动 应急响应机构宣布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3组织指挥体系及主要职责3. 1 领导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是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 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3.2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是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 工作的指挥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 协调、部署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 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副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厅长、 内蒙古地震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 同志组成。3
11、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林草局,内蒙古地震局、 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 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组成。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党委军民融合办、科 技厅、民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商务厅、外事办、广电 局、统计局、能源局、国防动员力、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粮 食和储备局、团委、红十字会,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金融 监管局、呼和浩特海关
12、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中国铁路呼和 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 公司等部门单位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指 挥部各项工作,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应急处置任务。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视情成 立综合协调组、技术保障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 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 治安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根据需要,指 挥部可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各工作组组长由自治区抗震救 灾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现场指挥部各 工作组编成及职责见附件1)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自治区人
13、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3.4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地震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应急 管理厅厅长、内蒙古地震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应急管理 厅分管副厅长、内蒙古地震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地震发生后,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设立文电会 议组、综合协调组、信息汇总组、督办落实组、专家会商组、技 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各工作组编成及职责见附件2)3. 5 专项工作组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响应等级和实际需要,临时设立 相应工作组,并根据实际增减、合并工作组或
14、调整成员单位。各 工作组组长根据响应等级分别由自治区领导、牵头单位主要负责 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 干力量组成,实行集中办公。3.6 盟市、旗县(市、区)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 其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 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盟市、旗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 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综合救援队伍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 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 灾工作。4监测报告4. 1 地震监测预报内蒙古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 地震重点监视
15、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盟市、旗县(市、 区)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 时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上报内蒙古地震局,并协助内蒙 古地震局开展异常核实和综合分析研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预 报的震情决定是否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4. 2震情速报地震发生后,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地震,内蒙古地震局按照 内蒙古地震台网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的时间要求快速完成 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自 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自治区抗震 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1)全区及邻近地区4. O级以上的
16、地震。(2)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及人口较密集的重点危险区3.0级 以上的地震。(3)区内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地区的有感地震。4. 3灾情报告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将 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应 急、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 地震灾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 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 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 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和中 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将收集了 解的情
17、况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发现地震伤亡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自治区外事办(港澳办)、台 办,同时抄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文化和旅游厅及内蒙古地震局。5应急响应措施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应急 响应措施。5. 1 搜救人员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 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综合救援队伍、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 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 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 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5.2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迅
18、速组织协调医疗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 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 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 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及时得到医治,最大程 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 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开 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 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 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
19、每日报告 制度。5.3 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 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 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设 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 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 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 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 活。鼓励受灾群众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进行自救,广泛动员社会 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 组织灾区学校复课。5. 4
20、抢修基础设施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 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 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 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5.5 加强现场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 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 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 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 除污染危害。5.6 防御次生灾害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 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
21、组织专家对水库、 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 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以 及供电、供气等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5. 7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 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 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 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 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 助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5. 8开展社会动员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
22、 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 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保险缴纳、培训等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 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自治区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 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 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 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 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相关规 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5. 10 发布信息各级
23、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 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 时、准确、客观。同时,实时关注震后的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社 会舆论。5. 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 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灾区调 查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 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5. 12应急结束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 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 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
24、响应的原 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6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6. 1 先期处置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内蒙古地震局立即向自治区人民 政府、应急管理厅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并根据地震灾 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 息通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自治区抗震 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 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自治区内 各铁路集团公司采取必要的交通、航行措施,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队伍和物资快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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