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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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 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宣州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三条宣州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 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影响净空或电磁环境保护 的情况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建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无线电、公安、气象、住房和城乡 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联 席会议。各联
2、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宣州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不 得从事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和活动,并有权制止、 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第五条、宣城两市人民政府会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依据 经批准的宣州机场远期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宣州机 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制作障碍物限制图, 按规定报请批准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 气象、无线电、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应急管理等主管 部门备案。宣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划定后,市人民政府、宣城市人民政 府及
3、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净空保护区的宣 传,并按规定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和净空保护区内张贴。第六条 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宣州机场 远期净空保护要求纳入该区域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第七条 在宣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 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 或者设施;(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 光、标志或物体;(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
4、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七)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八 班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其他升空物体;(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以及排 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十)燃放烟花爆竹;(十一衽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才苔建建筑物、种植树木, 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十二股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 养殖场等场所;(十三)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第八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活 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第九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 建对空射击的靶
5、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第十条宣州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宣 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 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项目法人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第十一条宣州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 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的,由机场管理机构报所在地政 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 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和规划或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净空保 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和其它物体前,应当
6、对项目是否符合宣州机场 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并取得民航安全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审批前必须取得监管局的净空审核 意见:(-)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 超过起飞爬升/进近坡度面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二)位于侧净空内:在过渡面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以及其最高点在内水平面和锥形面以下15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和其他物体;(三)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藏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 其他物体。第十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外、机场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 150米的高大建设项目或物体,可能会影响机场运行安全,应在
7、审批前应当取得民航安全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第十四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 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华东地 区管理局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在宣州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外的建(构)筑物、设施和物 体等达到限制高度以及符合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 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 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建(构)筑物、设施和物体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和标志的, 业主人员或单位应当明确管理人,并保证其正常使用。飞行障碍 灯、标志损坏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
8、不得影 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应当按规定为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和 机场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或部门开展净空调查提供查询服务。第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检查宣州机场的净空状 况,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未经批准拟建或正在建设可能 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的, 应当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的,立即要求其停 止违法行为,未能当场制止并拆降的,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相 关材料,通报空管部门并书面报告民航监管局和所在地政府。第十七条宣州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 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驱赶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进行处理。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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