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律师工作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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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工作总结 公司上市律师工作报告篇一发行人律师的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_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xx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致:xx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xx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_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作为发行人拟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其本次发行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获授权为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2、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根据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的实质条件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主体资格、授权批准、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设 立演变过程及其独立性、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资产、发行人的发起人(
3、包括实际 控制人)、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重大的债权债务关 系、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运行情况、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发行人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有关 文件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就有关事项向董事 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详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沟通。在前述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书面承诺和保证,即:发行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律师工作报告522人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口头或书面证言,其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 确
4、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 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本所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 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或者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文件、证明、陈述等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果、资产评估结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对有 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5、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 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投资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 何评论。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xx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 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不得因不合理或不 完整的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且应将涉及引用的相关文件送交本所 律师审阅确认后再报送或发出,如因不合理或不完整的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发行人应对此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并确认本所及经
6、办律师在本次招 股说明书中所做的责任声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认为,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律师工作报告523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及发行人为此提供 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 的核查与验证,并对发行人本次招股说明书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律师确信 并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
7、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 准则的要求,现就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如下:引言一、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本所于 年5 月27 日经_市司法局批准设立,持有证号为:010096100210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本所法定地址:_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 号长安大厦写字楼三层。邮政编 码:100006。本所为从事诉讼及非诉讼包括证券、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的综 合性律师机构。在非诉业务方面,为企业提供: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 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资产重组、收购兼并;企业改制重组;债转股、 资产证券化等专项法律服务
8、本所为本律师工作报告签字的律师为温烨律师和徐孔涛律师。温烨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毕业,曾在_市众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 师执业证号:012103352。温烨律师已完成或协助完成的A 股发行人律师项目有:_双鹤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配股(A 股)、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A 股发行、凯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等证券业务。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律师工作报告524联系电话:010-65280915、65288888传真:010-65226989电子邮件:wenye徐孔涛律师,西北政法学院毕业,先后在_市大众旭业律师事务所、_ 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
9、业证号:010089110180。徐孔涛律师作为发行人律师完成的项目有xx兴华股份有限公司配股(A股);作为承销商律师完成的项目有太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A 股)等 证券业务。 联系电话:010-65283091、65288888传真:010-65226989电子邮件:xukt二、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本所与发行人签署法律顾问协议后,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向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对发行人发行项目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律师咨询意见;2、审查发行人与发行项目相关的原始文件;3、帮助或代表发行人与各有关单位、机构就发行项
10、目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 谈判并起草、签署各种文件;4、帮助发行人准备应向中国证监会呈交的各类有关文件;5、根据对发行人发行项目的程序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的审查,为发行人出 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6、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发行人法律顾问应承担的其他法律 工作。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后,本所成立了由两名签字律师牵头的工作小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的意见,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为出具本 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参加本次发行工作的相对固定的三名律师,在发行 人办公场所和本所办公地进行了细致尽职的工作,工作时间自 年10 月至本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律师工作报告525律师工作报告出
11、具日。1、 年10 月26 日,本所律师赴发行人所在地xx省xx市,参与 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 安证券”)、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信永中和”)共同召开的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就本次发行方案与上述机构 进行讨论协商,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与平安证券负 责本次发行事宜的项目负责人及发行人项目组成员进行了沟通。2、 年10 月27 日,本所律师与平安证券、信永中和召开会议,听取平 安证券介绍发行人的情况和准备本次发行的情况,参与讨论本次发行方案及申报 材料制作的初步工作安排。3、 年10
12、 月28 日,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备忘录(一)尽职调查清单,列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核查验证所必需的相关文件。4、 年10 月29 日,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备忘录(二),就发行人主体资格、历史沿革等问题请发 行人提供专项资料。5、 年10 月30 日,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是否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同发行人、平安证券进行逐条沟通。6、 年10 月31 日,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备忘录(三),就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等问题请发行人提 供专项资料。7、 年
13、11 月1 日,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备忘录(四),就发行人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关联方等问 题请发行人提供专项资料,并组织发行人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就上述问题进行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526深入了解和沟通。8、 年11 月2 日,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备忘录(五),就发行人资产状况等问题请发行人提供专项 资料,并会同发行人相关人员一起往发行人车间、仓库等地进行实地核查。 9、 年11 月3 日,本所律师参加了平安证券组织的发行人第一次辅导 工作,就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向发行人进行专题授课。10、 年11 月
14、4 日,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备忘录(六),就发行人纳税状况请发行人提供专项资料。 11、 年11 月13 日,本所律师参加了发行人组织的中介机构第二次协调会,就各家中介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发行人所存在的问题会同平安证券、 信永中和向发行人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清查,听取发行人的解释说明,各家机构 提出解决思路。12、 年11 月14 日,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备忘录(七),请发行人就其重大资产变化及股本股权变 动专项提供相关资料。13、 年11 月15 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第二次授课辅导,就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
15、则,对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 14、 年11 月17 日,本所律师请发行人提供发行人、发行人董事会、 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出具的相关说明与承诺函。15、 年11 月18 日,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备忘录(八),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律师工作报告所需文件。 16、 年11 月19 日,本所律师开始起草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律师的意见律师工作报告52717、 年12 月7 日,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备忘录(九),请发行人补充提供资产及历史沿革方面的资 料,并就下一步工作安排向发行人提出备忘。18、 年1
16、2 月16 日,本所律师完成律师工作报告(第一稿)。19、 年12 月26 日,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发行人召开的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书。20、 年12 月27 日,本所律师参加了发行人组织的中介机构第三次协调会,就发行人目前阶段的相关问题会同平安证券、信永中和向发行人进行全面 的了解和清查,听取发行人的解释说明,各家机构提出解决思路;并对下一步工 作的安排制订工作计划。21、 年12 月28 日,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备忘录(十),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其控股子公司的纳税、 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等方面的资料。22、 年
17、1 月3 日1 月5 日,本所律师协助发行人制作第二届第四次 董事会会议资料。23、 年2 月6 日,本所律师再赴发行人所在地,向发行人提交了关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备忘录(十一),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出 具律师工作报告所需的其他文件。 24、 年2 月7 日,本所律师继续修改律师工作报告,并开始起草法 律意见书。25、 年2 月8 日,本所律师出席了发行人召开的 年度股东大会, 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律师的意见律师工作报告52826、 年2 月9 日,本所律师参加了发行人、平安证券组织的招股说明书讨论会,认真听取了信永中和关于发行人财务分析的内容,并对发行人
18、的 招股说明书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讨论。27、 年2 月9 日2 月10 日,本所律师协助发行人办理变更注册资 本的工商变更手续。28、 年2 月11 日,本所律师完成律师工作报告(第二稿)。29、 年2 月26 日至 年3 月12 日,本所律师继续完善律师工作 报告和法律意见书。30、 年3 月15 日,本所律师完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和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相关情况的专项意见。正文一、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 年1 月18 日, 发行人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决议向全体股东发出了于 年 2 月8 日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
19、的通知。2、发行人 年度股东大会于 年2 月8 日在xx市老武黄公路42 号凡谷电装大楼四楼一号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7,951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99.39%。会议由董事长孟庆南先生主持。 3、 年2 月8 日,发行人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及上市的议案。会议采取逐项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律师工作报告529投票表决方式,以7,951 万股同意,零股反对,零股弃权,通过了该议案,并形 成如下决议:(1)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2)发行数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的公司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获得 发
20、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实施后,以公司总股本16,000 万股为基数,发行5,38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3)发行对象: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A 股股东帐户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禁止者除外);(4)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5)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并结合当时 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6)本次发行A 股的有效期:本议案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 个月。 4、 年2 月8 日,发行人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关公司上市律师工作报告篇二股份发行、
21、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模板 A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致:_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暂行条例及编报规则十二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一节 引言一、_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_律师事务所简介:(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名律师简介:(包括签名律师的主要证券执业业绩、主要经历、联系方式等)(略)二、本所制作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合法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股票发行与上
22、市法律业务委托合同,本所在此次工作中所涉及的工作范围及义务如下:(一)参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整体方案的设计;(二)协助公司起草并审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等公司法律文件;(三)审核验证招股说明书;(四)审阅承销协议等法律文件;(五)起草、修改公司各重大合同文本; (六)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程序:(一)了解公司的法律背景与公司间的沟通工作伊始,本所即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调查提纲,并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座谈,提供公司法、证券法规等方面的咨询,使之充分了解股票发行的严肃性及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后果。本所还向公司介绍了律师在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工作中的地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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