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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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 5号)的要求,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编制了本 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L总则;2.术语;3.责任主体及职 责;4.基本规定;5.办理程序与要求;6.网上归集;7.风险防 范与监督;8.计划与统计;9.档案管理。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 议,请寄送给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 佳园路2号康田凯旋国际北楼5F-11F;邮编:
2、401121) o本标准主编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中国银行总行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崔勇潘伟李晓霞文星 严志华赵燕何茂欧晓华 张化友王彦杰钟韬顾峰 孙志国陈珊玫金妍丽刘国强薛涛马少华陈新平杜鲜梅 杨智娟尹桐赵明慧孙永健 寇娟赵莉宋懿璇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孟卫东李朝兴夏雨郭兰 孙东来谷山王战洪杨明辉 赵鑫明杨威李瑞礼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责任主体及职责54 基本规定 75 办理程序与要求135.1 一般规定
3、135.2 归集专户设立145.3 单位缴存登记145.4 个人账户设立145.5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155.6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155.7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165.8 缴存基数调整165.9 缴存比例调整175.10 汇缴175.11 补缴185.12 个人账户封存 195.13 集中封存195.14 个人账户启封 195.15 同城转移205.16 异地转移205.17 降低比例缴存225.18 缓缴225.19 开具职工缴存证明235.20 开具单位缴存证明235.21 错账调整245.22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246 网上归集267风险防范与监督288 计划与统计308.1 计划308.
4、2 统计309 档案管理31附录A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表格32附录B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主要风险点37附录C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档案归档范围40本标准用词说明43引用标准名录44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Participants and Duties 54 Basic Requirements 75 Procedures and Requirements 13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35.2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ized Collection Account 145.3 Unit
5、s Deposited in the Registration 145.4 The Establishment of Personal Account 145.5 The Information Change of Unit Deposit Registration 155.6 The Information Change of Personal Account 155.7 Units Deposited in Registration Cancellation 165.8 Deposit Base Adjustment 165.9 Deposit Ratio Adjustment 175.1
6、0 Collective Payment and Deposit 175.11 Supplementary Payment and Deposit 185.12 The Blocking of Personal Account 195.13 The Centralized Blocking of Personal Accounts 195.14 The Deblocking of Personal Account195.15 The Internal Transfer of Housing ProvidentFund 205.16 The External Transfer of Housin
7、g ProvidentFund 205.17 Reduce the Proportion of Deposit 225.18 Deferred Payment and Deposit 225.19 Unit Deposit Certificate Issued 235.20 Active Employee Deposit Certificate Issued235.21 Errors ofAccount Adjustment 245.22 The Deposit of Flexible Employee 246 Collection Online 267 Risk Prevention and
8、 Supervision 288 Planning and Statistics 308.1 Planning308.2 Statistics 309 The Archive Management 31Appendix A HousingProvident Fund Collection BusinessTables 32Appendix B Housing Provident Fund Collection BusinessRisk 37Appendix C ousing Provident FundCollection BusinessArchiving Scope 40Explanati
9、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43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4.o.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活动。1.0.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活动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 原则。1.0.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 银行、单位应严格履行各自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方面的职责。1.0.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归集业务管理,提高信息化 管理水平,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10、1.0.6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management committee ofhousing provident fund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 (地、州、盟)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2.0.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management center of housingprovident fund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 (地、州、盟)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机构。2.0.3 受委托银行 commissioned bank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
11、国家规定方式确定的,受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商业银行。2.0.4 单位 unit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统称。2.0.5 职工 employee与单位呼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2.0.6 单位管理户 Unit management account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反映和记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 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管理户。2.0.7 单位登记号 unit registration number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定的用于识别单位管理户的编码。2.0.8 个人账户 personal a
12、ccount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用于记载和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 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明细账户。2.0.9 个人账号 personal account number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定的用于识别个人账户的编码。2.0.10 缴存 payment and deposit单位将单位负担的和代扣代缴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以及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 人员将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行为,包括 汇缴、补缴等。2.0.11 归集 collection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业务的总称,包括:单位缴存登记、 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转移
13、封存、启 封、汇缴、补缴等。2.0.12 归集专户 specialized collection account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记载和反映住房公 积金缴存资金情况的专用存款账户。2.0.13缴存基数 payment and deposit base用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数额。2.0.14 缴存比例 payment and deposit ratio用以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比例。2.0.15 ,匚缴 collective payment and deposit单位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 金汇总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
14、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 账户。2.0.16 欠缴 arrears of payment and deposit单位少缴或未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2.0.17 缓缴 deferred payment and deposit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 限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2.0.18 补缴 supplementary payment and deposit单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2.0.19 封存 blocking因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变更为暂 停缴存状态。2.0.20 启封 deblo
15、cking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恢复为缴存状态。2.0.21 集中封存 centralized blocking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且 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其个人账户封存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集中管理的行为。2.0.22 集中封存户 management account for centralized blocking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管理集中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而设立 的管理户。2.0.23 转移 transfer由于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调动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 房公积金由原单位管理户转入新单位管理户。2.0.24 同城转移 internal transfer
16、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 理的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2.0.25 异地转移 external transfer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 理的单位之间的转移。3责任主体及职责3. 0.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应包 括下列内容: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 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2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3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4审批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5需要决策的其他归集业务事项。3.0.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应包括 下列内容:1编制、
17、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 报告;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3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核算;4审核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5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缴存情况,负 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6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对账、查询和政策 宣传咨询等服务,并受理投诉和复议申请;7负责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并对受委托 银行归集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及考核;8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 公积金归集事项。3.0.3受委托银行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应为:按与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 服务。
18、3. 0.4单位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1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 对账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 金归集业务相关事宜,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 性负责;2协助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投诉等 事宜;3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 工作;4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的宣 传和咨询。4基本规定4. 0.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归集业务服务管理,完善归 集业务服务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科学设置服务网点,合理配备 服务人员,强化服务监督,建立并使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信息 系统
19、搭建统一规范的综合服务平台,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 效率,为缴存单位及职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4. 0.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服务质量、网点分布、风险防控能力、利率水平 等因素通过招标方式确定;2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招标方案,报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4.0.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且 在同一受委托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归集专户。4. 0.4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本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属地区、单位地址、主管部门、单位 性质、经济类型、隶属关系、行业分类、资金
20、来源、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号码等。经济类型及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 12402的规定,隶属关系及代 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 12404的规 定,行业分类及代码应符合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 4754的规定;单位性质、资金来源分类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表Aol和表A.0.2的规定。2缴存信息应包括单位登记号、开户人数、缴存比例、缴 款方式、首次汇缴月、月汇缴总额等信息,并宜包括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主管部门、所属地区、发薪日、经办部门、经办人 员等。3经办人信息应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 子邮箱等。4.1 .5住房公积金
21、管理中心应为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设立住房 公积金单位管理户,一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单位管理户。4.2 .6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生成个人 账号,个人账号应采用身份证件号码;一个职工在同一设区城市 应只设立一个个人账户;2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宜包括婚姻状况、手机 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4.0.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通过联网协查等方式,核实单位 信息、职工个人信息的准确性。4.0.8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应符合下列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
22、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 算组织已灭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 理注销登记手续。4.0.9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 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 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 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 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各地住 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
23、社会 公布,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基数范围予以控制;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 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4.0.10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具 体缴存比例应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规定范围内拟定,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比例范围予以控制;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 缴存比例宜一致。4. 0.1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于设区城市 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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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 业务 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