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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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 189号)的要求,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 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 定;4.承租程序;5.配租;6.合同与租金管理;7.运行与维 护;8.退出;9.档案管理。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房地产科学 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寄送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93 号,邮政编码:200031) o本标准主编单位
2、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地产住房保障有限公司 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 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武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房屋工程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临港产业区公共租赁房建设运营 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上海市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 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 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赵为民周健古小英朱震宇 傅小坚王玉华王惠琪周方均 吴景春张超俞泓霞杨霞 张吉鑫张蕊钱昭羽李
3、瑞礼 洗明斌张冰陈振宇陶盛宇 王晓明罗巍顾玉峰张键 陆恰刘贵春金凯杭潘毅 王晶谢华友赵刚蒋晓波 任前军冯树明王晟峰胡煜 祝晓岚赵黎欣刘婕周些 艾笋张传兵龚佩红彭永勤 林鹏孔令君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程大章赵鑫明俞伟郭道盛 陈仕中刘远东郑财贵杨晟 曹军目 次1总则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承租程序 44.1 一般规定44.2 准入条件44.3 申请44.4 受理64.5 审核74.6 公示85 配租95.1 一般规定95.2 配租标准95.3 配租方案95.4 配租方式106 合同与租金管理126.1 一般规定 126.2 合同管理 126.3 租赁规约 136.4 租金管理 147运行与
4、维护151.1 一般规定 151.2 运营管理161.3 公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171.4 室内设施设备的管理178 退出198.1 一般规定198.2 主动退出 198.3 被动退出 209 档案管理219.1 一般规定 219.2 归档管理 21本标准用词说明23引用标准名录24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 12 Terms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TenantProcedure 4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4.2 Entry Conditions 44.3 Application 44.4 Accept
5、ance 64.5 Examination 74.6 Publicity 85 Rent 95.1 GeneralRequirements 95.2 RentingStandards 95.3 RentingScheme 95.4 RentingMode 106 Contractand Rent Management 12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26.2 Contract Management 126.3 Lease Stipulation 136.4 Rent Management 147 Operationand Maintenance 157.1 Genera
6、l Requirements 157.2 Operation Management 167.3 Property Management of Public Area and Public Facilities 177.4 Indoor Facilities Management 178 Exit 198.1 General Requirements 198.2 Initiative Exit 198.3 Passive Exit 209 ArchivesManagement 219.1 General Requirements 219.2 Archives Scope 21Explanatio
7、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23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4i.o.i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公共租赁住 房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可持续运行管理,制定本 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政府认定且房源成规模、面向社会特定人 群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运行管理。1.0.3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公共租赁住房 public rental housing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 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 务工人
8、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2.0.2 准入条件 entry conditions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为获得承租权需满足的条件。2.0.3 配租 rent政府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供其居住,并按政府 指导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2.0.4 居住使用人 inhabited user单位集体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单位 职工。2.0.5租赁规约 IeaSe stipulation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制定的规范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或者建筑区划内承租人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 文件。2.0.6 公用部位 public area物业管理区域内,由承租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及
9、附属构 筑物。2.0.7公共设施设备 public facilities物业管理区域内,由承租人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及相关 场地。2.0.8 档案管理 archives management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的 活动。3. 0.1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 运营单位负责实施。3.1 .2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应包括承租程序、配租、合同与 租金管理、运行与维护、退出、档案管理等阶段。3.2 .3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1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过程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2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绿色、安全、节能、环保的运行维 护措施
10、3.0.4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应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 监督。4.1 一般规定4.1.1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的程序 进行。4.1.2 1.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规则应向社会公开,申请规则包括准 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地点及申请期限等内容。4.1.3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环节的流程应明确,受 理和审核岗位的工作职责不应由同一人全部承担。4.2 准入条件4.2.1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宜根据地区住房情况、人口流动、 政策引导等情况设定,并定期对准入条件进行动态调整。4.2.2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可针对不同申请群体进行区分, 可根据分类申请、集中申请机制设立不同准
11、入渠道。4.2.3 2.3公共租赁住房分类申请准入条件宜根据政策导向、申请 对象、区域规划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4.2.4 公共租赁住房集中申请准入条件可根据户籍、住房情况、 社保缴纳、收入等情况公平设置。4.2.5 2.5非本地户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准入资格,宜根据地 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当地住房保障能力设定。4.3 申 请4.3.1 3.1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主体可包括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 人和单位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申 请应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 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位申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的委
12、托人代理申请。4.3.2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主体应向指定的受理机构提交齐全、 规范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 性、有效性负责。4.3.3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地点可为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 在地。4.3.4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主体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间内,提交主 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材料。4.3.5 公共租赁住房单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宜包括下列 内容: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申请表;2身份证明材料;3户籍证明、居住证材料;4住房情况相关证明材料;5住房保障申请材料授权审核书、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出 具的收入证明;6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等缴纳证明;7劳动合同;8承诺书;9其他特殊情况材
13、料。4.3.6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宜包括下列 内容: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申请表;2家庭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家庭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证明、居住证材料;4家庭主申请人劳动合同;5家庭主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等缴纳 证明;6家庭住房情况相关证明材料;7家庭住房保障申请材料授权审核书、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8婚姻状况材料;9其他特殊情况材料。4.3.7 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宜包括下列 内容: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申请表;2单位承诺书;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证书;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和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5
14、住房保障申请材料授权审核书、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出 具的收入证明;6单位职工按本标准第4. 3. 5条、单位职工家庭按本标准 第4. 3. 6条提供申请材料。4. 3.8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应采取书面 委托的方式。4. 3.9需要申请人确认的申请材料,宜采取下列方式确认:1自然人宜采用签名或留指纹的方式,签名应与提交的身 份证明材料上的姓名一致;2单位申请人可根据单位性质确认申请材料,法人宜加盖 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单位印章,非法人组织宜加盖负责人和组织 印章。4.4受 理4.4.1 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查验申请主体;2查验申请材料;3核对申请准入内容;4录
15、入相关信息;5签署受理意见。4.4.2 查验申请主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申请主体为单身申请人、家庭主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 的姓名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姓名一致,并宜通过身份证读卡器 查验境内居民身份证真伪、采集相关信息;2申请主体为单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应与营业 执照或法人证书上的名称一致。4.4.3 查验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且属依职 权出具。4.4.4 核对申请准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申请材料上的内容应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要求相符;2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不应矛盾。4. 4.5对准予受理的,应出具受理凭证并告知申请人。
16、对不予 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了受理的理由,并应将 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4.5 审 核4.5.1 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审核宜包括初审和复审。4.5.2 审核工作应审核申请材料的关联性、真实性与合法性。4.5.3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身份信息、户籍、住房情况、社保 缴纳情况、收入、劳动合同、婚姻状况等信息应与申请材料 一致。4.5.4 初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应提 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材料应递交复审部门。4.5.5 复审部门宜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申请, 包括身份信息、户籍、住房情况、社保缴纳情况、收入、劳动合 同、婚姻状况等,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
17、意见。4.6 公 示4.6.1 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示。4.6.2 6.2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 面、实名的形式向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应提供必 要的证明材料。4.6.3 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复核, 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4.6.4 6.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登记为公共租 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应向社会公开。4.6.5 对公示未通过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5配租5.1 一般规定5.1.1 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配租计划、配租标准、配租方案、 配租方式均应向社会公开。5.1.2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18、筹集情况、申请和轮候人数及分 布区域等,每年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计划。5.1.3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可采用集中配租和日常配租方式进行。 批量供应房源宜实行集中配租,零星空置房源宜实行日常配租。5.2 配租标准5.2.1 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间)公共租赁 住房;单位申请人根据保障对象数量可承租多套公共租赁住房, 但其保障对象只能同时租住一套(间)公共租赁住房。5.2.2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据符 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总人数及申请意向合理配租相应的户型或建 筑面积。5.3 配租方案5.3.1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应制定配租方案。5.3.2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19、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位置、套数、户型、面积等房源信息;2租金标准、租赁期限;3供应对象范围;4意向登记时限、地点、方式;5配租时间、方式及程序;6物业管理费标准。5.4 配租方式5.4.1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可按下列步骤进行:1制定并公布配租方案;2申请人意向登记;3对意向登记对象进行资格复审;4对复审合格的意向登记对象,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5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公示;6选房;7签订租赁合同;8剩余房源递补配租。5.4.2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可采取随机摇号、综合评分、按轮候 顺序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5.4.3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前,在规定时间内公共租赁住房 所有权人或者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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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公共 租赁 住房 运行 管理 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