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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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落 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市 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 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 办法。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
2、则。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 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 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 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 可。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 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负责许可和备案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 行
3、政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 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食品安全风险 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部门的食品 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第六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集中办理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 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 日起备案自行失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 备案。已
4、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 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 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 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第七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 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 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法律、法规、规章或 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核验并留存入场食 品
5、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情况等信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 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 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条规定的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美食节等临时性食品经营 展销活动。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 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 品经营管理活动的,由食品经营者住所地行政审批部门对其实施许可或进行备 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后,即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 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并向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
6、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 告。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自动设备放置地点 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利用自动设备从事制售行为的经营者 首次申请或增设制售类项目,以及增加设备类型或型号,其住所所在地以及自 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风险评估。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从事经营管理 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第九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 作;负责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报告管理工 作。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结
7、合食品安 全风险管理实际,设区市、省直管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厨 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及本科高等院校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以及相关报 告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经营 许可、备案、食品相关报告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 经营许可事项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 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
8、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 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集中用餐单位 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食品经营 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在规定的期限 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 类提出。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为单选。食品经营项目以实际经营情 况确定,可多选。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 食堂。食品
9、销售经营者,包括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小型 食品零售经营者、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连锁企 业总部。其中从事食品批发销售、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主体 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 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 公司。其中从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 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 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其他食堂。其中学校、托幼机 构食堂,应
10、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 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第十三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销售散装熟 食的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 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应当在经营项目后 以括号标注。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 理等。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
11、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取得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销售预 包装食品,不需要在许可证上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 经营管理类经营项目的,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在许可证上标注食品销售类经 营项目。第十四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 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 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 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 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
12、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 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按规定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 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 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 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第十五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
13、的 无需提供);(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无需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 料又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提供操作流程);(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 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 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 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
14、单制售的,应取得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 正本、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行政审批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 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 款规定。第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机关事业单 位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 任。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 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 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
15、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 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 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报告。所在地行政审批 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第十九条鼓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规范、诚信的食品连 锁企业,采取集中办理、告知承诺制等方式简化、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16、符合法律规定 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 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 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 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 限。申请人
17、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审批部 门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行政审批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 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的,不需要出具受 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审批部门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 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
18、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行政审批部 门终止办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三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 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四条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 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 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19、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 的现场核查。鼓励有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核查。现场核 查不合格且无条件整改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经核查, 通过现场整改能够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现场整改;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 的,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经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同意。整改时限 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视 为现场核查不合格。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 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
20、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鼓励有条件 的行政审批部门优化许可工作流程,压减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工作时限。第二十六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 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 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说明 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 五年。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 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
21、系的,行政审批部门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 查期限之内。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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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食品 经营 许可 备案 管理 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