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2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品 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负责许可和备案工作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行政 审批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和食品经营规 模,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现场核 查按本细则实施,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第二章许可审查通
2、用要求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从业 人员健康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明确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规范要求。从事餐饮服 务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还应建立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定 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 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进 货查验记录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 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以及食品 经营过程控制制度等。食品批发经营企业还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利用自 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
3、还应建立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从事食品经营管理 的还应建立原料供货商管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有中央厨房、配送中 心、门店等的连锁企业总部还应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 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 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
4、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 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第八条 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根据经营项目、经营品种和规模,设置相应的经营设 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 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查验食品相关产品产 品合格证明的制度,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购和使用实行 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建立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制度。直接接触食品 的设备或设施、工器具、餐饮具等材质应无毒、无味、抗腐蚀,易于清洁保养 和消毒
5、第十一条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类别、数量 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不得申请所有食品 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贮存场所、人员及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等均应符合本章通用要 求。第三章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通用要求第十二条餐饮服务场所应选择地面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 域,应设置相应的初加工、切配、烹饪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操作场 所,以及食品贮存、更衣、清洁工用具存放场所等。第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制作、半成品制作、成品供 应的流程合理布局。第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
6、腐蚀, 地面平坦防滑、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结构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 的需要。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应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 眼应小于IOmmo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地面和排水沟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霉、不易 脱落、易于清洗。食品处理区内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包括初加工制作、切配、烹 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铺设L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 裙。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闭合严密,采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 成,结构上应易于维护、清洁。需经常冲洗场所的门,表面还应光滑、不易积 垢。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
7、应安装空气幕、防蝇胶帘、防虫纱 窗、防鼠板等设施,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Cm ,门的缝隙应小于6mm。防蝇胶 帘应覆盖整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 ,相邻胶帘条的重叠部分不少于 2cmo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 网。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无毒、无异味、坚固、无裂缝、防霉、不易脱 落、易于清洁,具备防止鼠类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条件和管理措施。食品烹饪、 食品冷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不吸水、耐高 温、耐腐蚀。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洁的餐用具暴露区域上方的天花板应能避 免灰尘散落,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水蒸汽较多区域的天花板有适 当
8、坡度。食品处理区应有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食品制作 需要,不应改变食品的感官色泽。食品处理区内在裸露食品正上方安装照明设 施的,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第十五条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洗手设施应采用不透 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洗手设施附近应配备洗手用品和干手设 施,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第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内的操作场所应根据制作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 清洗水池等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 料及水产品原料应分别设置清洗水池。应分别设置盛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及水产品原料的容器和制作使用 的工用具,并有明显
9、的区分标识。第十七条 食品制作使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作现榨果 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应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处理设备或者煮 沸设施设备。第十八条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与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 要。应分别设置餐用具、食品原料、清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并有明显 的区分标识。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应配备计量工具,分别设置清洗、消毒设 施设备。鼓励采用热力等物理方法消毒餐用具。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应采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 成。应设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专用保洁设施。保洁设施应采用不易积垢、易 于清洁的材料制成。清洁工用具等存放设施应与食品存放设施、餐具
10、保洁存放 设施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委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的,应当查验、留存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第十九条食品处理区应设置非手动带盖的废弃物存放容器。废弃物存放容 器应与食品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二十条 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和制作工具、设备应分开放置 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二十一条 根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应设置相应的食品 库房或者贮存场所、贮存设施以及冷冻、冷藏设施。按照规定需留样的,应配 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同一库房内贮存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的,应分设存放区域并有 明显
11、的区分标识;库房应设通风、防潮设施。冷冻、冷藏柜(库)应设有可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应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 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第二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产生油烟的设备、工序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及油 烟过滤装置。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工序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排汽装置。与 外界直接相通的排气口外应加装易于清洁的防虫筛网。第二十三条 更衣区与食品处理区应处于同一建筑内,应位于食品处理区入 口处附近,更衣设施的数量应满足需要。第二十四条 卫生间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卫生间出入口不应与食品处 理区直接连通。卫生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
12、或 就餐区。卫生间的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排水管道分开设置。卫生间出口附 近应设置符合条件的洗手设施。第二十五条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具备自行或者委托食品检验的 条件。自行检验的,应设置相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和检验人员。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应提交与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的 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检验项目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 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第二十六条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 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 集体聚餐人数超过IOO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
13、冷藏设 施。第二节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七条专间要求(-)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应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 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专间的门、窗应闭合严密、无变形、无破损。专间的门应坚固、不吸水、 易清洗,能自动关闭。专间内外运送食品的窗口应专用,大小以可通过运送食 品的容器为准。(二)专间内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专用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 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水龙头和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 非手动开启式。(三)专间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水龙头应 采用非手动开启式。(四)应配备专用的
14、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第二十八条专用操作区要求(-)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专区专用,应设立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 具、设备和清洁工具。(二)专用操作区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三)必要时,应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四)入口处应设置洗手、干手、消毒设施或用品。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 开启式。第二十九条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中 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操作的(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间。第三十条从事备餐,自制饮品制售(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和饮品的现 场调配、冲泡、分装除外),果蔬拼盘等的制
15、作,仅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分切、调味等简单制 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应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第三十一条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置专用操作区。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 作和现调、冲泡、分装饮品可不设置专用操作区。第三节中央厨房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二条场所设置和面积要求(-)食品制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与制作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面积 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清洗消 毒区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各专间面积之10 m2 ,并满足生产加工需要。(二)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16、窗户、 墙角、柱脚、墙面、地面设置应易于清洁。(三)如设置窗台,具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洗。(四)应设有冷却和分装、分切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的专间,在封闭的自 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设施设备要求(-)制作场所入口处设置有独立洗手(非手动式水龙头)、消毒、干 手、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风淋或风幕装置。(二)应根据制作工艺,配备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装、异物 检测等设施设备。(三)应配备在食品的包装、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标注相关信息的设施设 备。第三十四条运输设备要求(-)应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二)运输车辆、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三
17、应根据食物特点,配备保温或冷藏等设施,保证食品配送过程的温 度等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四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五条场所设置和面积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单次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面 积原则上不小于400 m2o 400 m2 800 m2 (不含400 M ,含800 M ,面积 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 ; 800 m2 1500 m2 (不含800 M ,含1500 m2),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 ;面积大于1500 M的,其面积与单 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 ,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 10%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西省 食品 经营 许可 审查 细则 全文 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