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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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管理是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的根底性工作。随着形势的开展,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须加以改良和标准。不进一步明确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作用,科学设置登记工程,统一式样、标准,标准制发工作,实现常住户口登记簿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为逐步统一和完善公民身份登记及身份证件管理制度打好根底,公安部决定自1996年7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作 用 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
2、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根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根底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主要登记内容一致,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建立和发放范围 公民在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其中对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时,要建立常住人口
3、登记表;对未满16周岁的公民要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 城乡居民户口以户为单位进行管理,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凡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发给居民户口簿。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按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可以共立一户或几户,由所属单位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式样和工程设置 常住人口登记表为一人一表式,共设置34个登记工程,包括:1、户别;2、户主姓名;3、与户主关系;4、姓名;5、性别;6、曾用名;7、民族;8、出生日期;9、监护人;10、监护关系;11、出生地;12、公民出生证
4、签发日期;13、住址;14、本市县其他住址;15、籍贯;16、宗教信仰;17、公民身份证件编号;18、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19、文化程度;20、婚姻状况;21、兵役状况;22、身高;23、血型;24、职业;25、效劳处所;26、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27、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28、何时何因迁往何地;29、何时何因注销户口;30、申报人签章;31、承办人签章;32、登记日期;33、登记事项变更和正记载;34、记事。 家庭户的居民户口簿采用多页装订式,少数地区确有困难的,也可使用插页式;集体户的居民户口簿采用活页式。居民户口簿共设置28个登记工程,包括:1、户别;2、户主姓名;3、户号;4
5、住址;5、住址变动登记;6、姓名;7、户主或与户主关系;8、曾用名;9、性别;10、出生地;11、民族;12、籍贯;13、出生日期;14、本市县其他住址;15、宗教信仰;16、公民身份证件编号;17、身高;18、血型;19、文化程度;20、婚姻状况;21、兵役状况;22、效劳处所;23、职业;2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25、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26、承办人签章;27、登记日期;28、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 四、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管理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登记管理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面作任何记载或更改。 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以户为单
6、位按照街巷门牌号码的顺序进行编排管理。常住人口登记表一经建立,应永久保存,妥善管理,防止丧失和损坏,不得擅自涂改。 公民被注销常住户口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并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全户被注销常住户口的,应由户口登记机关收回并销毁居民户口簿。 公民迁移户口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同保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新建常住人口登记表。全户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个人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识别或丧失或用完的,应予以换发或者补发。
7、 年满 16周岁的公民在办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时,应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二张,一张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另一张用于办理居民身份证。 五、关于制发、换发工作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标准由公安部制定。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印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确定;居民户口簿由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公安部负责检查监督。 各地要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制发、换发工作制定规划,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具体制发和换发方式、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定,整个工作应于2000年年底前完成。 此次换发下来的旧的常住人口登记
8、表,保存期限为5年。 六、关于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的规定 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的方法、规那么应严格按照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执行。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岁以下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编定或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16周岁以下公民户口迁移以及年满16周岁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仍应继续使用此编号。 七、关于收费问题 制发居民户口簿应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及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240号的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按工本费核算方法制订,并将核定的收费标准抄报公安部。 凡过去有关常住人口
9、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制发、使用、管理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式样黑稿 二、居民户口簿式样黑稿 三、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主题词:户政管理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员会、高法院、高检院,国家计委、国家平安部、民政部、 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生委、国家统计局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610份公安部办公厅 1995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一 户 别 常住人口登记表 户 主 姓 名与 户 主 关 系 姓 名 性 别 曾 用 名 民 族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时
10、分 监 护人 出生地 监护关系 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 住 址 本县其他住址 籍 贯 宗 教 信 仰 公民身份证件编号 居民身 份证签 发 日 期 文化程度 婚姻 状况 兵 役 状 况 身 高 血 型 职 业 效劳处所 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 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年 月 日 何时何因迁往何地年 月 日 何时何因迁往何地年 月 日 何时何因注销户口年 月 日 申报人签章:加盖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专用章承办人签章:登记日期:年月日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项 目变 更 、 更 正 后变动日期申报人签章 承办人签章 记 事 照 片 1 照 片 2 照 片 3 注 意 事 项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
11、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 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 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 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 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簿上作任何记载。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登记。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户 别 户主姓名 户 号 住 址 省级公安机关 户口登记机关 户口专用章 户口专用章 承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12、签发 住 址 变 动 登 记变 动 后 的 住 址变 动 日 期承 办 人 签 章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姓 名 户主或与户主系 曾 用 名 性 别 出 生 地 民 簇 籍 贯 出 生 日 期 本市县其他住址 宗教信仰 公民身份证件编号 身 高 血 型 文 化 程 度 婚姻状况 兵役状况 服 务 处 所 职 业 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 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 承办人签章:登记日期:年月日 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 项 目变 更 、 更 正 后变 动 日期承办人签章 附件三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区可使用本民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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