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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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执法责任,标准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主办责任制实行谁主办、谁负责; 谁承办,谁负责的原那么。 主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 协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次要责任。 主办民警提出的正确意见,协办民警不执行而产生执法过错或形成后果的,协办民警承当全部责任; 协办民警提出正确意见,主办民警不予采纳而产生执法过错或形成后果的,主办民警承当全部责任。 第三条 办理刑事、行政等案件均应实行案件主办责任制。 按照一案一主办
2、的原那么,一名主办民警可以同时主办多起案件,也可以在其他民警主办案件中协办。 第四条 主办民警应对所办案件的现实、证据、程序、定性、法律文书制造、量罚内容、案件材料和涉案物品交接等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参与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和侦查工作; (三)制造法律文书及收集、报送案件材料; (四)提出对涉案人员、财物的处理意见; (五)负责对强制措施、行政处分的执行; (六)落实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押解、看管等工作; (七)依法保障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协办民警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案件主办民警履行本规定第
3、五条规定的职责,对于主办民警合理的工作要求,应当执行,不得推诿。 主办民警认为协办民警无故推诿的,有权向领导报告,领导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第六条 案件受理后,办案部门领导应当及时确定案件主办民警并进展登记。 主办民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主办民警时,应当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并进展登记。 第七条 主办民警接到领导指定其为主办民警的指令后,应当积极履行主办民警职责。 第八条 主办民警在案件的侦查和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对案件的现实、证据、适用的法律、办案程序和案件的处理进展审核,发现问题,应当通知协办民警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向领导报告,提出修正意见。 办案部门领导接到主办民警的
4、报告后,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组织修正。 第九条 协办民警在侦查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使用的法律手续统一交主办民警保管。 主办民警应当负责将侦查和调查中使用的法律手续和收集的证据材料入卷归档。 第十条 结案时,主办民警应当对以下主要内容进展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根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号码、安康状况等内容; (二)案件现实能否清楚,证据能否确凿; (三)有无遗漏违法犯罪现实、证据; (四)案件定性能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能否正确; (六)办案程序能否合法。 第十一条 结案时,主办民警应当组织协办民警研究案件处理意见,并呈报审批。 第十二条
5、 主办民警对案件中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以及涉案的财物的处理应当进展跟踪,保证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及时执行和涉案财物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对办案成绩显著的主办民警,在评先评优、记功嘉奖或提拔使用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有下面情形之一形成执法过错的,不追究主办民警责任: (一)办案单位领导未听取主办民警正确的建议,形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单位领导承当执法过错责任; (二)办案单位领导、审核人或者案件审批人改变案件主办民警正确意见,形成执法过错的,由改变主办民警意见的相关人员承当执法过错责任; (三)由于鉴定人员提供虚假、错误的鉴定结论,形
6、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当执法过错责任; (四)主办民警执行领导或者上级机关决定或命令,认为决定和命令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 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的,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 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主办民警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五)案件经集体研究后,主办民警执行集体研究意见,形成执法过错的,由主持人和其它持错误意见的参会人员共同承当执法过错责任; (六)其它不应当追究案件主办民警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7、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展政处分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标准行政处分裁量权的假设干意见(豫政2008 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分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分案件,由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机关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当主要责任,然而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处分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机关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 行政处分案件
8、主办人应当符合下面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历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安康。 第六条 有下面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面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临时采取合
9、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着协办人依法进展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分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面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行政处分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照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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