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标准全文及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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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标准全文及编制说明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标准全文及编制说明 PAGE 17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TheandStandard ElderlyFacilities(征求意见稿)目次 TOC o 1-2 h z u 15280 1总则 1 12691 2术语 2 14273 3分类及配置要求 4 27234 3.1分类 4 19697 3.2配置要求 5 6174 4布局与选址 7 30592 4.1布局 7 2637 4.2选址 7 9208 5场地规划 9 29169 5.1场地与建筑 9 17292 5.2道路与停车 9 14039 5.3绿地与景观 10 5
2、266 6房屋建筑 11 17591 6.1建筑设计 11 18361 6.2建筑设备 12 3022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5 1总 则1.0.1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和空间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内容,提高规划建设水平,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1.0.3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2 符合“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
3、设”的原则;3 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无障碍及管理等要求;4 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1.0.4 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 语2.0.1 老年人 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2.0.2 养老服务设施 Elderly Care Facilities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和场所的通称。2.0.3 机构养老 Institutional for the Elderly Service通过综
4、合性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主要内容的养老模式。2.0.4 社区养老 Community Support for the Elderly Service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建立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专业化服务为依靠,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模式。2.0.5 居家养老 Home Care for the Elderly Service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使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料养老。2.0.6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Insti
5、tution-based Facilitiesfor the Elderly Care为城乡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支持、临终关怀等综合服务的全托型养老设施,包括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服务属性)及老年养护院等。2.0.7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Community-based 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Care为城乡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个人护理、保健康复、娱乐等功能的日托及上门照护服务型养老设施,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老年服务站等。2.0.8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Guida
6、nce Center for the Elderly Service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行业管理、资源链接、人员培训等功能的服务设施,包括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其中街道和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增设为老服务功能。3分类及配置要求3.1 分 类3.1.1 养老服务设施按养老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分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二类。表3.1.1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养老模式、服务内容及形式一览表设施分类养老模式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养老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支持、临终关怀等综合服务集中入住社区养老服务
7、设施社区养老提供餐饮服务、个人护理、保健康复、娱乐等功能的日托及上门照护服务社区照料居家养老上门服务3.1.2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配建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配建表设施分类设施名称城市地区乡镇地区城市街道社区镇区(乡集镇)村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公共服务属性)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服务站等-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2 各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数量应根据各城镇的具体情况综合确定。3.2 配置要求3.2.1 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的总床位数量,应按城乡老年人口不少
8、于45张/千名老人的指标计算。3.2.2 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2m2。3.2.3 城乡地区根据老年人数量、年龄结构、分布情况、健康状况和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等,按照合理的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设置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其单项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3.2.3-1和表3.2.3-2的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表3.2.3-1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及指标服务区域常住人口(万人)配建规模及要求配建指标建筑面积(m2/床)用地面积(m2/床)城市地区-城市级养老机构每处规模宜大于500床街道级养老机构每处规模不宜小于200床,不宜大于500床床位数总量应满足城市总床位预测
9、数量3525-50乡镇地区5(1)一般应配建不少于350床位,并应满足乡镇总床位预测数量(2)每处规模宜100-200床3535-503-5(1)一般应配建200-350床位(2)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处(3)每处规模宜100-200床1-3(1)一般应配建60-200床位(2)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处1(1)按照乡镇总床位预测数量配置(2)每个乡镇宜至少设置1处,宜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合并设置注:1 各地可根据老龄化率和千名老人养老床位指标,对配建规模予以相应调整。2 乡镇地区常住人口规模分级按照乡镇行政管辖范围计算。3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并提供室外活动场地。表3.2
10、3-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及指标服务区域常住人口(万人)配建规模及要求建筑面积配建指标城市地区城市-原则上各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置1处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600街道5.0左右(1)原则上各街道设置1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2)应附设不少于10张全托床位,为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3)宜利用街道办事处配建用房独立设置,确有困难的,可与养老机构、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点等已有的服务设施综合设置500社区1.0左右应至少设置1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附设不少于5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宜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点、文化服务设施等综合设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350-750乡镇地
11、区镇区、乡集镇-原则上设置1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附设不少于10张全托床位,为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镇区人口规模大于3万人的乡镇,根据服务半径,每增加1.0万人,应增设1处社区养老服务站,附设不少于5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养老服务指导中心500社区养老服务中心300村庄0.3左右每个行政村应至少设置1处应附设不少于5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宜与村委会合并设置并提供一定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常住人口不足0.1万人的村庄,其配建指标可适当降低400/处0.2左右300/处0.1左右200/处注: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范围超过10平方公里或覆盖人口超过5.0万人,可设立分中心。3.2.4城市及乡镇
12、旧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及指标应满足设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本标准表3.2.3-1和表3.2.3-2中相应指标的7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2.5建成区内养老服务设施可结合老年人服务人口规模,可利用设施等既有条件,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4布局与选址4.1 布 局4.1.1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以及当地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并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布局。4.1.2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地区应根据养老床位需求和方便管理的原则,结合县区、街道管辖范围等因素分区设置;乡镇地区应以乡镇管辖范围为单元设置。2 宜独立设
13、置,宜与医院、乡镇卫生院、公园绿地等设施邻近设置。4.1.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地区应结合街道、社区管辖范围等因素均衡设置,服务半径宜小于300m;乡镇地区应结合镇区、乡集镇、村庄管辖范围及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分级合理设置,服务半径宜小于1000m。2 宜与同级别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合并设置,并鼓励与社区服务设施、社区绿地等综合设置。4.1.4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综合设置时,应满足卫生条件,并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避免干扰。4.2 选 址4.2.1 养老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严禁选择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隐患的
14、地段。4.2.2 养老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和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有条件的地区宜布置在与医疗康复设施交通联系便捷的地段。4.2.3 养老服务设施应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布置,宜临近公交、轨道交通站点设置,但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等地段。4.2.4 养老服务设施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等用地。5场地规划5.1 场地与建筑5.1.1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应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宜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场地条件。2 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城
15、市道路有5米以上的隔离带,不宜贴近建筑外墙布置。3 休憩空间应选择在避风向阳处,同时设有座椅、健身器材等休息活动设施。4 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与满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邻近设置。5 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当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5.1.2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设施的不同类型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5.1.3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基地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5.2 道路与停车5.2.1 场地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的同时,应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5.2.2 场地道路系
16、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并满足相关无障碍要求。5.2.3 场地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连。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应有明显的标志。5.3 绿地与景观5.3.1 场地应进行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植物应适应当地气候,且不应对老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5.3.2 室外活动场地内的植物配置宜四季常青及乔灌木、草地相结合,不应种植带刺、有毒及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5.3.3 场地设置观赏水景水池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6房屋建筑6
17、1建筑设计6.1.1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宜独立设置,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交通系统应独立。6.1.2 建筑抗震设防等级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6.1.3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其疏散距离及宽度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疏散的要求。6.1.4 标识系统应明晰、连续,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6.1.5 建筑造型宜具有地方特色、时代风貌;建筑色彩宜柔和并与环境相适宜。6.1.6 养老服务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有居室的楼层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间净面积应满足下表规定表6-1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避难间净面积要求层床位数避难间面积
18、201020-351536-492050-6025(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6)避难间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6.2建筑设备6.2.1 给水排水1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2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管材。3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公用卫生间宜采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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