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实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意见京人社事发28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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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件北 京 市 财 政 局 京人社事发2010286号北京市关于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意见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及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处、财务处:为贯彻国家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及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要求,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审慎推进”的方针,现就推进本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实施范围和时间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其他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二、绩效工资的总量
2、和构成(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单位人员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市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线,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实行“限高、稳中、补低”,调解事业单位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三)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基础性绩效工
3、资总量占两者总量之和的比例,由区县和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绩效工资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区县和主管部门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规范统一节日补贴。三、绩效工资的分配(一)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向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岗位工作人员倾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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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关于 实施 其他 事业单位 绩效 工资 工作 意见 京人社 事发 2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