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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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监督总站201087号各区、县质量监督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技术中心,总站各室: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档案管理,依据相关管理规定,我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特此通知。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10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档案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档案的形成、收集、组卷、归档、保管、借阅等管理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档案的完整、规范、有效,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
2、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执法机构)依据职能分工,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执法档案管理。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档案(以下简称监督执法档案)指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人员(以下简称监督执法人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在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执法)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各种工作记录、文字、图表、音像等各种形式的记录。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第四条 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和考核评查制度,并落实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第五条 监督执法档案实行层级管
3、理,监督执法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监督执法档案总负责。第六条 监督执法人员对其在监督执法中形成的监督执法档案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第七条 实施监督执法的监督执法室(组)负责监督执法档案的形成、收集、组卷,监督执法室(组)负责人负责监督执法档案的审核工作。第八条 监督执法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督执法档案的归档、保管、借阅等工作,并对监督执法档案的形成、收集、组卷工作进行考核评查。第九条 监督执法档案应当及时形成、收集和整理,并使用专用表格,做到填写齐全、字迹工整、用语规范、印章清晰。第十条 在监督执法中,监督执法人员应当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信息平台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
4、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等信息系统做好监督执法工作记录。第十一条 归档的监督执法档案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盒号、归档号、工程名称、组卷人、交接时间等。第十二条 监督执法档案保存期限为30年(装饰装修工程10年)。第十三条 监督执法档案需要借阅和转交时,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到期需要销毁的,需编制销毁档案目录表,经监督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销毁。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第十四条 监督执法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封面;二、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档案目录;三、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四、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五、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计划;六、 北京市建
5、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记录;七、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八、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执法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组织形式及程序监督执法检查);九、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报告(附签发记录单);十、 其它记录;十一、 卷内备考表。第十五条 监督执法档案的封面填写内容:工程名称、监督执法机构、组卷人、审核人、自年月至年月、保管年限、本卷共件页、归档号。填写要求及说明:一、 工程名称:按照工程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中的项目名称准确填写;二、 监督执法机构:监督执法机构全称;三、 组卷人:针对每项监督执法工程,各监督执法室(组)应当确定组卷人,并采用手签形式;四、 审核
6、人:监督执法室(组)负责人采用手签形式;五、 自 年 月至 年 月:起始时间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受理机构签字时间为准,终止时间以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报告中的批准时间为准;六、 保管年限为30年(装饰装修工程10年);七、 本卷共件页:件是指本卷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档案中具备独立内容的文件单位;页是指不包含封面、目录、卷内备考表,以注册登记表为起始页,以卷内备考表的前一页为终结页的页面数;八、 归档号:先将监督执法档案按照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三类,每类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档案的归档号按照竣工时间顺序统一编号,并由本监督执法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执法档案归档号
7、编号形式为(归档年度)+归档单位简称+(工程类别简称)+总编号,如:(2010年度)东城(轨道交通)0001号。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档案目录填写内容:工程名称、序号、档案内容、页号、备注。填写要求及说明:一、 工程名称:按照工程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中的项目名称准确填写;二、 序号:以阿拉伯数字记录;三、 档案内容: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档案归档内容要求进行填写;四、 页号:页码编写不含封面、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档案目录、卷内备考。页码编写第1页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记录表,以阿拉伯数字记录;页号前后编写要连续,页数与页号之间的填写数据要吻合,且与档案内容要对应。第十七条 北
8、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填写由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受理机构填写,并录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信息平台。监督执法人员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打印并收集该表。第十八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监督执法人员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打印并收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第十九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计划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计划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管理情况和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监督执法的次数和内容。监督执法计划应当包括:监
9、督执法组设置、监督执法次数、监督执法内容、监督执法重点等。第二十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记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记录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执法机构、工程名称、质量监督注册号、检查时间、受检单位、检查内容、发现问题、监督执法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人员签字及时间,相关单位当事人签认及时间。填写要求及说明:一、 监督执法机构:质量监督执法机构全称;二、 工程名称:按照工程项目名称填写;三、 质量监督注册号:填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中的编号;四、 检查时间:填写年、月、日时分至时分(采用阿拉伯数字);五、 检查内容:如实记录监督执法中检查的项目内容;六、 发现问题:发现的问题应当采用
10、规范性用语进行准确描述,可附相关音像资料;七、 监督执法工作: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内容;八、 当事人签认;九、 附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应当附相关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简易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整改回复报告。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执法记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组织形式及程序监督执法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组织形式及程序进行监督
11、执法,同时,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执法记录表的内容进行填写,并收集工程责任单位提供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承担监督执法的监督执法机构按照规定对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出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执法报告)。监督执法报告加盖监督执法机构公章方为有效。监督执法报告的内容包括:封面、工程基本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执法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情况。监督执法报告的编号为质量监督注册号。第二十四条 监督执法报告应当建立审批制度,实施监督执法的监督执法室(组)和监督执法机构直
12、接主管负责人对监督执法报告应当逐级审查、审批,并应当形成签发记录单。第二十五条 其它记录可包括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所形成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测记录、委托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报告、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外立面照片以及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 卷内备考表主要是卷内文件状况的记录单。用于注明卷内文件与组卷状况。包括组卷人、审核人、组卷时间。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涉密工程的档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 各监督执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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