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电子病历管理规定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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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电子病历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促进医院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完善, 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 维 护电子病历实施后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 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护士条 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电子签名法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等,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定义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 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 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 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 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包括门(急) 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由各业资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
2、构内部支持电 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 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 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 机信息系统。(三)基本要求1. 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 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 负责电子 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2)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3)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4)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规定的条件。2.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3、2013 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3. 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 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 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 共享。4.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 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5.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 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6.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四)具体细则1. 电子病历的建立(1)所有电子病历均应于医院电子病历系统或医院其他系统生 成,并在电子系统中规范呈现。
4、2)建立电子病历的医务人员为具有医院合法执业资格的医务 人员及相关人员, 电子病历的最终审核应由具备合法执业资质的医师 完成,未取得本院执业资质的医师书写的病历应由有资质医师审核。所有医师的账号应由医院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3)建立住院电子病历的对象应为在医院已办理住院手续患者。 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对象应为在医院门(急)诊挂号就诊的患 者。(4)特殊的急症病例(如产科急诊患者等)在患者来院后先建 立临时档案并接受紧急处置, 同时尽快办理住院手续, 手续完备后转 为正式病历。医嘱处理为补记,有处理时间和补记时间。2. 电子病历的格式要求( 1)所有电子病历格式均应由各科室或专业结合具体
5、情况制定, 由医院医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 由信息中心统一设置。 每患者均建 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 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 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唯一标识号码并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2)未经医院医务部门及病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任何科室和 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更改或删除电子病历系统中已建立的模板。( 3)所有电子病历的格式及内容要求均依照医疗机构病历管 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及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试行)制定, 符合其内容和格式的要求。(4)制作病历模板时应参考医院医务部门提供的电子病历模 板制作指南,结合本专业及
6、病种的具体要求制定。3. 电子病历的书写( 1)电子病历的书写内容要求依照现有纸质病历的规范。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 复制功能时,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 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2)所有病历文书的提交时间为病历完成时间。其电子版本提 交时间应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出院患者的病历应按照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及时完成。( 3)无医院执业资质人员可以书写的病历部分应符合医院的 病 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包括病程记录、出院总结等,书写完成后由 符合执业资质的人员进行审核。4. 电子病历的修改(1)医务人员在完成病历书写之后应仔细
7、检查确证无误后再提 交。提交之前的修改在电子文档中无痕迹。 提交后且未经上级医师审 修签字之前, 如果有改动可修改并重新提交, 该修改在电子文档中留 有修改痕迹, 此痕迹不出现在打印的纸质病历中。 如病历已经由上级 医师修改并提交,下级医师则不能修改。(2)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 任。修改时,系统自动记录修改日期、修改人员。修改痕迹记录,包 括新出现的修改和原有文字均保存在电子文档中, 不出现在打印的纸 质病历中。( 3)已完成打印的病历,如对其电子文档进行修改则必须重新 打印,病历主管医师及按权限对病历进行修改的上级医师有责任保证 病历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的一致性。
8、 4)患者出院后,主治医师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病历质控并 向医院病案管理部门签名提交, 主任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病历质 控工作并向医院病案管理部门签名提交。 向医院病案管理部门提交电 子病历后, 住院医师不再具有修改权限。 对质控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修 改和补充均应由修改者同时打印纸质版本并将纸质版本交给医院病 案管理部门替换原打印件。5. 各级医务人员的数字化签名章应用(1)医院仅向具备医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发放电子文本的数 字化签名章,执业资格的审核工作由医院医务部门负责。(2)具有医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与医院签署协议,认可该数 字化签名章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其手写签名。(3)具有数字化签
9、名章的医务人员应为其数字化签名章设立可 靠的密码,并妥善保管。(4)具有数字化签名章的医务人员不得主动将密码和相应权限 授予他人,因上述行为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该数字化签名章拥有者 负担全部责任。(5)具有数字化签名章的医务人员因疏忽泄露密码而导致的一 切不良后果由该数字化签名章拥有者负担全部责任。(6)无数字化签名章的工作人员和学生不得利用他人的数字化 签名章独立从事病历书写和行使医疗行为。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 按非 法行医处理。(7)医务人员在终止或暂停医院执业时,其数字化签名章即刻由医院收回。由医院医务部门即刻冻结该数字化签名章的使用权。(8)数字化签名章图片的创建、修改和停用功能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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