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预防校园性侵害学生工作方案(8篇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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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预防校园性侵害学生工作方案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绐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根据师教体联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我校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特制定此方案:一、组织领导组长:校长副组长:政教主任组员:中层领导和全体班主任学校防范性侵害事故应急安全管理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政教主任为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年级主任、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负责平时教育工作。二、采取措施(一)加强对教师进行法制教育、师德教育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
2、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1 .我们将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让我们的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
3、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2 .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深入学习,强化师德建设,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结果列入个人年终考核,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1 .我们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对学生进行性教育。2 .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
4、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密部位,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人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3 .让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4 .向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
5、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居所;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我们学校将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现做规定如下:1 .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
6、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2 .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面综合司法保护,有效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隐蔽性强,案件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救助难、帮扶难、联动难、问责难等现实问题,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救助困境未成年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人民政府印发的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
7、本制度。第二条【基本原则】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政府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贝山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等特点,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综合、全面保护。第三条【工作机制】民政、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团委、妇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联系人制度,明确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确保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并就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需要进行统一工作协调时,召开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联
8、席会议协调落实。一、强制报告第四条【强制报告】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本制度所称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发现存在无人照料、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时,应当及时向教育、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妇联、团委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相关部门及机构应当对报告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9、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五条【程序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损伤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警觉,除实施规定的医疗行为外,还应当详细询问未成年人遭受伤害的时间、原因、过程、手段、后果等,及时予以记录、评估并保存相关病历、资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虐待幼儿、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学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其他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妇联等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接待家庭暴力等控告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
10、案件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在工作中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六条【报告情形】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未成年人存在受伤、怀孕、流产等情形,遭受或疑似遭受猥亵、强奸等性侵害的;(二)结合医疗诊断,可以认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过性行为的
11、三)未成年人从事色情、吸毒活动的;(四)未成年人存在多处伤害、严重营养不良、精神恍惚等情况,存在或疑似存在家庭疏忽照料、家庭暴力、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遗弃、虐待、出卖,以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的;(六)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校园欺凌、暴力伤害、犯罪侵害或其他意外伤害的;(七)未成年人疑似失踪、被拐骗脱离监护人、被拐卖、被收买或非法收养的;(八)未成年人流浪或被携带、强迫、利用乞讨,未成年人被组织从事不适宜演出、危重劳动以及未成年人被强迫、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九)
12、未成年人存在自杀、自残、工伤、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形的;(十)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二、立案查处第七条【审查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置。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告知报案人。第八条【证据收集】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病历资料、证明、监控资料
13、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按照法律规定全面提供。第九条【提前介入】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社会关注或上级交办、督办等重大、敏感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提前介入。第十条【询问原则】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第十一条【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4、三、临时看护第十二条【临时看护】公安机关对因侵害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无法联系监护人或者属于监护侵害的,应联系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会进行妥善安置,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有表达能力的,应当就护送地点征求其本人意见;凡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会无临时照料的意愿或条件的,公安机关协助民政部门联系并将未成年人妥善安置于临时监护、照料机构,或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对于情况严重的,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临时照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
15、救助工作细贝1K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及时给予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七、法律援助第十六条【法律援助】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害人具体情况,指派有办案经验且富有责任心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八、社工帮扶第十七条【社工帮扶】对于被害未成年人需要在行为矫治、日常陪护等方面提供帮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民政、团委、妇联、残联、社区等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帮扶。九、亲职教育第十八条【亲职教育】对于因监护人疏于监护、
16、教育而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等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监护人进行强制亲职教育,加强其履行监护、教育能力的培养,引导其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十、监护干预第十九条【监护干预】由于监护人故意或者严重过第二十二条【协同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民政、教育、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被侵害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有效帮扶。十四、奖惩机制第二十三条【反馈奖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因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报案从而使遭受侵害
17、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典型案事例,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及部门反馈情况,由相关单位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人员适当奖励、表彰。第二十四条【保密义务】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擅自通过网络或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机关以外的群体散播。第二十五条【培训宣传】教育、民政、卫生主管部门、人民团体应当就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建立监管机制。注重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培训、宣传,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感。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机构没有按照
18、要求进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向村委会、妇联、共青团、医院、学校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9条: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八、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第5条: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身心安全。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
19、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报告时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学校、家长、公安机关及媒体应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以及知情学生的身心安全,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九、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养的基本知识。十一、学校制定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处理,并向卫生、教育行政部门
20、报告。十二、学校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集中用餐场所.受条件所限,须在教室用餐,分餐教师负责督促学生洗手,加强教室的消毒、通风。十三、学校主管领导定期深入午餐班级,年级组,征询午餐食用情况,并结合征询的问题及时与配餐公司进行反馈,督促配餐公司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十四、学校由主管校长做好家长的接待、解释工作.如有家长咨询或反馈午餐相关情况,主管校长做好记录并做好相关的接待、解释工作。十五、饮水卫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1 .学生的饮用水由专人负责管理。2 .提供给学生的饮用水和饮水设备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3 .由总务处负责,卫生室监督,每月定期做好饮水机内部消毒清洗工作。4 .要求学生
21、每天带好自用的水杯,不得使用公共水杯。小学课外读物遴选审核和推荐理制度第一条为丰富学生阅读内容,拓展阅读活动,规范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防止问题读物进入校园(含幼儿园),读物,要严格把关、控制数量。第五条进校园课外读物要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主题鲜明。体现主旋律,引领新风尚,重点宣传,传承红色基因,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科学精神,彰显家国情怀、社会关爱、人格修养,开拓国际视野,涵养法治意识。2、内容积极。选材积极向上,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成就、科学技术新进展,以及人类文明优秀成果,具有较高人文、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价值。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3、可读性强。文字优美,表达流畅,
22、深入浅出,具有一定的启发性、趣味性。4、启智增慧。能够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想象力、创造力,增长知识见识,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增强综合素质。第六条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或选用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污蔑、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模人物,戏说党、国史、军史的;(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反华、辱华、丑华内容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四)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五)存在违反政策的内容,宣扬教理、教义和教规的;坚持自愿购买原则,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学校不得组织统一购买。对家长自主购买推荐目录之外的
23、课外读物,学校要做好指导工作。学校图书馆购买课外读物按照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加强其他渠道进校园课外读物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销售课外读物。学校明确受捐赠课外读物来源,由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明确价值取向和适宜性把关要求。第十一条学校大力倡导学生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设立读书节、读书角等,优化校园阅读环境,推动书香校园建设。注重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提高学生阅读兴趣,培养良好阅读习惯。发挥家长在学生课外阅读中的积极作用,营造家校协同育人的良好氛围。建立阅读激励机制,鼓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书香校园建设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
24、人纳入相关表彰奖励中,学校要采用适当的形式表彰阅读活动表现突出的师生。第十二条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学校加强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读物的管理,发现问题读物应及时予以有效处置,消除不良影响。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长室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需要追究其他纪律或法二、餐前要求1 .餐前洗手:防范疫情期间,进入餐厅就餐前必须先洗手,并由班主任及小组长督促到位。第一批次从餐厅东门进入的班级学生在餐厅内洗手消毒,由餐厅西门进入的班级同学,在班级所在楼层卫生间内洗手消毒。第二批次吃饭同学提前10分钟分批次在班级就近卫生间洗手并消毒。2 .带队:各班在班主任或体育委员组织下在走廊站队,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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