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信托与租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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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信托概述一、信托的含义(一)含义信托主要属金融范畴,即社会信用活动的范畴。我国信托法: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根底、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代理为方式的、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信用活动。(二)信托的要素条件(内容)1 .信托行为: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即信托当事人在签定信托时为使信托具有法律效力而履行的一种手续。(即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四种形式:a)书面合同:是信托关系人共同表示信托意向,并同意成立的一种形式。b)个人遗嘱
2、是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c)法院裁决命令书:是由法院根据关系人之间已经发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关系人之间的信托关系。d)信托宣言(宣言信托,但有些国家不允许)是指财产所有人以宣布自己为该项财产受托人的方式而设定的信托,该项财产一经宣告受托就成为信托财产,财产并不转移但须与原有基他财产分别进行保管。这种信托只有在他益信托,以委托人以外的他人为受益人的场合才能成立。2 .信托关系人(信托当事人):指由于信托行为而发生信托关系的信托当事人。A委托人:是指设立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利用信托方式到达特定目的的人。资格要求:必须是财产的
3、合法所有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注: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委托人委托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人,两个和两个以上的财产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委托人,将其共有物信托给他人破产人要成为委托人,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委托人权利:委托人拥有的权利最主要是授予权,即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授权,要求其遵从一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后,不再享有对此财产的处置权,但由于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对整个信托有利害关系,故法律上保存了委托人的一些权利。监督权干预权 解任受托人 获得信托财产或收益 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权委托人权利的形成:信托法中加以规定信托合同或
4、契约中自行约定我国信托法中对委托人权利的规定监督权:第20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干预权:第21、22条第21条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第22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俏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
5、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俏原因之日起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解任受托人:第23条第23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解除与变更权:第50、51条第50条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1条设立信托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6、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获得信托财产或收益:第54条第54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B受托人/定义:是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资格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破产人不能成为受托人;2、一笔信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为多人(共同信托)权利: 根本权利:按信托的规定,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自主权大小视合同约定而有差异) 其他权利,如要求信托报酬的业务权利义务 忠实效劳的义务 分别管
7、理的义务 善于管理义务 亲自执行的义务 负责赔偿的义务 分配收益的义务我国信托法中对受托人的责任、义务的规定审慎处理信托事务 第25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I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第30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当责任。 第32条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责任。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27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
8、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28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不牟取自己的私利第26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核算与完整记录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第29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33条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
9、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1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第34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当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不随意辞任:第38条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我国信托法中对受托人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当。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C受益人(1)定义:在信托关系中享受信托收益的人(2)享受利益的三种
10、情况:本金受益收益受益全部受益(3)资格要求:由委托人指定除法律规定禁止享受某些财产权利的人之外,不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可以是指定的人或符合确定标准的人:不管是有无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4)权利:注意与委托人权利的区别(5)义务:我国信托法中对受益人权利的规定享有与委托人同样的监督与干预权利第49条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20条至第23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法第45条 转让、继承和用于偿债的权利:第48、47条.放弃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第46条 同意解除信
11、托的权利:第51.3条B信托终止后享有信托财产的权利:第54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权利义务的比拟 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无定式(与股权和债权的定式权利一义务模式不同) 一般情况下,由受托人确定的格式合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弱势3、信托目的: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到达的目的要点: 由委托人根据需要提出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受益人能够接受 受托人能够办到 目的多种多样: 人身利益 经济利益.公共利益 其瑞利益:目的信托一一以其他利益为目的设立的信托。信托
12、目的合法性限制:信托法第11、12条。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目的的限制性规定第11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第12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4.信托财产:是信托行为的标的物,也称财产权。由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H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及通过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而取得的财产。其须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以转让。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限性、及转让性。限制:信
13、托法第14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相互之间的交易存在限制:信托法第28条的规定: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方案管理方法第27条的规定:(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五)不得
14、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方案投资于同一工程。当事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5.信托报酬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它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信托报酬可以向受益人提取,也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依信托合同而定。信托契约的根本内容信托法第9条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二、
15、信托的特点1 .转移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委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将这些权力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两个条件需同时存在。2 .信托是一种充分信任信托的根底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否那么信托行为就不可能产生。3 .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受托人需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4 .按实绩原那么计算信托损益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如有亏损由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担,受托人在无过失情况下不承当损失风险。5、信托内容的广泛性;6、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依照约定、弹性较大。注意:信托与代理和债的区别。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1、所表达的经
16、济关系不同2、根本职能不同3、业务范围不同4、融资方式不同5、承当风险不同6、收益分配不同7、意旨的主体不同三、信托的种类1 .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任意信托: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法定信托: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2 .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 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即货币形态的资金,受托人给付受益人的也是货币资金,信托终了,受托人交还的信托财产仍是货币资金。 金外信托: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即货币形态的资金,受托人给付受益人的不一定也是货币资金,信托终了,受托人
17、交还的信托财产不一定是货币资金。 我国信托法中规定I不一定是金钱信托,近似金外信托. 动产信托:又称设备信托,是指由设备的制造商及出售者作为委托人,将设备信托给信托机构,并同时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后者再将设备出租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资金紧张的设备使用单位的一种信托方式。 不动产信托: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以管理、处理不动产为目的。 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 金钱债权信托:处指以各种金钱债权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3 .以信托目的为标准 担保信托:是指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平安,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
18、立的信托。 附担保品公司债信托。 管理信托:是指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保持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处理信托:是指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业务。 管理和处理信托:通常是由受托人先管理财产,最后再处理财产。4 .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5 .以受益人的角度为标准 他益信托:是委托人指定第三人作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身后信托、宣言信托 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贷款信托 私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
19、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属他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关系是经济关系而非亲情等),如雇员受益信托、养老金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受益人:既定未定,如希望工程,奖学金规定资格范围,但未确定具体个人。6 .从委托人的角度为标准 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 法人信托: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社团等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 通用信托:指那些既可以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以由法人作委托人的信托业务。7 .从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 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 非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8、以
20、信托涉及的地区范围为标准划分 国内信托 国际信托9、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 广义信托 狭义信托10、特殊的种类 宣言信托 目的信托:ESOP.MBO金融信托业务分类1.一级分类: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权利信托、特定目的信托2.二级分类: 资金信托:贷款信托、股者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融资租赁信托、组合运用信托、养老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信托 财产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权利信托:债权信托(人寿保险信托、住房贷款债权信托等)、有价证券信托、表决权信托、专利信托等B特定目的信托:公益信托、国有资产管理信托、员工持股信托、管理层收购信托、企业重组信托 四、信托的职能 1.财产事物管理职
21、能:是信托根本职能,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为之管理信托财产的职能。特点:广泛性、多样性和适应性 I2.融通资金的职能:即信托具有筹措资金,融通资金的职能,这项职能以财务管理职能为根底,具有长期金融的特点,并将融资和融物相结合C目前信托所发挥的主要功能 融资形式多样化 信托融资具有长期性 3.社会投资的职能:通过各种业务参与社会投资,扩大了社会投资规模。如通过有价证券进行投资及以各种方式直接向企业投资。 4.社会福利职能:受托人通过信托业务,参与各种社会福利事务,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平安,人民幸福具有重要意义。五、信托的起源1 .信托是在私有制出现后产生的。2 .有关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走
22、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Ir古罗马时代出现的“信托遗城”也姑一种原始信托行为。3 .现代信托制度处在英国“尤斯制”(USE)的根底上开展来的。参见信托财产权的产生和开展英国“USE制的开展 没收法一一USE”制: 用益法一“双重USE”制: “二二重裁判制一一USE制下财产权利的保护; 司法条例一一信托法律关系正式形成; 信托制度的完善: 英国信托业务的特征:个人信托为主;个人受托多于法人受托。六、信托在世界的开展1、英国的信托业 英国信托业务的特征:“个人一一官选一一个人”,个人信托为主,个人受托多于法人受托; 英国信托业务的种类:养老金基金信托,投资信托,单位信托2、美国的信托业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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