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规范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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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规范指引一、出资主体1 .股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1.1 自然人股东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股东,如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军人等。1.2 法人担任股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党政机关、军队、高校、律师事务所等主体不得担任公司股东。1 .3依法不能担任股东的自然人或法人向公司出资的,不产生股东出资的法律效力,但通过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股权的,依法可以享有股东权利。2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股权代持是公司实务中常见的商业行为,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达成
2、协议,由名义股东在工商登记中显名,由实际出资人负责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2.1 股权代持协议是认定代持关系的主要依据,为避免争议,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应当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2. 2股权代持协议应当符合正当目的,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具有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的,该协议应属无效。如基于规避保险、证券等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而委托他人持股等。3. 3股权代持协议一般应约定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代持期限、股东权利行使方式及权限、利润分配的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因代持协议系内部协议,仅约束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应当特别重视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时的责任约定,实
3、际出资人尽管无法以代持协议对抗善意受让人,但可以依照协议约定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进而降低实际出资人的投资风险。4. 4实际出资人基于代持协议约定或其他商业决策考虑,可以请求显名即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等事项,但显名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为避免无法显名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签字确认。5. 5实际出资人应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财务记录、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向其分配利润的转账记录等,以备在缺乏书面代持协议时佐证其实际出资人身份,避免投资权益受到损害。6. 6实际出资人应关注名义股东自身债务、资信等状
4、况,审慎选择委托代持人,避免股权因被视为名义股东的责任财产而被债权人主张权利乃至强制执行。3.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即接受实际出资人委托代为持有股权,并在公司对外公示资料上显示为公司的出资人。显名股东不实质享有股东权利,但基于其股东地位可能产生相应法律风险。3. 1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显名股东不得以股权代持为由进行抗辩。因此,显名股东应当审查代持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经全部实缴,如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则应当审查隐名股东的财务状况和资信能力,避免因隐名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无能力出资而承担相应的瑕疵出资责任。3. 2显名股东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后,可以向
5、实际出资人追偿,也可以依据代持协议中关于实际出资人瑕疵出资违约条款的约定,向实际出资人主张违约责任。7. 3显名股东应当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特别注意隐名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非法清算注销甚至违法犯罪等情形,不予执行隐名股东提出的违法要求。【案例11:许某某为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自己及某商贸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石某某借款50万元。半年后,某商贸公司向石某某出具该公司投资金额为50万元的股权证明书,载明出资金额50万元,股权比例6.75%,并将上述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许某某亦作出吸收石某某为公司股东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承诺。后某商贸公司数次工商登记进行变更,但均未变更石某某为公司股东。在此过程
6、中,石某某参加公司股东会,被聘请为公司财务总监,获得分红及工资21万余元,还承包经营了特定项目。后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石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商贸公司退还50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生效判决认为,尽管某商贸公司未为石某某办理股东工商登记且备有股东名册,但本案证据充分证明,案涉50万元应当认定为投资款而非借款,石某某向公司进行了投资,公司章程已将其记载为公司股东,石某某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并从公司取得分红,公司内部石某某实际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其股东身份足以认定。故石某某不再享有出资款的所有权,在公司未经清算且清偿完毕所有债务的情况下,其诉请公司返还投资款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石某某
7、诉讼请求。【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需要在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前提下,结合当事人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等因素综合判定。在公司外部关系的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商事外观主义;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如通过参加股东会、取得公司分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来认定股东身份。在判断属于投资款或者借款时,应充分考虑股东协议(投资协议)、借贷合意、资金用途、回报方式等因素。8. 冒名股东和借名股东。冒名股东是指被他人冒用或者被盗用名义出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股东。借名股东
8、则是指被他人借用其名义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股东。冒名股东和借名股东都不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但均可能因其对外公示的股东身份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8.1 冒名股东对其成为公司股东不知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但举证证明被冒名存在较大困难。因此,任何人均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及复印件,非必要不出借或交由他人使用,如有遗失应立即办理挂失、补证等手续并留有相关证据,避免身份被冒用带来的法律风险。8.2 发现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后,应当立即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其他股东或公司董监高提出被冒名事实,要求涤除股东身份,并保留相关证据。4.3发现被冒名登记后,冒名股东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也可以公司登记
9、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登记,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不具有股东资格。4.4借名股东对他人借其名义登记股东知情且同意,虽然并非实际出资人,但需对外承担股东责任。【案例2】:邵某与王某、刘某系亲戚关系,邵某取得王某、刘某的身份证办理了铝业公司的设立登记,铝业公司登记股东显示为王某、刘某,认缴出资均为44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45年底。2020年,法院判决铝业公司支付材料公司货款105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清偿。此后,王某、刘某将各自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朱某。2023年,材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铝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刘某分
10、别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朱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刘某认为,铝业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签字均非本人书写、其系冒名股东,不应承担责任。生效判决认为,股东是否被冒名登记不能仅凭工商登记材料的签名情况作为唯一判定标准。王某、刘某将股权转让给朱某并据此进行股东变更登记,表明二人认可其曾系铝业公司的股东,且从各方陈述及王某、刘某、邵某之间的关系等来看,不足以证明王某、刘某系铝业公司的冒名股东,王某、刘某是铝业公司借名登记股东的可能性较高,遂判决支持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风险提示】:冒名股东根本不知其名义被冒用,完全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不应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对外承担股东责任
11、借名股东则对他人借其名义登记股东明知或应知,尽管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需对外承担股东责任。区分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对于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是否知情。由于公司在设立时并不严格要求投资人必须到场,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者默认的情形下发生,故被“代签名”并不等同于被“盗用”或“盗用身份”签名,因此,仅凭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字并非是登记股东亲自签署,并不能得出其系冒名股东的结论,即不能仅凭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名情况作为唯一判定标准,而应综合考量冒名者持有其身份材料是否有合理解释、其与冒名者之间是否存在利益牵连等因素作出综合认定。二、出资时间1 .设立时实缴
12、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完成缴纳出资义务,该模式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因出资而产生的各类纠纷。2 .限期认缴。即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规定了出资期限,股东应当在该出资期限内完成缴纳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1 2024年7月1日以后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2.2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超过5年的,仍按照原认缴出资期限出资。
13、2.3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2.4股东因原认缴出资额过高等原因,无能力在3年过渡期和5年认缴期内足额实缴出资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减少注册资本,也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更换该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亦可考虑通过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等方式减轻出资压力。2.5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
14、出资。2.6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2.7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应当及时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步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3.加速到期。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但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3.1公司破产情形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公司股东尚未
15、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3.2公司解散清算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即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和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认缴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3.3非破产、解散情形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亦可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关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一般需满足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三个条件。3.4非破产、解散情形下,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
16、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诉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具备破产原因。3.5非破产、解散情形下,如果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可诉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o3.6关于加速到期时股东出资责任的实现方式,原则上股东出资无须先归入公司,再向债权人清偿,公司债权人既可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要求股东向债务人公司提前缴纳出资,也可诉请该股东向其直接清偿。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则按照新规定办理。【案例3】:李某曾系某文化公司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17、仲裁,经仲裁委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公司应限期支付拖欠李某的工资7万余元,仲裁委据此作出了生效调解书。后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李某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某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承担公司对李某所负债务。张某系该公司持股60%的股东,认缴出资额180万元人民币,认缴期为2052年。法院作出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向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定书。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享有期限利益,该公司不符合破产情形,不应直接适用加速到期规则。生效判决认为,本案应依法适用新公司法第54条之
18、规定,某文化公司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遂判决认定股东张某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债权人李某则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向张某主张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公司法第54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即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关于债权人能否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其直接清偿,即是否应当遵循“入库规则”的问题,目前情形下应当支持债权人直接清偿的请求。三、出资方式1 .货币出资。货币出
19、资是股东出资的最常见方式。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将出资款由股东名下账户汇入公司对公账户,并在转账备注载明“投资款”“出资款”“股金”“资本金”等款项性质。完成转账后,股东应妥善保管银行回单、转账记录等凭据,作为实缴出资的证据。【案例4】:某材料公司有张某、余某两名股东,2014年10月增资后注册资本为100o万元,张某认缴出资550万元(已实缴55万元),余某认缴出资450万元(实缴45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2年10月22日。后余某于2020年1月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张某。2022年6月,生效判决判令
20、某材料公司归还蒋某借款及利息,经强制执行材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材料公司现任股东张某就材料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余某作为股权转让人对张某的上述责任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余某称其曾于2014年汇给材料公司100万元,材料公司也将该笔资金作为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应作为其出资或至少应抵销其相应出资义务。生效判决认为,余某确向公司转账100万元,但转账时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且材料公司将该款作为向余某的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不能认定为出资款,只能作为余某对材料公司享有的债权,但该债权与余某的出资义务在材料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情况下,也
21、不能进行抵销。据此,张某、余某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风险提示】:股东向公司投入的款项并未作为“投资款”或“出资款”投入,公司账册也并未记载为出资款时,相应款项仅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因此,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应规范出资方式,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向公司投入资金,注明用途为“投资款”或“出资款”,并督促公司及时将出资载入财务账册、签发出资证明书、办理公司实缴出资变更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避免后续出现争议。2 .非货币财产出资。可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主要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2.1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该财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
22、)权属清晰,即股东享有所有权或直接支配的处分权;(2)可估价性,即能够以货币方式确定财产价值,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如劳务、信用、商誉、自然人姓名、声望、特许经营权等,不得作为出资;(3)可转让、可流通性,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财产不得作为出资;(4)合法性,即不得以法律法规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出资。2.2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典关于无权处分时受让人善意取得的规定予以确定。2.3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评估应当聘请具有合法资
23、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依法评估的非货币财产价值即为股东出资额,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评估作价存在违法情形,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不承担出资财产贬值的风险。2.4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使其成为公司财产。2.4.1出资人以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实物动产出资的,应当将实物交付给公司,并签署资产移交清单,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2.4.2出资人以车辆等特殊动产出资的,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公司,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4.3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交付公司使用
24、己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的,在实际交付之前,出资人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如果在合理期间内完成办理,可认为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可以自实际交付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因不可归责于出资人的原因客观上无法办理上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实际交付公司使用,已为公司发挥资产效用的,应当认为出资目的已实现,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2.5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务事项的,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申报和缴纳。2.6知识产权出资。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应当对拟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细致调查,调查内容一般包括:(1)权利的状态,如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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