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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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通过土地使用权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销售、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收入、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收入、资产的核定工作。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人防、价格、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
3、相关工作。第二章 房源供应第五条 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落实,并采取附加房屋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建筑面积标准等条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相关条件应由规划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行政部门拟定。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各项限定条件、建设标准、违约责任和罚责等内容。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内为主。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20%下浮确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
4、门会同国土资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资格第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基本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基本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五年以上;(二)基本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的限价商品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以下,二人户家庭为标准的1.2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三)家庭为一个基本家庭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基本家庭的,其中无现住房的基本家庭视为无住房。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
5、员基于婚姻、血缘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家庭内可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基本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无配偶且父母或子女不在当地的单身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第十条 基本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其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基本家庭资产是指其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汽车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债权等。离婚人员原住房析产部分产权列入其资产。第十一条 有现住房的基本家庭,其住房人均面积按现住房面积除以基本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现住房
6、包括自有产权(含共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1999年12月31日停止福利分房后以出售、赠与、析产(是否计入)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诉讼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应计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积。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私有住房产权人原则上不能作为申请人。单身人员需年满35周岁以上,其中,离异人员需离异三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第十三条 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7、退出租赁性住房保障,符合当年或当批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年度限价商品住房可销售数量、住房需求状况等情况,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等因素排序轮候解决。第四章 预登记、申请与核准第十五条 对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实行当批预登记制度。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核发预登记证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据人均住房面积、家庭结构、人口数量、户籍年限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对取得预登记证明的
8、家庭进行排序,按不超过当年或当批可供销售限价商品住房数量120%的比例确定预销售对象,并向社会公布。被公布家庭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购房申请;对逾期未申请的,取消预登记资格。第十六条 预销售对象申请购买当批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预登记证明;(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三)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和资产申报材料;(六)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七)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八)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对预销售对象提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一)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
9、镇人民政府负责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及初审公示;(二)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复审;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市中心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审核、公示、核准;(三)除市中心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审核、公示、核准;(四)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收入和资产。第十八条 初审单位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初审单位应当进行查证。公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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