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x
《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2、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1 / 26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
3、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 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的法律服务工作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出现争议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业主大会成立第八条本规则所称业主,包括:(一)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五)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
4、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2 / 26(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二)对共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六)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执行业主大会的
5、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四)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五)按照规定和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3 / 26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以上的;首套房屋交付已届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天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6、起日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并同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在日以内改正。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日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
7、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代表担任。鼓励和支持公益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活动提供法律服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指定具有专业知4 / 26识和服务能力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协助筹备组参与筹备相关工作。第十三条筹备组组长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二)对筹备组会议的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三)签发筹备组公告;(四)在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上签字;(五)筹备组赋予筹备组组长的其他职责。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四川省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指导 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