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已明确指出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附法律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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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已明确指出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附法律依据)我们注意到在相关部门执法和法院司法的过程中,往往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规定的内容,即以柴油和轻质燃料油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从而证明柴油属于该国标规定的强制性许可范围,进而得出生产、仓储、运输、经营、使用和处置等行为都需要获得许可才能进行。而事实上,这一结论既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2011年3月2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修订公布后,负责修改该条例的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司长赵晓光于2011年6月2日在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国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该
2、条例修改涉及七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其中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确定与调整机制。即:“原条例(此处指2002年的条例)中没有“危险化学品目录”这个概念的,危险化学品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则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目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各方面一致反映,危险货物品名表是从运输安全角度着眼的,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则涉及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多个环节,因此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同时,危险货物品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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