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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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订情况说明2015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启动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修订工作,经过专项研究和专题调研,并广泛征求专家和地方的意见, 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修订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一、办法修订的背景、目标与思路(一)修订背景目前,全国共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45 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19 个,边境经济合作区 17 个,保税区 31 个,出口加工区 63 个等,以技术开发、经济合作等为特色的园区竞相发展。在上述各类园区基础上,我局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2012 年,管理办法发布
2、施行,园区试点示范工作逐步规范化和体系化。经过几年的稳步发展,共有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80 家,其中,示范园区 24 家,试点园区 56 家,包括:高新区 48 家(含苏州工业园区、广州开发区等享受多重园区政策的园区) ,经开区25 家,创意产业园区 1 家,工业设计园区 1 家,保税区 1 家,其他园区 4 家。但现行的管理办法一定程度上存在“重评定、轻管理、重程序、轻实体”的问题,试点示范园区的层级关系不清、管理要求不细,造成一些管理措施和业务要求于“法”无据的局面,比如:仅要求示范园区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对试点园区没有要求;对于示范园区如何复核缺少细化规定等。此外,随着园区试点
3、示范工作不断深入,保税区、创意设计等一些新的园区进入试点队伍,但试点示范园区的考核指标较为单一,对这些新类型的园区难以适用,亟需结合园区的类型特点,进行分类指导与管理考核。(二)修订目标与思路修订目标。 针对目前园区试点示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已有经验和地方实践,通过修订管理办法,做好园区试点示范工作的顶层设计,提高管理办法的规范性、协调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以管理优化促工作升级,推动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迈上新台阶。修订思路。 建立园区分层分类的工作格局,按照园区类型,明确试点园区与示范园区建设任务;加大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的保障力度,建立国家局与省局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优化完善考
4、核指标,聚焦产业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突出运用导向和园区特点;严格园区申报、验收、复核等程序,强化管理约束,建立退出机制,促进试点示范园区工作形成品牌。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按照修订目标与思路, 管理办法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 6 章 35 条,条款增加了 14 条。章节编排上, 将第二至四章试点园区评定、示范园区评定、试点示范园区管理,修改为试点园区评定,试点园区管理、示范园区评定和示范园区管理等四章,尽量克服“重评定、轻管理”的问题; 附件内容上, 删除原附件 1 和 2 关于试点示范园区方案和规划的要求,将对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凝练后写入新办法第十条,保留考核指标作为附件。总体而
5、言,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分类管理、严格程序和优化指标三个方面。下面逐一对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一)分类管理一是 第四条将园区分为技术开发类、贸易合作类和创意设计类,并对每类包含的细分园区类型做了列举。之所以分成技术开发、贸易合作和创意设计这三类园区,一方面是从现有试点示范园区归类出发,并综合考虑国家相关部门推动建设的各类园区,这三类园区基本能够涵盖现有和今后可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园区;另一方面是从知识产权工作嵌入园区发展的不同着力点出发,这三类园区在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内涵上具有较大的区分度。三类园区中,高新区、经开区等技术开发类园区是我国园区的主力军,也占了现有试点示范园区的大多数,新
6、增贸易合作和创意设计类园区契合了知识产权深度融入经贸往来和创意产业的新方向。围绕三类园区, 第五条、 第十三条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特色试点任务,体现了分类管理与分类指导。二是 对试点园区和示范园区进行分层,从建设任务、管理措施、政策支持等不同方面体现两者明确的层级关系。总则部分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面向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作为具体条款的依据。第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试点园区、示范园区的主要任务,试点园区更多是打基础、建体系的任务,示范园区主要是聚焦产业、深化改革,着力保护和运用等关键环节,且第二十四条规定示范园区的首要任务是“巩固试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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