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外层空间定界问题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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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档来源于第一文库网:国际法中外层空间定界问题的探讨前言“神舟”五号载人航天取得圆满成功,将中国第一名航天员送上太空,飞船经过绕地球14圈后在内蒙古阿木古郎草原安全着陆。这次航天飞行任务的顺利完成,标志着我国突破和掌握了载人航天的基本技术,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三个能够独立开展载人活动的国家。随着我国跻身世界航天大国的行列,而且还进一步推进了我国对外层空间国际法制发展变化趋势的关注,促进了传统理念流变和外层空间国际法制建设。并且随着人类各种不同宇航器进入外层空间,外层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在国际范围逐渐地提上了议事日程,随之而产生的一系列国际法问题也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这些问题包括:国家在其上空的主权
2、问题、外层空间活动的规范管理问题、宇航器落地时对人员和物体的援救与返回问题、宇航器发射国对他国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各国之间相互合作问题以及日趋复杂化的各种外层空间法律新问题。在很长时期内,法律领域的专家们关注的是“外空条约”和联合国其他空间条约文本的空白点。尽管在一系列联合国文件中都使用了诸如“外层空间”,“空间活动”和“空间物体”等名词,但是几乎所有空间法条约中都没有确切的“外层空间”的概念,而有关名词的准确定义无疑将产生重要的法律效果。其效果之一就是将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具体地区分和界定,因为在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中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具体说就是在外层空间中适用自由探索和利用的原则,而
3、在空气空间中则适用国家排他主权的原则。虽然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已经逐渐接受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之间100-110公里的划界习惯,但各国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中实现完全非军事化以及对有关概念进行法律确认的努力都没有得到实际的结果,外层空间的定界也一直没有解决。目录摘要 (1)1. 外层空间定界的意义 (1)1.1.外层空间概述 (1)1.2.定界的意义 (2)2.外层空间的定界理论 (3)2.1.空间论 (3)2.1.1.概述 (3)2.1.2.空间论的代表性理论 (4)2.2.功能论 (4)2.2.1.概述 (4)2.2.2.功能论与空间论的区别 (5)2.3.相关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实践 (5)2.3.
4、1.西方国家 (5)2.3.2.赤道国家 (5)2.3.3.我国的主张 (5)3. 外层空间定界问题的讨论 (6)3.1.空间论存在的问题 (6)3.2.功能论存在的问题 (6)3.3.再论外层空间定界问题 (7)3.3.1.外层空间定界的必要性 (7)3.3.2.外层空间定界的可能性 (9)3.3.3.外层空间定界的长期性 (9)结语 (10)注释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5)国际法中外层空间定界问题的探讨摘要:半个世纪以来,人类的外空技术突飞猛进,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同时,技术的进步也改变着人们的观念。随着人们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开发近半个世纪之久,外层空间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部门
5、渐渐确立。但是,对外层空间的定界问题却从人类涉足太空之日起就一直困扰着人类。从联合国于1963 年12 月13 日缔结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起,各国陆续缔结了一系列的相关方面的条约,奠定了外层空间法的基本体系。但是,无论是宣言还是其他条约,都不约而同地绕开了外层空间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外层空间的定界问题。由于这一问题关系到国家主权、外层空间的探索与利用、国家对外层空间的权利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人们对这一外层空间法中最基础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外层空间的定界问题至今悬而未决。在这一问题上,主张划界的“空间论”和主张不划界的“功能论”尖锐对立。本文将就外层空间法的这
6、一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定界方法提出个人看法。关键词外层空间;空间论;功能论;定界1. 外层空间定界的意义1.1.外层空间概述外层空间,在自然科学上是指地球表面大气层以外的整个空间;在法律上则一般是指国家主权范围以外的整个空间。1物理学家将大气分为5层:对流层(海平面至10千米)、平流层(1040千米)、中间层(4080千米)、热成层(电离层,80370千米)和外大气层(电离层,370千米以上)。地球上空的大气约有3/4在对流层内,97%在平流层以下,平流层的外缘是航空器依靠空气支持而飞行的最高限度。某些高空火箭可进入中间层。人造卫星的最低轨道在热成层内,其空气密度为地球表面的1%。在1.6万
7、千米高度空气继续存在,甚至在10万千米高度仍有空气粒子。从严格的科学观点来说,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没有明确的界限,而是逐渐融合的。国际法承认一国对其领土上面一定高度的空间为其领空,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因此,一国的领空一般也指其领土上面的空气空间,在领空以外的是外层空间。由于自然科学的发展,外层空间法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2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指出,目前还不可能提出确切和持久的科学标准来划分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近年来,趋向于以人造卫星离地面的最低高度(100110)千米为外层空间的最低界限。31.2.定界的意义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于1957 年1
8、 月20 日在国情咨文中从法律角度首次使用了外层空间这一概念。此后,外层空间这一概念便被人们广泛接受。外层空间是人类一直向往的净土。自从前苏联于1957 年10 月4 日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卫星以来,人类对于外层空间的探索就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半个世纪以来,人类的外空技术突飞猛进,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同时,技术的进步也改变着人们的观念。外层空间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正式登上了历史舞台。从联合国于1963 年12 月13 日缔结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 以下简称宣言) 起,各国陆续缔结了一系列的相关方面的条约,奠定了外层空间法的基本体系。但是,无论是宣言还是其他条约,都不约
9、而同地绕开了外层空间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外层空间的定界问题。外层空间的定界问题是至今尚未解决的一个重要议题。空间法最重要的条款是外层空间的非主权化,即任何国家都不得对外空及其组成部分提出主权要求,不得将其“据为己有”。各国领土以上的大气空间是其领空,是本国疆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属于主权范围;而外层空间则是国际法允许自由探索和利用的领域,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4一个国家的主权也不能无限地向上延伸,否则将同自由探索外空发生矛盾,正像一些赤道国家提出“波哥大宣言”所引起的风波一样。因此,只有划定大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才能解决一国主权延伸的极限高度,从而解决领空的主权化和外空的非主权化的矛盾。令人困
10、惑的是,随着航天技术的发展,解决外层空间划界的问题,现在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了。现在,发展载人航天技术的国家日益增多。显然,各国送往外空的宇航员及航天器总是要返回地球的。随着各国天地往返系统的建立,一国的航天器飞越他国领空的事是不可避免的。更值得指出的是,现在航天飞机发射频繁,多次往返于大气层,天地往返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的程度。从航天飞机的运动特点来说,不可避免地,它要不断地穿梭于大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之间。由于这一问题关系到国家主权、外层空间的探索与利用、国家对外层空间的权利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人们对这一外层空间法中最基础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外层空间的定界问题至今悬而未决。2.外
11、层空间的定界理论随着人类各种不同宇航器进入外层空间,外层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在国际范围逐渐地提上了议事日程,随之而产生的一系列国际法问题也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这些问题包括:国家在其上空的主权问题、外层空间活动的规范管理问题、宇航器落地时对人员和物体的援救与返回问题、宇航器发射国对他国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各国之间相互合作问题以及日趋复杂化的各种外层空间法律新问题。各不同利益的国家在这些问题上的矛盾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考量和反思,必将对传统国际法制度和理念形成一定的冲击。在新观念与传统制度反复冲击和碰撞的过程中,传统国际法理念在慢慢地流变,新的外层空间国际法制正在悄悄地生成和发展。在国际法上,尽管
12、有些学者曾经提出过领空无限的主张,但由于地球的自转和公转,以及整个太阳系的运动,认为国家主权无限制地延伸到宇宙中去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对外空的探测和利用以及数以千计的人造卫星不断地在围绕地球的轨道上运行的事实,表明外层空间依其性质是难以成为国家主权控制的对象的。196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在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的宣言,确定了外层空间供一切国家自由探测和使用,以及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这两条原则。早期的争论已解决了国家是否拥有无限空中主权的问题。同时,以宣言为代表的一系列外空法条约虽然没有指明外层空间的界限,却通过其所确立的一系列外空活动原则明确了外层空间的存在。也就是说,各国公认,
13、存在这样的一个自由的外空区间。但是,在外层空间的定界问题上,无论是学界还是在实践上,各国从来就没有达成共识。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存在着“空间论”和“功能论”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52.1.空间论2.1.1.概述“空间论”是从自然角度出发,利用物理性质来对外层空间进行界定。6 “空间论”的主张者认为应该以空间的某一高度为界限划分国家的空中主权范围和外层空间的自由活动区间,以此来区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2.1.2.空间论的代表性理论在这一理论中,以下几种标准颇具代表性:(1)以大气构成为标准,该主张以大气层中的不同空气构成为依据,以不同大气层的高度为限作为空气空间的最高界限。如“1977 年法国代表在
14、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会议上,提出以80公里的高度作为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限”就是这一标准的运用;7 (2)以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为标准,该主张主要依据是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7号附件解释“航空器”为依靠空气支持的任何飞行工具,而根据航空技术水平,目前飞机上升的最高限度离地面约30-40公里;(3)以国家有效控制为标准,即一国对其空气空间的主权范围以其能实际、有效控制的高度为限,这一高度就是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线; (4)以地心引力终止为标准,即以地球引力的终止处作为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这个限度有不同的标准。最高可以达到16000 公里;(5)以人造卫星轨道的近地点为标准,这一方法
15、是以人造卫星不依大气可以运行的最低限度为依据,一般为100 - 110公里;(6)卡曼管辖线说,根据物理学家冯卡曼计算,以飞行得以进行的条件作为考虑的基础,离心力取代空气浮力成为飞行动力的高度离地面约为83 公里。这一界线被称为卡曼管辖线( Von Kaman Line) ,主张以此划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但各地大气层条件有较大差异,因而影响卡曼线的稳定性,也就难以以此标准划界。(7)以地球静止轨道为标准,地球静止轨道是指位于赤道平面垂直上空离地面约35871 公里的环绕地球的一条圆形轨道,向该轨道发射的人造卫星绕地球一周约需24小时,这刚好与地球自转一周的时间相吻合。由于卫星和地球的自
16、转方向相同, 从表面上看,卫星像静止一样, 因此该轨道被称为地球静止轨道。81976 年哥伦比亚等8个赤道国家发表了波哥大宣言,主张各赤道国家上空的地球静止轨道是各该国的领土组成部分,属于各该国的主权范围。9尽管这一主张遭到大多数国家的反对,但这一主张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新的划分标准:即以离地面约35781 公里的高度为限,划分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2.2.功能论2.2.1.概述“功能论”不同于“空间论”,“功能论”注重国家的空间活动的性质和追求的目标,尊重外空活动的目的和使命,它以地面国对外空活动所能容忍的程度为条件。“功能论”从社会科学的角度出发,不对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进行人为的划分,而以空间物
17、体本身的性质和功能为分界标准,即如果一个飞行器从性质上来说属于航空器,就适用航空法,若属于航天器,则适用外层空间法,而不问其是否飞行在空气空间或是外层空间。2.2.2.功能论与空间论的区别“空间论”和“功能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主张定界:“空间论”从自然科学的角度出发,主张定界;“功能论”则与此相反,不主张对此进行划界。近年来,一些法学家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如目的论、效果论等等。这些理论实质与“功能论”相同,即不主张人为划界,而是主要依靠飞行器本身来确定是否适用外层空间法,因而,其影响并不大。2.3.相关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实践宇宙空间以其无穷无尽的宝贵资源吸引着世人越来越多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
18、为了太空资源的开发、利用纷纷加入到开发太空的竞赛中。伴随着对太空的开发和外空技术的进步,各国纷纷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各自提出了对外层空间界限的主张:2.3.1.西方国家各西方国家的主张并不一致,有的主张定界,有的不主张定界:俄罗斯、法国、意大利和加拿大等国家主张定界:法国认为应将界限定在距地面80公里处;意大利和加拿大则赞同距地面100公里处为分界线;俄罗斯现在同样赞同意、加两国的主张。比利时则主张采用以人造卫星轨道的近地点为标准来划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美国、英国、德国和荷兰则反对定界,认为对外层空间的定界会限制外空技术的发展,不利于人类对外层空间的探索。2.3.2.赤道国家1976年1
19、2月3日,八个赤道国家发表了波哥大宣言,声明各赤道国家上空的静止轨道是各该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应由该赤道国家行使主权;在赤道国家上空的静止轨道上放置卫星事前须取得有关赤道国家的认可。10赤道国家通过波哥大宣言对地球静止轨道提出了要求,主张以此( 即离地面35871 公里的高度) 为限划定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范围,但这一主张遭到许多国家的反对。大多数赤道国家也陆续调整了自己的立场。112.3.3.我国的主张1970年4月,我国成功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卫星,这是我国在外层空间科学技术方面伟大成就的先声。自此以后,研究和活动一直在迅速发展。1999年11月20日我国首次发射“神舟号”试验飞船取得成功,本次
20、神舟”五号载人航天取得圆满成功,不但极大地振奋了民族精神,增强了民族凝聚力,使我国跻身世界航天大国的行列,而且还进一步推进了我国对外层空间国际法制发展变化趋势的关注,促进了传统理念流变和外层空间国际法制建设。我国一直主张适用“空间论”,划定一条明确的界线,但是我国并没有就此问题进一步提出自己的看法。对外层空间法的研究相对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活动管理条例的框架结构正在讨论中。3. 外层空间定界问题的讨论3.1.空间论存在的问题“空间论”之所以遭人病诟, 并不在于其划定方法不合理、不公平,而是在于人类技术上的困难无法在数公里之内严格区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尽管有人曾经提出在空气空间和外
21、层空间之间建立一个“中间层”,但这一提议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支持,因为这样就引进了一个“第三”地带,势必要为它建立起一套特别的法律制度。那么,是不是依照“功能论”,不对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进行划界,转而依照飞行器之性质功能来确定其是否应该适用外层空间法呢?我认为也不尽然。3.2.功能论存在的问题实际上, 比起“空间论”来,“功能论”更是存在着难以弥补的缺陷:首先,“功能论”是以空间物体的功能及其作用的范围来确定外层空间的界限的。按照这种理论,只要空间物体依照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记为外空物体,那么其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均为外空活动,受外层空间法的调整。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才能算是外空物体?
22、成为外空物体的条件究竟是什么? 纵观外空法各条约,对此均避而不谈,只有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第1 条B款规定:“外空物体”一词包括一个外空物体的组成部分以及外空物体的发射载器及其零件。有的学者将外空物体定义为“由人类创造的,用以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技术装置和物体”。这实际上也是用外层空间这一定义来确定外空物体的概念。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而言,外空物体实际上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功能论”定义外层空间实际上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的,它的出现是因为人类的技术不能达到准确划分空间目的,只是一种权宜之计。12因而,整个“功能论”的理论基础并不坚固。而且,由于外空技术的进步,出现了航空航天机这样往返于空
23、气空间与外层空间并利用其空气动力特性在大气空间中滞留时间较长的飞行器,其属性无法依“功能论”确定。其次,外层空间的划界问题与其说是对外层空间的范围的确定,不如说是对国家领空高度的界定,是关系到国家领空能够达到何种高度的问题,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国际上已经达成共识:外层空间是国际性区域, 任何部分都不能由任何国家或任何国家集团占有。在这一前提下采取“功能论”这一界定方法,只要飞行器登记为航天器,其活动即为航天活动,不受地面主权国家的管辖。这无疑将极大侵害国家主权,在国家主权仍是国际法主题的今天,这样的理论除了少数享有既得利益的国家以外, 几乎不可能得到广泛的认同。第三,“功能论”认为划界根本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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