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5719942k.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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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L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第L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L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
2、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策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
3、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第2.0.4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
4、级档案馆。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J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
5、筑物。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第3.1.2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21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x5m或6mx4m0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
6、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表3.2.1装置内的压力与周围空气压力的压力差(kPa)排放物的比重管帽以上的垂直高度(m)距管口处的水平距离(m)25重或轻于空气55四、独立避雷针的杆
7、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1.地上部分:当z5R时,Sai0.4(Ji+0.1x)(3.2.1-1)当年三5吊时,Sal0.1(i+x)(3.2.1-2)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确定:式中:Zv补加垂直接地体的长度(m)。(3.2.4-2)2.当土壤电阻率为500m至3000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大
8、于或等于Up-360m的情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对等效圆半径d小于-3600m的情况,袱。V11RXf)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总长度应按下式确定:(3.2.4-3)(3.2.4-4)7/10-3600、A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总长度应按下式确定:JlP-3600、AtJ380Fv7注:按本款方法敷设接地体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值。七、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1 .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2 .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八、在电源引人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
9、护器。第3.2.5条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3.1条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IOmXIOm或12m8m的网格。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第332条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一、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款的要求。二、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
10、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11区和2区爆炸危险环境的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规范第3.2.1条三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2 .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第3.3.3条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o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第334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o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
11、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Se220.3上Ai(3.3.4)式中Se2地中距离(m);上一分流系数,其值按附录五确定。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说明增加“信息系统”,因为信息系统防雷击电磁脉冲时接地必须连接在一起才能起到保护效果,而且应采用共用接地系统。将分流系数院选值的规定移至附录五。注:本条按局部修订条文(2000)已作修改。第335条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
12、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2.0.3条二、三、八、九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尚宜利用其作为接闪器。二、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IOmrno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IOmm钢筋的截面积。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S4.24V(3.3.5)式中:S钢筋表面积总和(m五、
13、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3.3.5的规定。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规格尺寸表3.3.5闭合条形基础的周长(m)扁钢(mm)圆钢X根数之直径(mm)三604252x010240至604504x010或3x240钢材表面积总和4.24m2注:当长度相同、截面面相同时,宜优先选用扁钢;采用多根圆钢时,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2倍;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的表面积。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单根
14、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颈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第336条当土壤电阻率2小于或等于300m时,在防雷的接地装置同其它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的管道相连的情况下,防雷的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但其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一、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六款1项的要求,但土壤电阻率2的适用范围应放大到小于或等于3000mo二、在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规定的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当槽形、板形基础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积或成环的条形基础钢筋所包围的面积A大于或等于8011?时,可不另加接地体。
15、三、在符合奉规范第335条规定的条件下,对6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6m的单层工业建筑物,当利用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防雷的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另加接地体:1 .利用全部或绝大多数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2 .柱子基础的钢筋网通过钢柱,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车梁等构件的钢筋或防雷装置互相连成整体;3 .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一柱子基础内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大于或等于0.8211第337条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接至防直击雷接地装置或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
16、装置上,可不另设接地装置。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二款的要求,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三、建筑物内防雷电感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第338条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不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当VR时,Sa320.3院(Ai+OU)(3.3.8-1)当xN5Ri时,20.075院(Ai+Zx)(3.3.8-2)式中:Sa3空气中距离(m),Ri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IX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的
17、长度(m)。二、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Sa40.075cZx(3.3.8-3)式中:Sa4空气中距昌(m);-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的长度(m)o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三、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四、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混凝土墙的击穿强度应与空气击
18、穿强度相同,破墙的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l20当距离不能满足本条第一、二款的要求时,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五、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的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当低压电源线路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入时,宜在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处装设过电压保护器,当Y,ynO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在高压侧采用电缆进线的情况下,宜在变压器高、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在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的情况下,除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第339条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低压线
19、路全长采用埋地电缆或敷设在架空金属线槽内的电缆引入时,在入户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金属线槽接地,对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上述金属物尚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低压架空线应改换一段埋地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本8注:利用建筑构件内钢筋作引下线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和第3.4.3条的规定。第4.2.2条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明敷,并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IO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n?。第423条建筑物的消防梯、钢柱
20、等金属构件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电气通路。第424条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上于距地面0.3m至L8m之间装设断接卡。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的适当地点设若干连接板,该连接板可供测量、接人工接地和作等电位连接用。当仅利用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下线上于距地面不低于0.3m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志。第4.2.5条在易受机械损坏和防人身接触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
21、取暗敷或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保护设施。第三节接地装置第4.3.1条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IO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mm。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或加大截面。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第432条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第433条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接地体应远离由于砖窑、烟道等高
22、温影响使土壤电阻率升高的地方。第434条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降低防直击雷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宜采用下列方法:一、采用多支线外引接地装置,外引长度不应大于有效长度,有效长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二、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三、采用降阻剂。四、换土。第4.3.5条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o当小于3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一、水平接地体局部深埋不应小于1m;二、水平接地体局部应包绝缘物,可采用5080mm厚的沥青层;三、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体上面敷设5080mm厚的沥青层,其宽度应超过接地体2m。第436条埋在土壤中的接地装置,其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在焊接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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