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和地方人大工作若干问题科级干部培训班讲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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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组织法和地方人大工作若干问题,科级干部培训班讲话地方组织法和地方人大工作若干问题 (2021年6月) 各位同志: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们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张_委员长多次提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
2、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不断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完善发展。这是全党全国的共同任务我们在人大工作的同志们更是负有特殊的责任。 按照县委党校的安排今天我就“地方组织法和地方人大工作若干问题”这个题目作一个梳理和介绍谈一些个人的理解供同志们参考。 一、有关地方人大组织和工作的法律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1 ;各级人大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就从根本制度上保证把国家的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 宪
3、法对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职权等作出了基本规定。1979年地方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_年
4、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1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职权和活动规则作出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所依据的主要法律。 1 涉及地方人大工作的法律还有一些比较重要的有立法法(200
5、0年公布2021年修改)监督法(20_年公布20_年施行)预算法(1994年公布2021年修改)选举法(1 979年公布20_年修改)代表法(1992年公布20_年修改)分别对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监督工作、选举工作、代表工作等作出相应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两个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监督和预算监督的两个决定对地方人大相关工作也有一定影响。 二、地方人大的组织 地方组织法的内容分为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两个部分这里主要讲一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 (一)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人大常委会由本
6、级人大选举产生向本级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本级人大的监督。人大设立常委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地广人多情况差异较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宜太少但是人数多了又不便于开展经常性工作。全国人大从第一届开始就设立了常委会。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历经周折是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组织法第40条规定 1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
7、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数相对较少便于经常开会可以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及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包括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开展经常性监督工作、代表工作、人事任免等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是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机关。人大常委会与政府、法院、察院的关系是立法与执行、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平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人大常委会也要接受监督但这种监督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二是人民的监督。 (二)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产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
8、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从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交大会选举。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本级人大的常务代表;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资格终止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地方组织法41条第三款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1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
9、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10、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三)主任会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人大专门委员会 人大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也是人大的常设机构受人大领导在人大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地方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
11、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现在地方人大一般还设有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城乡建设和资源环境委员会等。也有的地方在常委会设立有关工作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做法不尽一致。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专委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通过。专委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专门委员会成员如果因各种原因丧失代表资格其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1
12、根据地方组织法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有两个专门秀员会的职责需要说明一下。(1)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的法制委员会承担统一审议的职责。立法法第77条有一个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2)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计划、预算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的职责。地方组织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全国人大有关规定的精神和多年来的实践地方人大财经委对本地区计划草案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已经
13、形成了比较确定的做法。修改后的预算法第44条、第49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随着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不断加强和改进专门委员会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的任务日益增多。根据监督法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的执法检查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还有近年来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工作。 1 (五)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地方组织法第5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
14、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地方组织法第53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这些机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集体参谋助手和工作班子为本级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为本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参谋、服务和保障。这些机构主要有: 1 1.办公厅(室)。它是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各项筹备和会务工作;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研究咨询意见;受主任会议委托拟订有关议案草案;组织办
15、理代表建议组织代表视察和调研组织代表选举、开展代表联络等工作;承办人大常委会对外交往工作;负责人大及其常委会新闻宣传工作等。 2.法工委。它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主要是为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履行地方性法规起草、审议职责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规划、制定、修改、解释、清理、后评估等工作发挥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作用。 3.预算工委。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样设立预算工作机构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算决算草案、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等。 4.人代工委。一些地方设立的工作机构名称不尽相同如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
16、员会。也有的设为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承担人事任免、代表选举、代表联络等工作。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1 三、地方人大的职权 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有14项还有一些职权、职责规定在其他条文和其他法律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权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解释或者废止法律法规的权力。我国宪法总结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作了基本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即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在这个立法体制中
1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权具有最高地位。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2021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已经赋予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4个未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 (二)开展人大监督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1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同“一府两院”的关系不同于西方国家议会同政府、法院的关系。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
18、督既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支持监督和支持是结合的。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维护。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监督工作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紧紧围绕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对专项工作进行监督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二是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在执行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对五年发展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三是组织执法检查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
19、检查监督通过执法检查和听取执法检查报告对法律实施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求有关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常委会作出整改情况汇报。四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1)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2)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3)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1 (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集中人民意志、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
20、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是以进行审议、作出决定决议等方式体现出来的。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人大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重大事项的具体范围各地区、各层级有相同的内容也有不同的情况不少地方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对重大事项范围的确定主要应遵循两个原
21、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法律规定的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中有不少要求向人大报告或者提请审议的规定这类情形可称为 1 “法定事项”。二是重大性原则即对本地区具有全局意义、群众关注度高、投入公共资源多、实施时间长的事项有的地方还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作了规定这类情形可称为“自定事项”、“酌定事项”应体现出重大性。 做好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工作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1.把握好与党政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一是处理好与党委决策的关系善于使党委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二是处理好与政府决策的关系又制约又支持。因为从根本上讲这是一个大局、一盘棋
22、一台戏。 2.区别讨论事项和决定事项。可以多一些讨论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有利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凝聚共识而讨论不意味都要作决定。重大事项和监督事项是有密切联系的都要到人大来讨论审议。但二者也有区别重大事项侧重于事前属于决策性质;监督事项侧重于事后属于督促性质。 3.更多通过大会决定本地区重大问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两个层面的工作不完全是一回事。要把开好大会、完成大会任务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在筹备大会过程中就督促“一府两院做实、做好提交大会的有关报告和文件将本地区当年工作中的大事、要事、实事尽可能在提请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文件中体现出来。这些报告和文件一经人民代表大
23、会通过即成为当年本地区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监督。 1 4.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_向本级人大报告。对于哪些属于应当报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能够作出一些明确规定当然是可以的。但是我们国家很大即使是一个省甚至一个市都不小情况各不相同而且情况不断发展变化。因此哪些属于“重大事项”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掌握。其实宪法、地方组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重大事项由人大来明确何谓“重大”人大认为“重大”是可以的政府认为“重大”也可以的;党委认为属于“重大”、应由人大讨论决定的也是可以的。
24、因此属于重大事项的决策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这也是政府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一个重要体现。政府向人大作出报告人大讨论一下各方面表达一些关切外界也有一个了解再出台实施效果就会比较好。 (四)选举和决定任免国家公职人员 依照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对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或决定任命权;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行使对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有关公职人员的任免权。这是保证党组织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保证国家政权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的重要职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重要制度必须严格执行。 1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主要包括: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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