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妥善解决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若干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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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妥善解决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若干规定的通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妥善解决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规(202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妥善解决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5年1月28日哈尔滨市妥善解决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保障产业项目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
2、资发120211号)和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未批先建产业项目是指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存在超规划建设或违法建设的产业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项目单位申请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安全等建设审批手续前,其用地应当先行具备以下条件:(一)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先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对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应当先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应当先完成土地权属注销登记。对使用集体和国有混合用地的,应当同时
3、满足上述相关条件。(二)对补办建设审批手续的项目,应当先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经区政府调查认定其符合或经整改后符合规划、建设、环评、消防和安全等要求后,开展建设审批手续补办工作。(三)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的产业项目,应当先行完善手续后,再开展建设审批手续补办工作。对未达到本条第(二)款要求的,应当先行整改完善后,再重新向区政府申请调查认定,开展建设审批手续补办工作。第四条各区应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施策的工作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工作。(一)各区政府应当成立工作专班,统筹负责项目调查、认定、准入、审查等工作。(二)区工作专班按照“分类
4、梳理、分批实施”的原则,对区域内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进行调查、认定,建立补办手续项目台账。每月10日前,各区工作专班分批将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产业项目报市工作专班(设在市资源规划局),由市工作专班按照“成熟一批、研究一批、推动一批”的原则,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对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的产业项目,由区工作专班采取哈尔滨市妥善解决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意见征集书(以下简称意见征集书)方式开展意见征集工作。意见征集书涉及的市、区两级审批部门,由区工作专班根据产业项目类型或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意见被征集单位出具意见时,应当在意见征集书中简要说明问题情况、整改建议、完成时限等,并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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