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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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P CJJ 58 2007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58 2007 (征求意见稿)2007发布 2007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发 布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 200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 年 月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北京 前 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件的要求, 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并广泛征求同行的意见,修订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 则;2 水质监测;3 制水生产工艺
2、4供水设施运行;5 供水设备运行;6 供水设施维护;7供水设备维护;8 安全。本次修订的重点和主要内容是:1、结合新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对水质化验指标提出新要求,特别是水质合格率的考核变为管网水,而不是过去的出厂水。2、标准增加了预处理工艺方面的技术要求。3、标准增加了活性炭、臭氧等处理工艺和设备方面的运行维护要求。4、标准增加了污泥处理方面设备设施的要求。5、标准增加了地下水处理方面设备设施的要求。6、标准对配电装置的运行和维护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增加了防雷保护装置、直流电源等装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7、标准增加了变频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的要求。8、标准增加了制水
3、生产工艺自动化标准。综上所述,本次标准的修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考虑了我国供水厂的现状和发展,按照能够满足各地的使用,争取3-5年不落后的目标达到本次标准制修订的目的。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镇供排水协会、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上海市自来水市北有限公司、武汉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深圳水务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志琪、吕士健、王欢、雷丽英、宁瑞珠、徐扬、刘永康、刘百德、赵顺萍、舒复兴、王富菊、赵桂芝、顾军农、宋涛、梁再辉、徐岩、王宝林、韩砚萍、孙有春、田宝义、杨祖萍、鮑士荣、陆宇俊、范爱丽、卢宜新、
4、曾卓、余少先本标准于1994年7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目 次1 总 则62 水质监测62.1一般规定62.2原水62.3净化水62.4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72.5检验方法72.6在线监测72.7净水原材料82.8质量控制92.9安全保障103制水生产工艺113.1 一般规定113.2 工序质量标准113.3 制水生产工艺安全标准153.4 制水生产工艺自动化标准154 供水设施运行184.1 取水口184.2 原水输水管线184.3 预处理184.4 混凝和消毒204.5 混合、絮凝214.6 沉淀214.7 澄清池224.8 滤池234.9臭氧接触池244.10 活性炭滤池254.1
5、1臭氧发生系统264.12臭氧发生器气源系统264.13 清水池264.14 污泥处理系统274.15 厂级调度274.16地下水处理系统285 供水设备运行295.1 水泵295.2电动机315.3变压器335.4 配电装置365.5低压配电装置395.6防雷保护装置405.7电力电缆405.8 10kv及其以下架空电力线路415.9室内配电线路、电器及照明设备445.10配电线路(架空线路、电缆线路)的异常运行与事故处理445.11直流电源445.12 变频器446供水设施维护466.1 一般规定466.2 取水口设施466.3 原水输水管线466.4 预处理476.5 投药设施486.6
6、 混合絮凝设备496.7 沉淀(澄清)设施496.8 过滤设施516.9臭氧接触池526.10活性炭滤池536.11臭氧发生系统536.12臭氧发生器气源设备546.13 清水池546.14 消毒设施(不包括臭氧消毒设施)556.15 污泥处理556.16地下水处理设施566.17 排水设施567 供水设备维护577.1 一般规定577.2水泵577.3电动机617.4变压器(含滤波电抗器)637.5高压配电装置647.6高压断路器657.7高压隔离开关、负荷开关657.8高压熔断器667.9高压电压、电流互感器667.10电力电容器(含滤波电容器)667.11低压配电装置667.12二次回路
7、系统677.13防雷与过电压保护装置687.14接地装置687.15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687.16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线路697.17变频器698 安全718.1氯气、氨气、氧气及臭氧使用安全718.2 电气安全 71条文说明731 总 则 为加强城镇供水厂水质管理、工艺管理、设备和设施管理,建立标准化的运营机制, 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以地表水和地下水为水源的城镇供水厂。 城镇供水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水质监测2.1一般规定2.1.1城镇供水厂应设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
8、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原水、净化工序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2.1.2城镇供水厂选用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水质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要求。2.1.3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厂必须增加相应的处理工艺,并加强对相关指标的监测。2.1.4经净化后的出厂水水质必须能使管网水达到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2.2原水2.2.1城镇供水厂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
9、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监测。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2.2.2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城镇供水厂宜在取水口附近或水源保护区内建立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项目可根据当地原水特性和条件选择。未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的供水厂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划定原水水质监测段,在监测段内应设置有代表性的水质监测点。2.2.3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应在汇水区域或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源井、补压井(或全部井)作为原水水质监测点。2.3净化水2.3.1城镇供水厂应在每一个净化工序设置水质检测点。当生产需要、工艺调整或者水质异常变化,可酌情增加工序水质
10、检测点。 2.4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2.4.1城镇供水厂开展的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符合表2.4.1的规定。表2.4.1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水样检验项目检验频率水源水地表水、地下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每日不少于一次地表水国标(GB3838)中规定的水质检验基本项目、补充项目及特定项目每月不少于一次地下水国标(GB/T14848)中规定的所有水质检验项目每月不少于一次沉淀、过滤等各净化工序浑浊度及特定项目每一至二小时一次出厂水浑浊度、余氯、pH在线检测或每小时一至二次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
11、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CODMn、每日不少于一次国标(GB5749)规定的表1、表2全部项目和表3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每月不少于一次国标(GB5749)规定的全部项目以地表水为水源:每半年检验一次以地下水为水源:每年检验一次管网水色度、嗅和味、浑浊度、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管网末梢水)每月不少于两次管网末梢水国标(GB5749)规定的表1、表2全部项目和表3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每月不少于一次注:表中详见本条条文说明2.4.2 城镇供水厂水质检验工作可由水厂化验室单独完成或与其所属单位的中心化验室共同承担完成。2.4.3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可在表2.4.1的基础上根
12、据条件和需要酌情增加。2.4.4对于部分检验频率低、所需仪器昂贵、检验成本较高的水质指标,无条件开展检验的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项目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5检验方法2.5.1检验方法依次为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2.5.2尚无标准方法的,可采用其它非标方法,但应经过方法确认。2.6在线监测2.6.1城镇供水厂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浑浊度、余氯、pH等水质在线监测仪表,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选择配置其它水质在线仪表。2.6.2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应达到所需的灵敏度和准确度,并符合相应检验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2.6.3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应及时传递到控制中心进
13、行监控和处理。2.6.4在线仪表数据不能传递到控制中心的水厂,其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查看、记录并反馈在线仪表数据。2.6.5在线仪器设备要有专人定期进行校准及维护。当仪表读数波动较大时,应增加校对次数。2.7净水药剂及原材料2.7.1城镇供水厂在选用各类涉水产品(净水原材料、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时,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企业的产品,并执行索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及验收制度。2.7.2城镇供水厂采用的水化学处理剂、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在首次使用前应分别按照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
14、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合格方可投入使用。2.7.3每批净水原材料在新进厂和久存后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2.7.4主要净水原材料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7.4的规定。表2.7.4 净水原材料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原材料种类原材料名称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标准混凝剂、絮凝剂聚合氯化铝氧化铝的质量分数、盐基度、密度、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pH、氨态氮的质量分数、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镉的质量分数、汞的质量分数、六价铬的质量分数水处理剂聚氯化铝GB15892硫酸铝氧化铝的质量分数、pH值、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15、铁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砷的质量分数、汞的质量分数、铬(六价)的质量分数、镉的质量分数水处理剂硫酸铝HG2227硫酸铝钾硫酸铝钾含量、重金属(以Pb计)含量、铁含量、砷含量、水不溶物含量、水分工业硫酸铝钾HG/T2565氯化铁氯化铁的质量分数、氯化亚铁的质量分数、不溶物的质量分数、游离酸(以HCl计)的质量分数、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汞的质量分数、铬(六价)的质量分数、镉的质量分数水处理剂氯化铁GB4482硫酸亚铁硫酸亚铁的质量分数、二氧化钛的质量分数、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游离酸(以H2SO4计)的质量分数、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水处理剂硫酸亚铁GB10531聚合硫酸铁密度、全铁
16、的质量分数、还原性物质(以Fe2+计)的质量分数、盐基度、不溶物的质量分数、pH、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汞的质量分数、铬(六价)的质量分数、镉的质量分数水处理剂聚合硫酸铁GB14591聚丙烯酰胺(PAM)外观、固含量、丙烯酰胺单体含量、溶解时间、筛余物水处理剂聚丙烯酰胺GB17514氧化剂、消毒剂高锰酸钾高锰酸钾含量、镉含量、铬含量、汞含量、流动性、粒度工业高锰酸钾GB/T1608二氧化氯二氧化氯(ClO2)的质量分数、密度、pH值、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稳定性二氧化氯溶液GB/T20783漂白粉有效氯、水分、总氯量与有效氯之差、热稳定系数漂白粉HG/T2496过滤(吸附)材料无烟煤
17、滤料、石英砂滤料、高密度矿石滤料、砾石承托料、高密度矿石承托料破碎率、磨损率、密度、含泥量、密度小于2g/cm3的轻物质含量(石英砂滤料)、灼烧减量(石英砂滤料)、盐酸可溶率、筛分、明显扁平、细长颗粒含量(承托料)、密度大于1.8g/cm3的重物质含量(无烟煤滤料)、含硅物质(石英砂滤料)水处理用滤料CJ/T43木质活性碳碘吸附值、亚甲基蓝吸附力、强度、表观密度、粒度、水分、pH值、灰分木质净水用活性碳GB/T13803.2煤质颗粒活性炭外观、孔容积、比表面积、漂浮率、pH值、苯酚吸附值、水分、强度、碘吸附值、亚甲基蓝吸附值、灰分、装填密度、粒度净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7701.42.8质
18、量控制2.8.1城镇供水厂应建立健全包括水质、净水原材料、实验室质控在内的质量控制体系。2.8.2对水质可实行运行生产单位、职能部门两级管理,班组、水厂化验室和中心化验室三级检验。2.8.2各级化验室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并贯穿于监测活动的全过程。2.8.3中心化验室应进行计量资质认证。2.8.4中心化验室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国际、国内或地区有关机构组织的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检验技术水平。2.8.5实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2.8.6凡承担城镇供水厂水质检验工
19、作、报告数据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2.9水质安全保障2.9.1城镇供水厂应建立完善水质预警系统,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水厂应按预案尽快上报并迅速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2.9.2当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时,检验人员必须携带必要的检验仪器及安全防护装备尽快赶赴现场,立即利用快速检验手段鉴别、鉴定污染物的种类,给出定量或半定量的检验结果。现场无法鉴定或测定的项目应立即将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污染程度和可能污染的范围,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水质有关情况。2.9.3在水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城镇供水厂
20、必须加大水质检测频率,并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目。2.9.4对于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当我国颁布的标准监测分析方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使用国内外其它先进的分析方法。2.9.5城镇供水厂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检修施工之前,必须制定水质保障措施;用于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9.6城镇供水厂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2.9.7城镇供水厂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持证上岗。3制水生产工艺3.1 一般规定3.
21、1.1 供水厂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自己制水生产工艺特点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作为组织水厂制水生产的依据。3.1.2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企业自己制定的水质管理标准。3.1.3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连续地向城市供水管网供水,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保证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0.14Mpa。各地自来水厂还应服从城市规划对供水压力的要求。3.1.4根据制水生产工艺要求,投入运行的设施与设备应符合工艺系统运行整体上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要求。3.1.5对制水生产工艺中的主要工序必须进行工序参数检测和动态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净
22、水各工序的水质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第2章的规定。根据工序质量检测点的需要,可对浊度、余氯、氨氮、pH值、碱度等主要水质项目,配置在线连续测定仪,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2对制水生产工艺中各工序的水位、压力等主要运行参数应配置在线连续测定仪,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对检测仪表应定期进行校准,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3进厂原水和出厂水流量必须计量。流量计检测率达95以上。制水工艺过程应根据需要配置流量计。流量计应按其等级要求,定期进行校准。4净水药剂必须计量投加,制水工艺系统优先选择计量泵便于进行自动控制,根据计量泵或计量装置的特性定期进行校准,以保证水处理效果。5制水生产过程的电量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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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 水厂 运行 维护 安全技术 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