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岗位职责共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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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会管理岗位职责(共12篇) 第1篇:基金会岗位职责岗位职责秘书长:制订并实施基金会工作的整体战略,完成理事会下达的年度目标,组建基金会工作团队,建立健全基金会管理制度,对基金会发展及理事会会议具有参与及讨论权。1.领导制订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进行调整2.组织实施基金会具体工作,推广活动,服务理事单位,领导创新与变革3.根据理事会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组织制订、修改、实施年度工作计划4.组织实施财务预算方案、使用方案5.负责与理事会保持良好沟通,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发展战略及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机构人员调配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6.领导建立基金会与会员、政府、GO、媒体
2、等利益相关方之间顺畅的沟通渠道7.领导开展基金会各项工作及其他推广活动8.领导建立基金会内部良好的沟通渠道及工作机制9.主持、推动基金会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及时进行组织和流程的优化调整10.定期协助理事会主持召集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11.代表基金会参加重大业务、外事或其他重要活动12.负责协助处理基金会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理事会汇报传播官员:1、根据基金会年度规划,制定基金会公共传播策略并定期回顾、更新。并参与品牌的定位、规划和策略的讨论和制定工作,协助品牌制度的文字内容撰写生成工作;2、根据基金会年度规划,制定基金会媒体传播计划及实施方案;3、拓展媒体关系,建立基金会核心媒体资源并维护
3、4、掌握行业新闻动态,定期撰写稿件动态资讯,并提交理事会;5、运营机构自媒体平台包括微信、微博;6、制定基金会P2P平台运营宣传策略;7、负责基金会宣传软文的采集、撰写、编辑与初审工作,并在在外部媒体上播发基金会稿件;8、与项目官员密切沟通,积极策划并负责实施能够推动基金会公益基金会品牌影响力、公信力的传播活动;9、组织编辑基金会年报、月报10、定期向民政、捐赠机构、社会公众以及同行业机构投递基金会最新动态信息;11、培训、组织、指导志愿者工作12、及时把握媒体动向及传播规律,对媒体资源进行有效的分析、开发;项目官员:1.负责项目的管理、实施、监测、评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2.负责新项目立
4、项接洽,资料提供、基础问题解答;3.负责对项目预算决算的合理性、费用单据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保证项目支出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4.负责项目各阶段工作总结、项目报告、简报的整理,报送相关方;5.有效获取和整合社会资源,与项目各相关利益方保持良好的沟通,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6.协助项目总监进行相关领域新项目的需求调研、评估、设计和开发;7.根据部门统筹,配合秘书长工作,达成年度既定目标。8、执行领导安排的其他各类事项。运营总监:1、负责明晰定位、制定发展战略、设计产品、制定营销模式和运营方向等;2、根据整体发展目标,负责规划PC、手机客户端、APP/微信运营方向;3、根据定位负责整体的内容
5、管理以及整体规划、设计;4、分析把握用户、客户需求,根据需求调整栏目建设,负责内容及时更新与对外合作;5、不断提高页面浏览率和知名度,保证运营项目的顺利执行与筹资目标的达成。6、负责日常维护及各项指标数据的优化和分析,关键词热度分析、搜索引擎分析;7、负责安全性、可靠性及稳定性;负责的外部链接,提升PR值、权重、alexa排名;8、根据基金会发展目标,负责的整体运营,制定运营策略、方案和计划并组织执行;7、推动各项业务发展,提升营运效益,确保筹款目标的实现,对KPI指标负责;8、根据用户体验、业务流程等分析,参与基金会的品牌、产品、市场的规划,完成基金会既定目标。9、负责运营团队的制度建设、与
6、团队组建; 部门的计划及目标管理第2篇:高校(学校)公益慈善基金会岗位职责说明学校公益慈善基金会相关岗位职责一、秘书长职责:1.在理事会的领导下,领导开展基金会各项日常工作及其他推广活动,领导创新与变革。2.定期协助理事会主持召集会议,负责基金会工作计划、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和年度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 3.组织实施财务预算方案、使用方案。4.负责与理事会保持良好沟通,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发展战略及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机构人员调配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5.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基金会资产的投资运作工作,确保捐赠资产的保值、增值。6.配合业务管理部门、登记管理
7、机关、上级财税主管部门完成对基金会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7.根据基金会理事会的授权和实际工作需要,负责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草拟和落实工作,建立基金会内部良好的沟通渠道及工作机制。8.代表基金会参加重大业务、外事或重要活动9.负责协助处理基金会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理事会汇报 10.完成理事会交代的其他工作。二、办公室:1.全面接受理事会和秘书长的领导,负责建立和落实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文化建设工作。2.负责理事会的议题准备、会议组织及决议落实工作;及时向理事会及秘书长报告决议执行情况,接受理事、监事的质询和监督,以及负责基金会等综合性会议的组织、会务、记录等工作。3.按照捐赠者意
8、愿和国家政策,综合协调、全面衡量,订立捐赠协议;跟踪捐资到位情况,协调落实协议应履行的义务,确保项目资金能够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4.建立捐赠档案资料,项目资金的使用有案可查。按照捐赠人意愿,向捐资人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实行透明管理。 5.负责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组织理事会审批,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验收工作。6.负责单位印鉴、证照(不含财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单位印鉴、证照的申报、备案和年审年检工作。7.负责单位内部费用报销工作。对基金会运行中的各种费用,负责初审、整理票据、填制报销单和报账工作。8.负责单位办公设备及家具、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的采购、登记、保管和领用工作。9.负责合作、捐赠
9、单位和个人的联系与接待工作。 10.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 1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完成基金会的信息对外公布。 12.完成理事会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三、财务部:1.拟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2.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会计、出纳工作。办理各类捐赠款(物)的托收手续,做好每一笔款项的存款和转帐等工作;做到账目清楚、准确无误,保证各笔资金和各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保证各类基金会计档案合法、真实、完整、准确。3.编制基金会上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和本年度经费收支计划。4.编制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编制基金会年度财产清册。 5.根据章程规定,按照
10、理事会决议要求,合法、安全、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6.按照财政部门与上级部门要求,做好基金会财务管理及汇报工作。 7.配合做好基金会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实施的定期审计、年检和评估工作。 8.完成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四、项目部:1.负责项目的管理、实施、监测、评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2.负责对项目预算决算的合理性、费用单据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保证项目支出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负责基金项目的规划、洽谈、考察论证和审批立项工作。4.负责基金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奖学、奖教、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以及落实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其他公益支出等。5.负
11、责管理基金项目的运作,监督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努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益。6.负责开展、培训、咨询等工作。7.负责开展与捐赠方、受捐方的接洽、联谊活动。 8.根据部门统筹,配合秘书长工作,达成年度既定目标 9.完成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3篇: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
12、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_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
13、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
14、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
15、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
16、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四)住所证明;(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
17、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
18、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_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
19、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_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
20、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
21、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
22、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四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
23、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妨司咛迨褂梅绞降木柙菥柙榈脑级褂谩?/DIV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二_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二_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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