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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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日常活动和指导监督适用于本规则。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第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单位应予以受理;受侵害的业主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六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
3、主大会有关工作,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派员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相关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辅导专家制度。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聘请辅导专家对业主大会成立筹备和日常活动进行过程辅导和专业培训。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十条本规则所称业主,包括:(一
4、房屋的所有权人;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的。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业主名册;(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第十七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
5、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第十八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七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征求业主意见后制定业主代表产生办法,产生办法应当包括业主代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推选方式、异议解决等内容。其中业主代表的基本条件不得低于本规则业主
6、委员会成员条件。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报名业主多于筹备组业主代表人数的,应组织报名业主投票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未进入筹备组的报名业主可在筹备阶段有业主代表退出时,依推选得票顺序补入筹备组。筹备组中自然人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筹备组。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报名参加筹备组。第二十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拟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拟定业
7、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二)对筹备组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三)签发筹备组公告;(四)在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上签字;(五)筹备组赋予的其他职责。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履职或另行指派组长。第二十二条
8、新建小区所需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小区所需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老旧小区所需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仅限用于与筹备有关的会议场地租赁、纸张购买、业主大会文件和选票印制等工作开支。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结束后,筹备经费仍有剩余的,纳入业主大会共有经费。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第二十四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
9、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办法。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三)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决算报告;(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八)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十一)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
10、和使用,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决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八项到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十六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与
11、收益分配;(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六)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六)业主代表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八)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八条业主拒付物
12、业服务费、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二)业主监事会或独立监事提议的;(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需要补选的;(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五)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六)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
13、要及时处理的;(七)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三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方为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或信息化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可以作出具体约定。第三十一条在满足实名投票
14、的条件下,支持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业主大会有关决议事项表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决策信息平台,应当向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使用单位免费开放。在满足信息安全的条件下,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决策信息平台,可以通过向第三方开放接口的方式,满足多种渠道使用,不得采取指定的方式限制其他单位接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的各类事项表决,应当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和查询制度,免费供相关当事人查阅。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
15、行实测的,暂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三十四条本规则中的专有部分包括住宅和非住宅。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人数。第三十五条业主人数超过三百人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业主代表可以幢、单元、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
16、代表大会前,应当就会议内容书面征求本幢、单元、层业主的意见、建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应当将业主表决意见如实向业主代表大会提交。业主代表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相关业主决定是否予以更换。业主代表的任期不得超过当期业主委员会任期。业主代表的任职条件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意见按同意、反对、弃权三类表决结果汇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表决事项未达到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议事规则要求的,由缺席未表决业主补充表决,补充表决时间不超过三日。经补充表决仍未达到要求的,最终缺席未表决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多数票。第三章业
17、主委员会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其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履职时间。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注重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推动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设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第三
18、十九条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代表人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名自然人只能接受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但是得票数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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