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程(江西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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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申办程序、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交底告知、项目划分核备、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竣工验收抽样检测、工程验收质量监督、质量举报调查处理、档案与信息管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L176水利水电工
2、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22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3.1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quaIitysupervisiononhydropowerconstructionproject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3.23.2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hydropowerengineeringquaIityresponsibiIitysubject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建
3、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3.33.3工程质量行为engineeringquaIitybehavior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1.43. 4工程实体projectstructure由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按一定的工艺或技术要求施工或制造、安装形成的结构体或设备。3. 53.5质量行为监督SUPerViSingforquaIitybehavior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等单位履行工程质量行为的情况实施监督。4. 63.6工程实体质量监督e
4、ngineeringentityquaIitysupervision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实施监督。5. 73.7质量监督检测quaIitysupervisiontesting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有水利行业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抽样检测。3. 83.8竣工验收抽样检测finalacceptancesampIinginspection为满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工程施工相应环节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4基本规定3.1 质量监督事权划分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水利建
5、设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划分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职责。3.2 质量监督期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3.3 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a)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b)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c)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等。3.4 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a)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b)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c)对工
6、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d)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e)检查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f)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备,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3.5 质量监督权限质量监督的权限:a)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b)质量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抽查,调阅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
7、工记录。c)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定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d)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项目法人采取措施纠正。e)向有关部门建议奖励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及个人。f)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建议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3.6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质量监督工作程序:a)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b)根据工程类别制定质量监督计划。c)质量监督交底
8、告知。d)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核备。e)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开展质量监督巡查。f)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g)列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进行核备。h)核备工程质量等级,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有关工程验收。D参加工程政府验收,编写和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评价意见。j)质量监督工作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建立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台账。4. 7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采取监督巡查、质量监督检测、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水利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检查采用抽查的工作方式。4. 8质量监督组织形式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a)水利建设工程质
9、量监督实行项目组(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一般由质量监督机构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b)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时,质量监督人员应不少于2人。c)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技术专家等形式,为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提供技术支撑。d)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委托咨询等专业技术机构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开展评估。5申办程序5.1 项目法人应于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5.2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交以下备案资料:a)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见附录A)。b)经批准
10、的设计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概算、图纸及批复文件等)。c)项目法人批复成立文件(复印件)及内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文件(原件),及相关人员职称或资格证书(复印件)。d)勘察设计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e)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f)施工(含设备供应)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g)工程实行代建制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及现场代建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
11、h)其它需要的文件资料。5.3 分期或分年度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项目法人申请,一次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应按上述要求分期或分年度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相关补充备案材料。5.4 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质量监督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并签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6质量监督计划6.1 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编制要求参见附录Bo6. 2质量监督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向项目法人印发质量监督计划。7质量监督交底告知6.1 质量监督机构在签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后
12、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工程特点等,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质量监督交底告知。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的编制格式参见附录Co7. 2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应采取书面交底和工程建设现场交底告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7.1.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面交底告知宜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同步进行,质量监督机构签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时一并将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送达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7.1.2 质量监督机构印发监督计划后,应组织开展第一次现场质量监督检查,并进行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现场交底告知。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现场交底告知应形成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会
13、议纪要。8项目划分核备8.1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按照SL176的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8.2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予以备案,并将核备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印发的“关于工程项目划分的核备意见”编制格式参见附录D。8.3 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将调整情况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备案
14、8.4 分期或分阶段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可分期或分阶段核备项目划分。8.5 工程中永久房屋、公路、桥梁、船闸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项目划分。9质量监督检查9.1 一般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9.2质量行为监督检查9.2.1 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其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检查表参见附录Eo9.2.2 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a)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主要复核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15、资质和现场人员资格;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现场组织机构是否按合同承诺配备人员;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及落实情况。b)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技术标准情况,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等情况。c)监督检查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控制。主要检查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联合小组核定等情况。9.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1.1.1 3.1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1.1.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包
16、括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基础处理、重要部位混凝土及构配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重点部位包括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工程、主要单位工程等。1.1.3 质量监督检测。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监督的项目开展工程实体质量抽检,主要抽检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及工程实体等质量。质量监督检测不代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检测工作。1.1.4 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质量监督检测结果通知项目法人。对质量监督检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组织整改处理或进行复核,同时抄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9.
17、 4质量监督检查意见与整改监督9.1 .1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应及时记录每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工程形象、检查范围、存在问题及提出的整改要求等记录在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现场指出,并做好现场记录和取证,与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交换意见,由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说明意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关负责人不签字确认的,应通过旁证或文字说明等方式予以确认。9.2 .2监督检查应形成质量监督书面材料。监督检查由监督人员按附录F的规定现场填写质量监督巡查记录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开展的质量专项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印发书面检查意
18、见。对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应拟定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经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发送项目法人并督促整改落实;如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9.4.3项目法人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应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9.3 .4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质量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视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10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9.4 1质量缺陷备案按照SL176有关规定执行。9.5 2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9.6 3质量监督机构
19、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10. 4质量事故处理后,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处理完成的工程或工程部位进行检测,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11竣工验收抽样检测10.1 大中型水利工程(含1、2、3级堤防)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抽样检测工作。10.2 承担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抽样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检测单位不应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10.3 工程竣工验收抽
20、样检测工作应与工程建设施工进度同步进行,由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对检测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后的检测报告按要求报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10.4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检测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相应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成果,作为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确认的重要依据。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一同将验收质量结论、质量抽样检测成果及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未报送相应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成果的,质量监督机构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核备。10.5 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检测单位应分别向项目法人出具工程阶段验收质量抽样检测报告、竣工验收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21、检测报告应对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作出明确结论。项目法人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相关质量监督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检测报告的,质量监督机构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核备,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工程进行验收。12工程验收质量监督12.1 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基本要求12.1.1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质量核备工作。12.1.2 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内容包括:a)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b)对主体工程质量与安全有重要影响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c)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d)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e)工程项目质量等级。12.1.3 工
22、程质量核备表(见附录G)及其附件材料由项目法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送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对质量等级结论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2.1.4 质量监督机构一般采取审查质量核备表、抽查相关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方式开展核备工作,必要时可赴工程现场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可聘请专家或委托质量评估单位参与质量核备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发现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核备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应通知项目法人重新办理质量核备手续。12.1.5 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组织进一步研究。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或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协调解决。12.1.6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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