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深基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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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津建设(2013)179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和第三方监测行为,防范工程风险,确保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天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管理办法2013年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和第三方监测行为,防范工程风险,确保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
2、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和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第三方监测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勘察是指岩土工程勘察和专项降水工程勘察。深基坑工程设计是指深基坑支护设计和专项降水工程设计。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是指在深基坑降水、开挖、支撑过程中,为保证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由与深基坑工程参建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监视工作。第五条根据我市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我市深基坑工程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深基
3、坑工程:基坑开挖深度h14m;二级深基坑工程:基坑开挖深度8mh14m;三级深基坑工程:基坑开挖深度5mh8m。第六条在本市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一级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并同时具有水文地质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二)从事二级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三)从事三级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第七条在本市从事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一级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人防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及以上资质;(二)从事二级深基坑工程的设计
4、单位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人防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三)从事三级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人防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第八条在本市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一级深基坑工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甲级或工程测量甲级资质,并具有水文地质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二)从事二级深基坑工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甲级或工程测量甲级及以上资质;(三)从事三级深基坑工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乙级或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第九条深基坑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5、并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深基坑工程实践经验。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的技术、外业、试验人员应当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第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深基坑工程实践经验。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深基坑工程实践经验。从事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的人员应当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第十二条外地进津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和第三方监测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其项目负责人还应当具有在本市主持三项及以上相应等级深基坑工程的实践经验。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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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基坑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