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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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 每五年举行一次。乡镇、 街道、 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 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 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
2、夺政治权利的除外。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 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第六条 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确定。第二章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第七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第八条 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 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 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
3、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 适当考虑政治、 经济、 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第九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 50 以内,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 50 以上。其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 10 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 25 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 报大会组织处审核。 自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之日起, 代表资格有效。第三章执委会、常委会名额及组成第十一条各级执行委员会人数、组成
4、分配方案及其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第十二条执委的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区、部门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第十三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总数的50 以内,各界妇女占50 以上。其中,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少数民族执委应占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执委应占总数的 20 以上;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中少数民族执委和非中共执委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候选人,按照执委的条件,通过自下而上协商推荐确定, 报本级妇女联合会领导机构审核, 经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 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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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联合会 选举 工作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