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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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和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行使职权。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 权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教职工
2、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执行。(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四)监督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名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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