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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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0一五年度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院服务协议书甲方: 乙方: 为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管理,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榆政人社发2011683号)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并经甲、乙双方协商,在严格执行榆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服务协议书的基础上,就门诊统筹的管理、结算签订以下协议。第一条 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审核医疗保险证及身份证,并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乙方不得予以支付。第二条 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居民
2、医保门诊病历本,门诊专用处方和财政统一监制的发票。第三条 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门诊处方至少应保存2年。第四条 乙方应主动向参保人员提示医疗保险须自费的范围,确需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的签字认可。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卫生部2004年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的规定开具处方,严禁开大处方,并不得任意涂改处方。乙方每张西药处方原则上不得超过5种药品,抗生素使用不得超过2种,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不得超过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 12 种。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
3、方一般不得超过 3日用量;对于某些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可延长到 30天,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中药煎剂不超过 10 剂。针剂应在就诊单位注射,不得私自带回。第六条 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参保人员持处方外购药时,乙方应告知参保人员门诊定点外购药不能报销。第七条 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低、招标采购的品种。第八条 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
4、乙方应负责退还。第九条 甲方确定2014年度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人均定额结算标准为42元。第十条 甲方根据选择乙方为门诊定点就诊医院的参保人数和人均统筹基金划入标准,确定乙方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总额度,折算为按月平均或季度平均预算包干费用。乙方门诊统筹报销超出当月或季度平均预算包干费用部分,甲方暂不予支付,不足平均预算包干费用部分按实结算。年终人均统筹费用超过门诊统筹定额标准15元以内的(含15元),超出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40%给予补助,医院负担60%;人均统筹费用超过门诊统筹定额标准1530元以内的(含30元),超出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30%给予补助,医院负担70%;年终人均统筹费用超过门诊统筹
5、定额标准30元以上的,全部由定点医院承担。乙方当年度门诊统筹费用不足门诊统筹定额标准的,不足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60%给予医院奖励,奖励额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医院超定额费用,年门诊业务量低于统筹定额80%者不予奖励。第十一条 乙方应设立门诊统筹报销窗口,配备完善的计算机硬软件系统,落实门诊统筹专管员,承担本院门诊统筹费用的结算报销工作。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甲方按规定支付给乙方,属个人承担部分由乙方与参保人员结算。乙方应实时开展门诊统筹报销费用的结算,不得将多次门诊费用累结后才结算。在结算门诊统筹报销费用时,乙方应按照下列规定范围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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