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JD1405120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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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由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山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业经审定通过,编号JD14-051-2020,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技术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附件:山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9日- 3 -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JD 14 - 051 - 2020山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2020 07 -09发布 2020
2、08-01实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前 言为贯彻国家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决策部署,落实山东省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等单位,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在深入调研、总结实践、借鉴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内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导则。本导则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础类改造内容;5.完善类改造内容;6.提升类改造内容;7.组织实施;8.长效管理。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
3、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小纬四路2号,邮编:250001,电话:0531-87913065,邮箱:shizheng)。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编制人员:刘宝富 张德祥 张永光 达娟 陈一全 杨伟伟 张遵强 王钧 张荣辰 许念勇 赵琅 高翔 韩吉兵 花树聪 王世轶 赵风强 许可 刘淑燕 张世魁 明婷婷 张兴 刘锦正 审查人员:王昭 孙鸿昌 李鹏 刘金雷 亢磊 目 录1 总则72 术语83 基本规定94 基础类改造内容104.1 建筑物
4、修缮104.2 专业经营设施11 供水11 供电11 管线规整及光纤入户11 燃气12 供热124.3 排水管网124.4 道路更新134.5 绿化134.6 公共照明144.7 环卫设施144.8 消防设施154.9 安防设施154.10 拆违拆临164.11 特色风貌165 完善类改造内容175.1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站)175.2 社区服务用房(站)175.3 物业管理与服务用房175.4 室外健身设施及公共活动场地175.5 无障碍及适老化改造185.6 非机动车停车棚及充电设施185.7 机动车停车位(场、库)185.8 海绵化改造195.9 建筑节能改造195.10 加装电梯205
5、11 智能信包箱、快递柜205.12 文化休闲设施205.13 应急救援站216 提升类改造内容226.1 养老服务设施226.2 托育设施226.3 医疗卫生设施226.4 便民市场、便利店226.5 家政服务网点236.6 社区食堂236.7 信息发布设施236.8 智慧住区237 组织实施257.1 一般规定257.2 居民意愿调查与诊断评估257.3 改造方案267.4 项目施工267.5 项目验收278长效管理29附录A 老旧小区改造居民意愿调查表30附录B 老旧小区改造方案32附录C 老旧小区改造居民满意度调查表35引用标准名录36- 6 -1 总 则1.0.1 为完善城镇老旧小
6、区(以下简称老旧小区)居住功能,提升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引导规范山东省老旧小区改造,补齐设施和环境短板、完善管理和服务,建设宜居整洁、安全绿色、设施完善、服务便民、和谐共享的“美好住区”,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县城(城关镇)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重点是2000年前建成的小区。不包括拟对居民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或者拟以拆除新建(含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的住宅。1.0.3 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适应,统筹考虑群众生产生活
7、需要,与城市更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协调推进,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定。1.0.4 老旧小区改造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协同改造,多方参与、共同缔造,完善机制、专项治理的原则,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着力探索老旧小区治理新路子。1.0.5 老旧小区改造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 1.0.6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导则,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技术文件,确定改造的具体范围、标准、内容等。 2 术 语2.0.1 老旧小区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或县城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
8、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2.0.2 老旧小区改造对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改造、完善和提升的活动(不含住宅拆除新建)。2.0.3 基础类改造内容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改造内容,主要是建筑物修缮、水电气暖、管线规整、光纤、排水、道路、绿化、照明、环卫、消防、安防、拆违拆临等,突出解决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问题。2.0.4 完善类改造内容满足居民改善型生活需求和生活便利性需要的改造内容,主要是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和物业用房、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停车场(库、位)、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无障碍及适
9、老化改造等。 2.0.5 提升类改造内容丰富社会服务供给和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改造内容,主要是养老、托育、医疗、家政、商业设施以及智慧住区等。2.0.6 共同缔造按照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原则,建立党建统领、政府引导、居民主体、社会支持、企业参与的老旧小区改造机制,实现老旧小区改造由政府为主向社会多方参与转变。3 基 本 规 定3.0.1 老旧小区改造应坚持共同缔造理念,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逐级生成县(市、区)、市、省老旧小区改造总体计划(2020-2025)和分年度计划,科学确定改造项目及时序。3.0.2 老旧小区改造前应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编制改造方
10、案,改造方案要突出小区特色并符合相关要求。3.0.3 老旧小区改造应明确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改造内容。基础类改造内容应坚持应改尽改;完善类改造内容,应坚持尊重群众意愿、能改则改;提升类改造内容,应坚持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改造及后期运营。3.0.4 鼓励以街道或社区为单元,对区域内老旧小区联片改造,统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设施,实现共建共享。3.0.5 小区内及周边新建、改扩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在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技术指标。个别危旧建筑、平房等可以拆除。3.0.6 建筑物修缮时不得破
11、坏原有建筑的结构安全性,并确保改造后使用安全。3.0.7 新增的设施、管线等应满足防火、防爆等安全距离的要求。3.0.8 老旧小区改造应选择经济和技术上可行的综合改造方式,充分利用健康、节能、节水、节材等绿色低碳环保技术。3.0.9 老旧小区改造应结合当地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等要求对小区建筑、道路、绿地等采取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措施。3.0.10 老旧小区改造应保护和利用具有历史价值的优秀建筑、古树名木、街巷道路和特色景观等。涉及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老旧小区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 50357及山东省有关历史文化街区管理的规定。4
12、基 础 类 改 造 内 容4.1 建筑物修缮4.1.1 建筑物(公共部位)修缮方案应结合建筑功能、建筑物年代等情况确定,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4.1.2 建筑物修缮应保障建筑物本体的结构安全。涉及加固或改变原有结构的,改造前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进行可靠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制定相应的改造方案。4.1.3 建筑立面修缮与改造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突出建筑外立面风格与特色,色彩宜欢快明亮,避免暗淡沉闷。4.1.4 建筑外立面雨落水管、空调凝结水管破损、锈蚀,管道支撑存在安全隐患,屋面雨水斗缺失或损坏时应进行改造、维修或更换。雨落管改造可采取雨落管断
13、接或设置集水井等方式将屋面雨水断接并引入周边低影响开发设施。4.1.5 建筑立面改造时宜将空调室外机统一规划设置,保持建筑立面整齐美观。空调冷凝水管宜改为有组织排水。4.1.6 住宅楼应结合现场情况设置单元防盗门,宜配置门禁系统。防盗门外观应简洁大方,安装牢固,开启方便。4.1.7 建筑物公共区域楼梯、扶手、栏杆等设施损坏、锈蚀、断裂等应进行维修或更换。修缮后的楼梯踏步和扶手应安全稳固、构件完备、外观整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的规定。4.1.8 住宅楼公共部位窗户有破损的应进行更换,并符合节能要求。4.1.9 楼道内墙面与顶棚应平整洁净,侧墙宜做耐污墙裙。楼道
14、内灯具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规定。4.1.10 屋面修缮宜将屋面防水、保温节能、屋面美化、太阳能热水系统改造结合进行,并符合防火规定。4.1.11 屋面防雷接地设施有锈蚀、破损等不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时,应进行修复。4.2 专业经营设施 供水4.2.1 供水管网存在以下情形时,应进行改造、修复或更换:1 给水管材、设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2 给水管道使用年限较长,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阀门锈蚀、漏水;3 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相关卫生和安全标准。4.2.2 供水管网改造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水压、水量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贮水调节
15、和加压装置,设置储水调节装置时不应影响市政供水系统。改造后应保证供水水质、水量、水压稳定可靠,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要求。4.2.3 供水管网改造应选用供水安全、结实耐久、节能节水的管道及设备;当条件允许时,可实施直饮水工程,提高用水品质。4.2.4 室外埋地供水管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做好防冻、防漏措施。4.2.5 设置室外消火栓的室外给水管,管径不得小于100 mm。4.2.6 小区业主用水应分户计量,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对设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供电4.2.7 供配电改造前应对原有建筑电气系统现场勘察, 根据用电负荷和使用要求进行设计
16、4.2.8 现有架空敷设的低压电缆应优先采用穿管埋地敷设的方式进行改造,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埋地的应进行规范梳理。4.2.9 供电改造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采用智能电能表,满足阶梯电价及分时计费需求。 管线规整及光纤入户4.2.10 小区内(含楼道内外)明设的电线、通信光缆、有线电视等线路应进行规范梳理。室外管线有条件的应全部埋地敷设。4.2.11 老旧小区通信设施改造应避免重复建设,宜采用光纤入户的接入方式进行改造。4.2.12 老旧小区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改造设计,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机构平等接入、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4.2.13 老旧小区通信网络应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及智慧
17、住区应用需求,并预留新一代业务发展的容量,以满足小区未来网络升级及5G建设需求。 燃气4.2.14 老旧小区未通管道燃气但具备条件的,应增设燃气管道。新增燃气管道布置应符合防火、防爆等安全距离的要求。4.2.15 老旧小区燃气管道、管件、调压设施等有损坏、超期使用的应进行维修或更换,管道、管件、调压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已设置的调压箱、立管等未做保护措施的,应设置防冲撞栏等设施加以保护。4.2.16 燃气管道增设或改造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经营单位实施。老旧小区燃气改造应实现“一户一表”。4.2.17 燃气管道应采用耐腐蚀、耐久性强、工艺先进的管材。明设的燃气管道应有明显标识,且
18、美观、整齐,不影响通行。 供热4.2.18 未实现集中供热的老旧小区,具备条件的应按照相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管网及热力站等设施,不具备条件的热源形式宜优先采用清洁能源。4.2.19 老旧小区供热改造应与建筑节能改造相结合,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的要求。4.2.20 老旧小区内供热管网管道、管件、换热设施等有损坏、超期使用的应进行维修或更换;管道、管件、换热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4.2.21 管道上保温损坏部位,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进行修补或更换,维修或更换后的管网保温效率应大于97%。4.2.22 供热管网改造完成后,应检查调节、计量、控制等节能装置,并与户内供暖系统进行联合
19、调试。4.3 排水管网4.3.1 建设标准低、使用时间长、堵塞破损的排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应进行局部维修或整体更换,并接入市政管网。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4.3.2 小区室外排水管网系统,宜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和塑料排水检查井。检查井内应设置防坠网。4.3.3 小区内室外排水管道管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且室外污水排水干管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00 mm,室外雨水排水干管最小管径不得小于300 mm。4.3.4 老旧小区内雨水系统改造时,应采取雨水控制利用等措施确保改造后的径流量不超过原有径流量。4.3.5 渗漏损坏的化粪池,应进行维修、更换或拆除。社区食堂或其他餐饮含油污水应经隔油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
20、4.3.6 老旧小区改造宜与海绵城市建设相结合、整体实施,或采用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提高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4.4 道路更新4.4.1 小区内路网系统宜结合现状条件改造,并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步行系统改造后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4.4.2 小区道路应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达要求,明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应按规定设置鲜明醒目的标志标线、警示牌等,并定期维护。4.4.3 小区内道路出现破损、龟裂、坑槽、沉陷等问题,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的要求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养护对策。4.4.4 小区内道路上井盖缺失、破损、井口下沉或者凸起超出误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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