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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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注册中文名称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Shenxi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中文简称: 莘县农商银行英文简称:
2、Shenxian Rural Commercial Bank住 所:山东省莘县振兴街92号邮政编码:252400第三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原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行承担。第四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行成立日期。第五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行下设的分行、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本行达到关于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条件时,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跨区设立分支机构。第八条 本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本行自愿成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社员单位,遵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接受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
4、服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银行业务,坚持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为广大农户、社区居民和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第十二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三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四条 本行根据本地经济发
5、展现状,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比例,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注册登记,本行的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银行卡业务(借记卡);(十)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2514123元。第十七条 本行根据资本来源
6、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第十八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第十九条 本行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任何发起人拟持有本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条 本行的股本结构为:股本总额392514123股。自然人股180484489股,占股本总额的45.98%,其中职工股69643848股,
7、占股本总额的17.74%;法人股212029634股,占股本总额的54.02%。第二十一条 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如下:名称住所持股数(股)占比(%)莘县马北油棉有限公司山东省莘县张鲁镇马村北260451106.64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250000006.37莘县润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山东省莘县燕店镇供销社院内246971056.29莘县金牛牧业有限公司山东省莘县大王寨乡西田庄村160483964.09莘县永安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莘县北环路西首160245004.08莘县伊园面粉有限公司山东省莘县工业园西首134242223.42潍坊龙海民爆有限公司山东省昌乐县唐吾镇政府
8、100000002.55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100000002.55聊城三和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莘县张寨乡苏村82130372.09聊城华信物资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大东钢管市场72838241.86本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持股数(股)占比(%)岳洪杰37252319600319167X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向阳街119号内14号楼1单元202室21305400.54康书焕372523196304041704山东省莘县河店镇政府284号20018720.51张红彦372523197010153959山东省莘县通运路02号20000000.51马 莉3
9、72523197011240026山东省莘县政府街25号20000000.51张彦峰372523198305046864山东省县柿子园乡柿子园村1号院内072号20000000.51杨忠堂372523194702182917山东省莘县张鲁镇南沈庄029号20000000.51马登坤37252319720302001X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纺街56号13号楼2单元1502室20000000.51孔宪兵372523198105202711山东省莘县董杜庄镇孙堂村0080号20000000.51秦贵华372523196111182121山东省莘县张鲁镇石元町村049号20000000.51王凤仙37
10、2523195803050029山东省莘县政府街148号20000000.51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第二十三条 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本行发行的股权证书,采用一户一证制,载明下列事项:(一)本行名称;(二)本行登记成立日期;(三)股权证书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持有股权证书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五)股权证书的编号。本行的股权证书应加盖本行公章,并经董事长签名后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股权证
11、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毁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后,股东可以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第二十六条 本行依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股权转让、质押情况。股东名册是本行向股东履行义务的依据,股东权利变更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不得对抗本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收购第二十七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12、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 本行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本行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依其原持有的股份比例优先认购新股。第二十九条 本行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会提议,并由股东大会按本章程规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
13、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第三十条 本行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本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三十一条 本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收购本行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四)股
14、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属于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转让或注销手续。本行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第三十二条 本行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本行股份转让后的持有人(受让人)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
15、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在各自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本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 本行股东自身或由其提供担保的其他借款人在本行的借款本息未全部结清之前,其持有的本行
16、股份不得转让。第三十七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本行股东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本行董事会同意,股份质押的具体办法由本行董事会另行制定。本行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份再行质押。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 东第三十八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第三十九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
17、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和优先认购股份;(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七)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对股东大会做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所赋予的
18、其他权利。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六)项所列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本行章程的,本行应当免费提供。第四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19、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行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四十一条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二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
20、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以其所持本行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五)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六)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八)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其他股
21、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九)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本行;(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三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商业银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商业银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商业银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第四十四条 本行可能出现下列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
22、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一)流动性比例25%;(二)人民币超额备付率3%;(三)不良贷款率5%。第四十五条 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本章程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
23、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六条 本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本行股东在本行的授信总额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股东贷款关联交易的具体办法由董事会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本行股东在本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第四十八条 本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提供融资性担保。前述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本行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批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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