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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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1、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二、扶持政策(一)金融业3、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其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4、2013年成立的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起,其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自
2、基金获利年度起,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5、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担保机构,其担保的小额贷款,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6、企业因上市而改制,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
3、成部分,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7、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因上市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行为,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和规定上缴的部分除外),市财政予以返还,涉及的有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财政按其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8、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以及获得境外上市监管部门受理函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首发上市及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9、企业进入“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融资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已享受财政补贴的拟上市企业,如果三年内未能上市,全额退还财政补贴。11、对成功发行
4、债券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的3%,分别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二)总部经济12、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后,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对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三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对总部企业新引进的高管(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三)物流业13、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
5、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14、全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上年度增量部分,三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15、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商贸服务业16、鼓励发展社区商业和特色商业街区。(1)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2)鼓励各县(市)区、企业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建设与改造。被认定为市
6、级以上特色商业街区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为其规划设计、升级改造、功能完善、业态调整、配套服务、环境整治等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对新建或改造完成投入运营的市级以上特色商业街区在宣传上给予支持。正常运营六个月内,其在省、市主要媒体的宣传费用,市财政给予50%补助,每街区最高不超过50万元。17、投资建设(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标准化菜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市财政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00%给予奖励;开业经营后,市财政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18、支持“放心肉、菜、便利店、早餐、家政”
7、放心体系建设。(1)对完成“放心肉”体系建设,关闭全部小型屠宰点的县(市),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乡镇新建的肉品配送中心(配送点),每个点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屠宰企业购置的肉品配送冷链运输车,每台车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屠宰企业开展有毒有害物质抽样检测的,市财政按实际费用的30%给予补贴。(2)商贸企业新建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中心并在社区建立连锁直营便利店,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奖励。新建的配送中心,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社区便利店达到5个、10个、20个以上的,每个店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新建、扩建符合商务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基本规
8、范要求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使用面积在1800-5000的,按3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超过5000的,按4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20万元。早餐连锁企业网点(门店)达到10个、20个、30个以上,每个网点(门店)营业面积大于50,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的,每新增1个网点(门店),分别按2万元、3万元、4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新建、改建符合早餐经营规范的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经营固定门店30个以上,拥有知名早餐品牌8家以上,每个门店营业面积大于30的,按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建、改建的省级以上老字号早餐店,营业面积大于80,且符
9、合早餐经营规范的,按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增符合早餐经营规范的早餐车,按每辆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4)新开业家政连锁店(直营或加盟)5家以上,每个面积不少于20,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经营面积分为20、30、50三个档次,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9、本市首次引入的国际一线品牌专卖店,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引进企业和一线品牌专卖店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20、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城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平台建设,以及生产、运输、销
10、售等环节软硬件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21、积极培育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对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净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大中型流通企业在中心镇建设乡镇商贸中心,在中心村建设直营连锁便民超市。对符合国家商务部建设规范的乡镇商贸中心和直营连锁便民超市,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五)会展业22、新办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及开业年度起,前三年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23、在本市举办超过400
11、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8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给予补助。全年在我市举办室内展会面积累计达到5万的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5万的,每增加1万,再奖励1万元。24、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和影响力等情况,对主办单位或引进单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25、积极组织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产品销售、会展活动。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市财政给予参展的小微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两个展位。小微企业开拓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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