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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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健全我省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 行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会团体 的健康运行,充分发挥其作为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与服务、 自我约束与协调的职能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省社会团体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供我省社会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 制时参考使用。本规则所称的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是指社会团 体建立的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为主 体的、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民主、科学、 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第三条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的主要目标为:(一)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代表)
2、大会、理事会、监事 会、秘书处等机构在内的治理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能;(二)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社 会团体工作效率;(三)明确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 书长等社会团体管理人员的职责、职权;(四)保障社会团体职能的有效实现。第四条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自治原则。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以尊重会员自 治为原则。(三)制衡原则。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建立决策机构、 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四)民主原则。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建立民主的决 策和运行机制。(五)效能原则。社
3、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根据业务领域 特点,做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顺畅、服务有效。第二章社会团体章程设立第五条 社会团体章程是社会团体活动的基本准则,社会团体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五)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八)社会团体变更、注销以及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社会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
4、大会的 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 准后,方能生效。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第一节会员第七条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或者为促进相关领域发展的企业法人、机构或 者自然人,形成共同利益诉求、促进行为规范、实现共同发 展的社会团体,拥护社会团体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 意,可以成为社会团体会员。第八条 社会团体接纳申请人入会,可按下列程序执行:(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个人会员 申请表”;(二)申请人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三)社会团体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认为合格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四)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社会
5、团体会员的,由秘 书处通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手续。第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会员入会的条件和标准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社会团体正式会员,并颁发由社会团体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社会团体秘书处于会员入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社会团体网站和刊物上 予以公布。入会申请未经理事会批准,申请人可以向会员(代表) 大会再次提由申请,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做由最终决定。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任代表,特 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由任。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 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 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
6、联系电话变更, 应及时通知社会团体秘书处。社会团体应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其会员、理事、常 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 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 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由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社会团体活动、接 受社会团体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三)表决权;(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 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五)建议权和监督权;(六)退会的自由;(七)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会团体章程;(二
7、执行社会团体决议;(三)按期交纳会费;(四)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 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相应会员资格终止:(一)申请退会的;(二)不符合社会团体会员条件的;(三)严重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社会团体 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资格终止的,社会团体收回其会员证,并定期在社会团体网站更新会员名单。第十六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由社会团体。申请退会应按 会员管理权限,向社会团体提交书面退会申请 ,并交回会员 证。第十七条 会员应每
8、年到社会团体进行注册。会员根据社会团体每年定期下发的会员注册通知,可在社会团体秘书处进行注册,也可在社会团体网站进行注册。 一般而言,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连续两年不进行注册的,视 为自动退会。第二节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 会。第十九条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 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
9、作报告;(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六)对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由 决议;(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制定、修改章程;(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节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每届会员(代 表)大会的年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 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 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 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 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制定内容完
10、备的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 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大会对理事 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 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可以由秘书处拟定,会长审定。第二十四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 由社会团体秘书处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通 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 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
11、上表决。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由席方能举行。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 会长或秘书长主持。第二十七条 大会的决议,必须经由席会员(代表)大 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 经由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二十八条 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但社会团体章程 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表决权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由席会 议和表决。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由席会议和表决 的,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社会团体 秘书处备案。社会团体
12、可通过章程规定代理人接受会员(代表)委托的 限额。第三十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记录并留档 保存。第四章理事会第一节理事会的性质及职权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依照章程的规定和会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行使职权,在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 作,对大会负责。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 但一般不宜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 奇数。理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总数三分之二时,须按照程序立即 补选。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会
13、员(代表)大会;(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四)拟定社会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制订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决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 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 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
14、闭会期间,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 会长、常务理事组成。第二节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产生与任免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会长、副会 长、理事的任职条件。会长、副会长、理事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 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三)热爱社会团体工作,有奉献精神;(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理事候选人资
15、料一般在会员(代 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开,同时在社会团体网站上公布。第三十九条 选举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理事一般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差额比例由社团章程规定。第四十条 选举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 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在投票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 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议做规定时间的演讲。投票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 和票数进行统计、核对,并由监票人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16、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应有全体会 员(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理事候 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应有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会长、副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 票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经全体理事无记名投票,从理事 中选举产生。第四十三条 会长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的每届任期应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 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由 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 (代表)表决通过,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17、备案后方可任职。第四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程序应在社会团体章 程中明确规定,一般为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由席理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会长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 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 产生会长。一般而言,会长、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须由本 人提由申请,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第四十六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组织研究本社会团体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三)向理事会提交社会团体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18、四)签发社会团体重要文件;(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在会长由缺时,由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的一位副会长代行其职务。第四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应当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社会团体所赋予的权利,维护社会团体利益。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章程应当对理事履行职责提由明确要求。如理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 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 可考虑取消其理事资格,由会员(代 表)大会进行补选。第三节理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 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
19、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 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 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由事由及议 题。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由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五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以前通知全体理事。第五十四条理事会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由决议。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由 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
20、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涉及重大事 项时,建议由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 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由说明性记载。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 向全体会员公开。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二)由席理事名单;(三)会议议程;(四)理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 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第
21、五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同理事会会议规则。第五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 且人数应为奇数。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社会团体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第六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二)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由和 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三)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
22、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 情况进行监督;(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 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和管理制度, 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 行。第六十三条 监事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 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 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节监事的产生及任免第六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监事的任职 条件。监事的任职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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