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技术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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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心总承包技术要求目 录第一部分: 序言.2第二部分:土方开挖及填土工程 .2(一) 规范及标准.2(二) 场地测量.3(三)基坑方案设计.3(四)土方开挖.5(五)支撑施工.7(六)土方回填.7第三部分:混凝土结构工程.10(一) 规范、标准.10(二) 总则.10(三) 混凝土. 11(四) 钢筋.26(五) 模板.32(六) 面层.36(七) 结构缝.36(八) 工程竣工.39(九) 裂缝修补.39(十) 模板螺栓孔的封堵.41(十一) 现场喷淋测试.41(十二) 基础大底板工程.42第四部分:砖石砌体工程.45(一) 依据标准及总则.45(二) 材料.45(三) 板材.48(四
2、 砌体施工.54(五) 检测、验收.59(六) 成品保护.60第五部分:钢结构工程.61(一) 钢结构质量规范及标准.61(二) 承包范围.61(三) 技术要求.61(四) 螺栓连接.68(五) 钢构件的装卸、运输和堆放.69(六) 安装.69(七) 质量检验.70(八)涂装.73第六部分:防水(含地下室)及屋面工程.76(一) 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76(二) 防水工程施工资质.76(三) 防水材料、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书.77(四) 防水施工准备.77(五) 地下室防水.78(六) 屋面防水. 87(七) 屋顶绿化施工.89第一部分:序言(一)基本要求1、本技术要求的原则是满足国家有关法律、
3、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程、条例等的规定。2、本技术要求所列出的标准、规范未必是相应的标准、规范的最新版本。承包单位应当执行在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署施工合同前已经生效的相应的标准、规范的最新版本。3、当本技术要求与相关规范不一致时,(以两者中要求较严者为准)。4、当本技术要求与相关规范对于所有工序、物料质量等不一致时,都取要求较严格者。第二部分:土方开挖及填土工程(一) 规范及标准1、承包单位须保证所有土石方工程符合所有有关法律、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程、条例、本工程规范的技术要求。下述标准、规范等仅供参考,应选择最新的颁布版本或局部修订版本作为施工指导的依据。所要求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建
4、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T111-98)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 J220-2002)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2010) 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GTJ08-40-2010)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YB9258-97) 软土地基深层搅拌加固法技术规程(YBJ
5、 225-91) 地下水监测规范 (SL183-2005)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2010)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97-87)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1999)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97)(二)场地测量场地开始测量1、接收现场和任何工程开始前,对现场进行全面的地形测量。进行测量时须邀请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见证。2、开始测量前,测量方法和所用的测量仪器须已获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审批。3、工程开始后1星期内,地形图须获得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同时作为实测记录。4、任何测量记录完成和同意前,不可在现
6、场范围内展开土方工程。中期和最终测量1、按建设单位指示进行定期的中期测量;2、工程完成后进行最终的地形测量;3、当建设单位怀疑测量记录的准确性时,可指示而施工单位须无偿进行额外的测量。4、 采用相同的测量方法和过程并按以上1.4条进行中期、最后和额外测量。场地标高和测量数据1、 所有地形测量(a)须参照政府给定的主水平基准,对场地原始状况进行测绘。(b)除非另有注明,基坑自然地面标高、点标高或等高线标高等均为绝对标高。(c)若承包单位质疑这些标高的正确性,则必须在开挖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否则可认为承包单位对这些标高的正确性没有异议,因此,由于标高的准确性所引起的任何索偿将不被考虑。(d)地形测
7、量后绘出平面和截面图,比例1:200。(e)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确认为真实记录。2、现场及周边建筑勘察(a)承包单位须,在开工前对基础边界周围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详细勘察及鉴定。(b)所收集的资料须包括建筑物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形式以及隐蔽的设施等。(c)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单位须指派同一个(组)人员就施工对上述结构的影响进行检查、评估。(d)一旦发现上述建筑物在开挖前或施工过程中有裂缝出现,则承包单位须在适当的位置安装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测量装置以监测裂缝的变化。(e)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承包单位也须了解所开挖土方的性质,估计开挖岩石、旧房屋基础及人防工程等所占的百分比。承包单位须单独承担风险,
8、合同价和工期不作任何调整。(f)承包单位的投标报价已被认为包括上述调查及监测所需的费用。(g)承包单位的开挖和临时支护方案须考虑周围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三)基坑方案设计基坑开挖工程评审1、位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以下深基坑工程前,承包单位须制定深基坑施工方案并获市建设交通委专家评审通过:(a)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b)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c)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d)相关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工程。2、设计、施工方案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实施。3、施工方需充分考虑地铁对本项
9、目的影响,为满足当地政府或地铁部门要求而作出的任何更改而引起的费用及工期须由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将不会接受任何额外增加费用或工期的要求。基坑施工方案和措施1、所有临时工程、土方开挖、降水等工程开展前,须呈送相关的施工方案给本工程的结构顾问、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2、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须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及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评审意见等制定,并详列临时工程所涉及的材料、施工机械、时间和操作程序等。3、作为施工方案其中一部分,须呈送基坑临时支撑系统供结构顾问、建筑设计院、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并须获工程所在地当局审批(如适用);4、
10、须考虑沿车道附近的所有排水管道和现存的支挡结构;须包含地块内保持相邻区块建筑物正常使用或其他承包单位正常施工的围护措施。5、提供详细的施工计划,当中须说明不同施工阶段对交通的影响和安排,以及对现有的市政配套设施的保护方法;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等的保护措施。6、提供详尽的施工程序,包括施工机械、设备和组织;安装临时支撑和开挖的程序;拆除临时支撑和回填的程序;临时排水措施,以免大雨时引起泛滥;7、在工程进度计划中预留充分时间(按总承包工程技术规范总说明中的审批周期要求)予建设单位审核施工方案。施工方案获审批前,不可展开临时工程。8、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须经过原评
11、审专家组同意。其中,需修改设计方案的,须先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9、尽管建设单位已获得工程施工的许可;或在招标书中已包括了获得批准的设计方案,但承包单位仍须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负责。10、评审方案未涵盖(毋需政府评审)的地块内围护的设计和施工内容视为承包单位的施工配合措施,为承包单位的工作范围,相应内容需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并深化,并经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审核。基坑工程对周围建筑的影响1、承包单位在施工前,须邀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2、当基坑工程、土方开挖、降水等工程可能影响其它时建筑时,
12、建设单位可指示把施工方案送呈可能受影响的相关部门审批;3、须在施工进度计划中预留充分时间供相关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4、承包单位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须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须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5、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承包单位须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须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6、承包单位需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7、施工方案正式审批前,不可开展临时工程、土方开挖、降水等工程。承包单位不得以施工文件报审或所建议的承包单位法未获批
13、准为出而提出延长工期。设计更改1、承包单位不得对已通过评审的设计和施工内容进行实质性更改和调整。2、为了适应现场情况变化必须更改已评审内容时必须经设计单位、政府审批部门、业主及现场监理单位的许可,并由承包单位负责重新送审。3、重新评审导致时间费用的增加由承包单位承担。规范1、临时工程和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措施须按合同文件和最新版本的相关国家规范、地方规范、标准、规定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2、若有引用其它国外规范的地方或与现行国家规范要求不同时,须以两者中较严格的要求为准。(四)土方开挖技术方案在土石方工程开始前(按总承包工程技术规范总说明中的审批要求)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呈交施工方案,内容包括
14、但不限于:(a) 施工机械和运土车辆的详情(b) 土方开挖、回填和压实填方土料的方法;(c) 挖方不同种类土料的用途和输入回填土料的来源地点、地址;(d) 挖方土料、填方土料贮存和弃置的位置、距离(e) 填方土料含水量的控制方法(f) 控制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方法(g) 保护土方工程和土方工程土料免受雨水和天气影响的方法(h) 监察地下水位的方法;(i) 监察地面和建筑物的移动的方法;(j) 邻近斜坡、挡土墙、结构、道路、管线、邻近建筑保护方法和稳定性计算。地下障碍物清除1、在开挖期间遇有地下障碍物时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2、所有树根、埋在地下的树干、废弃的混凝土、砖基础及各种桩基础、废弃的地下管道
15、检查井及沟渠、受废弃地下管道污染的泥土或其它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中均须运走。3、所有地下管道的开口端应用低标号混凝土密封,所有空隙须以干硬材料(如素土、砂、碎石或素泥混凝土等)夯实。4、在开挖过程中遇到的巨石必须切割至坑边,承包单位须负担该部分费用。5、在开挖过程中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伤及桩。地下管线保护1、 对地下管线、市政设施的保护,承包单位在施工之前,须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2、 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不要扰动或损坏地下市政管道,其中包括煤气管、水管、电缆及其它地下市政设施。3、 当在施工现场遇到地下市政设施时,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4、 在进行土方开挖前应熟知附近地下管线的位
16、置,在地下管线的位置进行挖方工程,应以手工挖掘。5、 若对地下市政管线有损坏,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承包单位负责任何修补或赔偿的费用。基坑开挖、爆破1、在进行垫层、钢筋工程、预埋管及浇注混凝土等工程施工前,所有土方开挖须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2、若在施工图指定的深度上基底持力层验收不满意,在进一步开挖前,承包单位须获得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方可施工。3、地下结构,基础,排水管,给水管及任何降低场地标高等的开挖,均须严格按图纸所示的宽度及深度或建设单位指示之深度施工。4、浇筑混凝土前,基坑底部须回填适量和已获审批的垫层材料并将其夯实
17、5、若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的书面许可, 不允许对现场的临时建筑进行爆破。6、若取得爆破许可,承包单位须提交爆破方案,须满足国家规范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1-83的要求。7、若不允许爆破,则必须按照允许的方案进行拆除工作。降水1、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挖方及浇筑混凝土结构等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在投标阶段呈交有效的降水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2、降水系统包括井点降水,水坑降水、灌浆及其它或互相结合等措施来降低地下水位。3、降水作业不能对邻近建筑物、道路、管线、防汛设施造成破坏,并设计监测措施和方案。4、降水作业若对邻近建筑物、道路、管线、防汛设施造成破坏,承包单位须
18、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且承包单位须承担修补损坏的有关费用。5、降水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国家标准,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6、所有工地上的积水和在施工过程中从河流、降雨、破损的地下水管或其它来源流入基坑中的水均需泵出或用其它方法排除,承包单位须负责该部分费用。7、施工过程中或合同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基坑内都不得积水。8、基坑开挖及使用期间应持续降水,根据沉降及水位监测情况适当调整降水方案,现场应配有发电机,防止停电影响降水,导致基坑突涌。9、除轻型井点等降水措施外,地面及坑内应设完善的明排水系统,及时排除雨水及地表流水,严禁地表水
19、或基坑排出的水倒流回渗入基坑。坑内排水不得采用在坑边挖沟方式。10、充分考虑到雨季施工对基坑产生的不利影响,雨天不得开挖基坑,并要求施工单位作好相关的组织与准备,确保基坑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11、降水、抽水期间,应做好各种记录,并与监测单位密切配合,遇有情况异常应立即请示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及时协商并解决。12、降水井管应注意避开工程桩及坑内加固搅拌桩,施工单位可视现场情况适当调整,以免影响降水效果。13、局部深坑内是否布井管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现场情况确定,需保证降水后的水位位于局部深坑低0.5m以下。(五)支撑施工1、承包单位须负责复核已施工的地下结构或其它临时护土结构及支撑开挖设计图,同时保
20、证支撑施工符合 (JGJ120-99) 等规范的要求。2、承包单位对开挖施工中工作面稳定性负有全责, 并应对可能产生的滑坡进行处理。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须采取任何有需要的诸如板架等的支撑,且因此在某些位置要附加开挖及回填土,以维持挖方稳定性和避免结构或管线因挖方或降水工程时引致沉降。4、建设单位可要求承包单位进行和保护所有合同中所包括的堤、坡和挖土、移走塌方及修补任何某点在合同期间及随后维护期间引起的损坏。5、除非挖方围护支撑已有考虑,不应在挖方边操作或停放、放置建筑机械、或其它车辆和材料,挖方围栏与坑边距离不少于坑的深度。6、除已形成安全斜面(应有设计计算验证)外,所有基(线)坑、槽、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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