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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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案例 :A 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便用权后,经建设 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由于 A 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 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 B 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 双方签订了委托 开发、销售协议。协议约定该开发顶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 A 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 B 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 B 企业与买 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 A 企业开具, A 企业按照该楼盘 销售收入的 3% 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 常见,这样与具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 应势而生。本案例中, A 企业自身不具
2、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 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 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即便与 B 企业合作开发,由 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 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 只 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 这是本案例中销 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 A 企业。 B 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己。大家关心的问题是, 在这种情形下, 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 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 A 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 生土地权属变更以及转移, 在项目竣工前与 B 房地产企业形式上 签署的是委托代建合同。 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
3、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尽管 A 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项目竣工前己经提前预 售,则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 纳营业税。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 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31 号文规 定计算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竣工 A 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 也还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 得税和印花税。 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 税的清算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B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 ?B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其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
4、不属于共 同投资、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其合同形式属于代建 房屋。而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必须事先与委托 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 所建房 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审批必须是下达给建设单位的, 不发生土地 使用权转移;以委托方名义与负责施工队结算; 不垫付建设资金。假如 B 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仅仪是利用技术力量帮助 A 企 业管理工程和受托销售, 其取得的代建管理费和销售代理费只计 算缴纳营业税,如果产生利润,另行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这种代建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对于 B 企业来说, 假如未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对 其按
5、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毕竟关联企业之间的这种 运作比较常见, 房地产企业以代建合同的名义进行开发销售, 实 际情况一般不可能不垫付建设资金, 特别是销售合同是由 B 房地 产企业与买方签订的, 销售主体与实质不符。 其中的税务风险需 要综合评估。对于 A 企业来说,由于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 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扣除项目时, 难以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 扣除 20% 的政策优惠。对于双方的经营风险也不容忽视, 该项目由于不能以有资质 的 B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取得销售许可证, 法律要件不完备, 难 以同正常的商品房相竞价, 经营收益会有所减少, 在办理产权手 续时也极容易与买方产生
6、纠纷。合作开发是否有更好的途径呢? 笔者研究了改公司的情况后建议双方可以考虑以下的四种 方式。一、规范联建运作双方可以约定: A 企业出地、 B 企业出资金, 双方合作开发这是通常运用比较普遍的联建合作模式, 该方案需要注意的 细节是:项目开发需要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 续和各种证件许可。 另外 B 企业投入资金参与房地产开发并享有 最终一定成果。同时, A、 B 双方还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 依法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 分成比例变更登记到 B 的名下。项目开发完成后, A 企业按照所获得房屋的公允价值计算 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印
7、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B 企业按照分出的房屋公允价值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土地增值 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确定土地入账价值。该方案合作双方都要视同销售,看似没有享受税收优惠,但 以 A 企业为开发主体转变为以 A.B 双方合作名义上的开发主体, 符合开发资质要求, 项目经营核算以 B 企业为主,项目涉及的税 金也以 B 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避免了以 A 企业名义开发带来 的一系列问题。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假如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 A 企业不需要自用开发产品, 哪 么除联建方式外, A 企业可以考虑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给 B 房地 产开发企业, 完全以 B 企业的名义立项开发销售, 项目开发销
8、售 过程中的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 B 企业为 主体计算缴纳。整个开发过程能够名正言顺。这种方式下 A 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营业税、土地 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B 企业应当缴纳承受土地使用权 契税。三、以土地使用权投资A 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 B 房地产企业的投资, 项目开发 以 B 企业名义立项。 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仍然以 B 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对于 A 企 业的影响如下:1 、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 】-91 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 动产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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