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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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为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提供服务中的行为,保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权益、提示投资风险,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自律规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受公司委托为本公司募集的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基金推介、募集、销售或提供相关服
2、务过程中遵守本管理制度,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第三条 公司合规风控部门制定本管理制度,负责根据规定落实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相关培训、组织开展自查,对本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执行文件进行审核,并配合销售部门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产生的纠纷。第四条 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管,并协调风险控制部门、投资部门、销售部门完成各自相关工作。第五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根据基金管
3、理人、基金产品的投向、提供的基金服务的特点等分析基金产品及服务的风险情况,提供分析结果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级.第六条 公司的销售服务部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全面了解投资者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规则及本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介、销售、提供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对公司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受公司委托为本公司募集的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及公司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或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
4、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2、客观性原则。对公司、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3、有效性原则。不断更新并切实落实本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4、差异性原则。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第二章 合格投资者及其分类第八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
5、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私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九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
6、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方式将合格投资者区分确定为专业投资者或普通投资者。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
7、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最近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2)具有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8、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第十二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将普通投资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分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稳健型)、C3(平衡型)、C4(成长型)、C5(进取型)五种类型.第十三条 符合本管理制度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第十四条 公司将风险承受能力为C1级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
9、者: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1、最近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最近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且具有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最近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且具有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第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
10、投资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1、符合转化条件的专业投资者,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公其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决定;2、公司要在收到投资者转化决定 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3、公司要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核查结果。第十七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第十八条 普通投
11、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1、符合转化条件的普通投资者,要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向公司提出转化申请,同时还要向公司做出了解相应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意思表示;2、公司要在收到投资者转化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3、对于符合转化条件的,公司要在 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参加投资知识或者模拟交易等测试;4、公司要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要素,对申请者进行谨慎评估,并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是否同意其转化的决定以及理由。第三章 投资者调查与分级第十九条 公司在
12、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投资者的信息,并遵循以下程序:1、要执行对投资者的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2、要根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提供相应的投资者信息表;3、要核查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者代表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工作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如实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4、不同类型的投资者需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1)自然人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2)本管理制度第八条第一款所述机构作为投资者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3)本管理制度第八条第二款所述产品作为投资者的,
13、应当向公司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5、公司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资者对其所填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条 公司制备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中至少应当调查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1、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等信息、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6、诚信记录;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8、
14、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9、其他必要信息。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为普通投资者开立账户之前,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并遵循以下程序:1、公司要核查参加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2、公司以及工作人员在测试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3、风险测评问卷要在填写完毕后 个工作日内,得出相应结果.第二十二条 公司销售部门及经办人员要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及投资者类型告知投资者。第二十三条 公司负责基金销售的经办人员应当告知
15、投资者,其根据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并重新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公司经重新评估调整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客户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为投资者建立信息档案,并对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投资者信息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公司基金募集销售的部门为建立和动态管理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责任部门,合规风控部门为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评估数据库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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