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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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5年)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昆山市建筑物停车设施 配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第二条 本市市域范围内进行的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根据城市实际发展情况和交通发展目标,将 市域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老城区、花桥(轨道交通沿线 卜千灯古镇、锦溪古镇、周庄古镇范围的主要城镇综合单元(8个);二类区:中心城区范围的工业单元、部分城镇综合单元(含陆家、千灯、淀山湖、锦溪、周庄、巴城镇区)(30个);三类区:市域范围内除去一类、二类区以外的其他规划单
2、元(44个);具体分区见附表2-1和附图2-1 o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 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 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第四条 停车场(库)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附录 1 的规定。第五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各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不得低于同期配建规模。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
3、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 米的,若有特殊需求,可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按各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集中统一建设停车设施。第七条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 其改、 扩建部分应按照标准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 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 的, 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至少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 50%补建。第八条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公园、各类城市交通设施或交通枢纽,特大型、综合型建筑项目、特殊区位开发建筑项目,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较大
4、影响的其它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通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的停车需求预测初步确定配建标准,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 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 计方案执行。第十条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 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 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 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停车位配建数小。第十一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豉励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立体停车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 部分设置停车泊位。采用二层升降
5、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第十二条新建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位。居住、办公、娱乐等建筑物采用机械式停车位的,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需按80%进行折减后计入总停车泊位数,新建住宅类建筑 物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第十三条住宅区地面停车场应有绿化种植并设置植草砖等透水地面。 低层住水区除少帛访客停车位外不官设置地 而停车场地;多层住牢区地面停车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总停车 位数的20% ;小高层(中高层)、高层住牢区地面停车数量般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 10%。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
6、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 和占用小区由入口通道和内部道路设置停车位。第十四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 线组织为前提。停车设施由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 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由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 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地下车库由入口数量与停车位泊位数相 匹配。豉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由入口。第十五条 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 寸应当满足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 车位宽度不得低于 2.4米、 长度不得低于 5.3米o第十六条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 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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