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税务局办公用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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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税务局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局)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县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局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县局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县局资产的,为保障县局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第三条县局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
2、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县局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第四条建立健全县局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局办公办公室负责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五条县局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由办公室统一造册记录。第六条县局应当建立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确保台账信息
3、与实际相符。第七条县局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县局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4、管理信息实行年报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之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建设要求和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系统,并纳入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各市(州)应当加强本地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和管理,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第十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第三章 规划配置管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
5、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其中,乡级机关的乡级正职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副职,乡级副职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正科,乡级以下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副科。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第十四条
6、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第十五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第十六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需
7、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批;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会同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第十七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一)无办公用房的;(二)原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C级危房且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的;(三
8、)原办公用房建设在地质灾害严重区域,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者安全,需要搬迁的;(四)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发展规划,需搬迁重建的;(五)其他确需建设的情况。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前应当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其他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申报前应当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市级党政机关和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9、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申报前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县级党政机关和乡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报市(州)政府审批,申报前应当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职能和需求,综合考虑现有办公用房资源等因素,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规模、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
10、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第十九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统一制式的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第二
11、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性质和房屋结构,不得进行违章搭建等。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确需安排2处办公用房的,涉及省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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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局 办公用房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