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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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雄安质量,规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 合验收工作,提高竣工验收效率,促进建设项目及时交付投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深化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标 准规范要求,结合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相关工作。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 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项 目、公路项目、水利项目、林业项目、生态治理项目。第三条本办法
2、所称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工且具备 竣工验收条件,经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竣工自查合格,由建设单位通 过雄安新区政务服务网向新区管委会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新区管委会 按照统一平台、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限时办结、一口 出件模式,组织建设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改革发展、生态环 境、国家安全、气象、公共服务等部门,以并联模式完成相关专业验 收的活动。L政务服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雄安新 区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完备性和合规性核验。符合受理 条件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申报材料通过雄安新区工程项目审批系 统推送至相关竣工验收部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
3、 因。2相关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 成资料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即时确认;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建设 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整改事项。建设单位整改用时不计入审批时 限。3.资料审核中发现以下情况将不予受理: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 资格;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要求,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三)现场联合验收自资料审核合格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各专项验收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完成现场联合验收。(四)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专项验收部门应当在现场验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雄安新区 工程项目
4、审批系统向竣工验收牵头部门推送验收意见。依法合规出具 的盖有电子签章的专项验收意见具有行政效力。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 重新申请,由专项验收部门按照本条款要求限时办理。整改时限不计 入工作时限。各专项验收通过后,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直接出具竣 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第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竣工联 合验收意见书时同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建设 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严格落实竣工验收主体质量责任制。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
5、标准、 合同约定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依 法承担相关责任。严格执行签字制度。所有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人员 应当签字确认并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公正、廉洁,责任 落实到位。第二十二条实施一会三函程序开工建设的项目,未取得正式 建设手续,一律不得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原则上应以每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 建设内容为单元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在提交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体量、交付时序等,统筹规划好 竣工联合验收单元的划分。除特殊情况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范围应 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内容对应。确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单位报经规划
6、建设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同 意后,可按单位工程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事项的监管,严格对检验检 测机构、测绘作业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确保检验检测结 果和测绘成果公平公正。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 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或者竣工验 收后未按照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 案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 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 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不再另行追加违规超概算投资,并
7、追究有关单 位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七条在竣工联合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 题和工程质量问题,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各专项验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竣工联合 验收工作,不得逾期。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和 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具体情节, 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执行。铁 路工程、军事设施、涉密工程、应急抢险项目以及
8、临时建设项目、农 民自建低层住宅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执行有关规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条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建设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 作;负责工程质量验收监督、人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或抽查)和 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市政管 网工程的规划资源综合验收(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 检查;负责对生态治理类项目竣工验收开展行业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验收。国家安全主
9、管部门负责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特殊工程(场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公 路、水路、水利、铁路、民航、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 雷装置竣工验收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公共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参与职责范围内教育、体育、文化、医疗 卫生、养老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等涉及市政公用服 务的事项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组织完成验收。第二章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第六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前均应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一)正式建设手续齐全。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经批准的开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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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 新区 工程 建设项目 竣工 联合 验收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