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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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二0一七年制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1.3主要任务11.4适用对象及范围22. 基本原则2. 1价值导向原则22. 2真实性、完整性原则22. 3保护与利用兼顾原则22. 4以人为本原则32. 5安全、耐久、适用、绿色和可识别性原则33. 历史建筑保护3. 1 一般原则33. 2保养维护43. 3修缮保护43. 4迁移保护64. 历史建筑利用4. 1 一般原则64. 2使用功能74. 3空间调整74. 4性能提升84. 5管线设备84. 6厨卫设施85. 防护要求5.1消防安全95. 2防雳措施95. 3
2、防潮措施105. 4虫害防治105. 5抗震措施10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精神,保 障历史建筑修缮质量,引导历史建筑合理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 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导则。1.2编制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6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 意见(浙委发2016126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3、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161号)(2014 午,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建村20141135 号)(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13主要任务本导则在与历史建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衔接的基础上,结合 浙江历史建筑特点及保护使用中存在的现实状况,从技术层面对历史建筑保护修 缮、合理利用的方式方法进行引导,针对具体技术措施实施的可行性和适用性提 出明确的控制要求,为建筑所有者、使用者、项目中批者提供历史建筑保护利用 的引导性文件。14适用对象及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指导浙江省范用内历史建筑的保
4、护和利用。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 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 物。2基本原则2.1价值导向原则历史建筑在实施保护利用项目之前应提侣研究先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 炼归纳历史建筑的文化传承和地域特色,分析源流,梳理历史建筑的价值与特征 要素,用以指导具体保护利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2. 2真实性、完整性原则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应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真实性、完整性要求。有关 真实性、完整性的评判应以历史建筑及其关联环境的地方或民族特性为依据,突 出浙江历史建筑特色。其中真丈性应考虑保持和传承历史建筑中体现传统方式的
5、 选址与朝向、位置与布周、结构与样式、材料与工艺、使用功能、文化习俗等价 值要素。完整性应考虑保护和维持历史建筑在单体与群体、建筑与环境等相关要 素Z间所存在的有形的和无形的内在关联。2. 3保护与利用兼顾原则为实现历史建筑的永续留存和保护利用的良性互动,鼓励历史建筑保护和利 用的同步实施,以利用促进保护工作的开展,以保护为基础推动合理的利用。在 历史建筑修缮过程中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保护中兼顾现代使用的需求,利 用中坚守价值保护的底限,避免催化式保护造成历史建筑留存的不可持续,避免 不当利用对历史建筑价值的损伤。2. 4以人为本原则在保护历史建筑价值的前提下,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满足现
6、代生活、功 能的需求,仏扬传统文化。私有产权的历史建筑应兼顾居民生活使用的需求,切 实改善人居环境。国有、公共类历史建筑强调社会效益优先,服务于大众。2.5安全.耐久、适用.绿色和可识别性原则应以保证历史建筑的安全和耐久作为保护利用措施实施的根本,在此基础 上,采用适度的保护利用方式以及适用、绿色、可识别的保护利用措施,避免对 历史建筑价值和特征要素的损伤和改变。3历史建筑保护3.1 一般原则3. 1.1历史建筑保护应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分级保护,保障历史建 筑结构安全,保存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和价值要素,改善使用功能。3.1.2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措施主要包括保养维护、修缮保护、迁移保护
7、一)保养维护:系指针对历史建筑的轻微损害所做的H常性、季节性的养 护。(二)修缮保护:系指对历史建筑进行整体维修、构架整修、构件修复、结 构加固等施工作业,以延长建筑保存与使用年限,改善使用功能的工程。(三)迁移保护: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 采取的将历史建筑幣体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3. 1.3最必要干预应当把干预限制在保障历史建筑安全的程度上。采用的保护措施应避免对历 史建筑价值和特征要素的损伤和改变,为后续的保养和保护留有余地,尽量 通过防护、管理措施來延缓历史建筑损坏的速度。3. 1.4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应结合历史建筑的使用需求,采用对历史建筑无書、同时能
8、有效解决历史建 筑面临的问题、消除潜在威胁、改善历史建筑保存条件的成熟技术。针对严 格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历史建筑的重要价值要素,其保护措施应尽可能具有可 逆性,避免造成历史建筑价值的损失。3. 2保养维护3.2.1历史建筑使用者应关注建筑本体的病害情况,有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 报.3.2.2历史建筑管理者应对历史建筑本体的病害情况、危害程度,保护性设施的 使用情况,以及周边环境开展定时定量的检查工作,制定巡视工作计划,健全档 案。3. 2. 3保养维护过程中不得改变历史建筑现存结构、材料、外观、装饰和色彩等。3. 3修缮保护3.3.1外观(一)注意历史建筑的整体保护,保护其轴线关系、高差关系、建
9、筑本体及 其附属建、构筑物。(二)保护历史建筑立面、屋面,包括形式、材料、色彩、质感、洞口开设 位置。建议保留体现各个时代特征的立面历史信息。(三)一般情况下,应维持历史建筑原立面、屋面造型和做法;当历史建筑 价值较低时,除历史建筑主要立而和沿街立面外,其他立面、屋而可酌情改 动,但对其他立面、屋顶造型和做法的改动不得导致建筑类型、年代、风格 不可辨识。(四)对于历史建筑外观现状己改动的,应清除后期对历史建筑价值和特征 有影响的改动部分,有依据地恢复原立面。针对后期添加的无历史文化价值 的部分,在主要面或对整体影响较大处,建议恢复原状;在次要而或对整体 彫响较小处,可以结合采光通风、隔热保温等
10、使用需要,考虑现状保留。33. 3. 2主体结构(一)保护体现时代特征、地方做法工艺以及具有其他特色的历史建筑结构 体系。根据功能使用需要,历史和艺术价值较低的历史建筑结构体系允许改 动。(二)结构修缮应以保证结构安全为前提C(三)对于极具价值的历史建筑结构体系,应保护其形式、材质和细部特征 部分。如确需加固,应综合考虑结构特征、残损程度,遵循可逆性原则或可 识别性原则,且应维持结构体系价值特征.3. 3. 3装饰(一)应保护历史建筑中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征的各类装饰装修构件。(二)严重破损影响安全或现状缺失的装饰装修构件宜按留存样式补配。后 换构件其色泽应与留存的老构件协调统一,宜体现可识別
11、性。3. 3.4工艺做法(一)对于价值极高、严格保护的历史建筑,应尽星采用传统工艺做法进行 修缮保护。(二)修缮时需要特别注意保护体现当地特殊传统匸艺做法的部位,修缮这 类部位时应谨慎,尽屋现状保护加固,避免较大动作的干预。(三)当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技术确能更好地保护历史建筑时,在不影响整 体外观的情况下,可在构件的修补与加固中予以应用。3. 3. 5材料(一)应充分引导历史建筑修缮尽最使用原有材料或就地取材,尽可能多地 保留历史建筑真实的历史信息和地域信息c(二)在允许使用新材料的条件下,所用新材料的质感、色彩、装饰总体效 果,宜与历史建筑相匹配。3. 3. 6依存环境(一)保护并延续历史建
12、筑所依存的白然环境和历史人文环境,包括周边的 山形水势、景观植被及传统空间格丿、历史风貌。任何建设活动应首先保护历史 建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应尊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二)原有大型乔木、特殊花草、名贵树木等绿化,应予保护。新增绿化应 与历史建筑价值和风貌的相协调。3. 4迁移保护3.4.1 般建设活动应避让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 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必须依法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迁移保护。迁移保护 应进行现场勘査,确定技术方案,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3. 4. 2应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3. 4. 3整体迁移适用于小型建筑。3. 4. 4迁移
13、复建应做好前期勘察测绘与构件编号工作;安装复建时应做好建筑基 础工程,补缺部分按原有形制,不得随意添加、擅自改变。3. 4. 5严格挑选新址,应有利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并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4历史建筑利用4.1 一般原则4. 1.1历史建筑的利用应以保护为基础,以发挥价值为前提,遵循安全、适用、 绿色、经济的理念,与英丿力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井确保丿力史建筑及其附属 设施的安全。4. 1.2在不影响历史建筑价值的情况下,允许进行空间的重新划分和必要功能设 施的改造,以满足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4.1.3以保证结构安全为前提,尽量维持原体系。与结构安全相关的利用技术措 施实施前应进行评估,
14、实施后根据需要进行I常巡查和监测。4. 1.4历史建筑利用措施:(一)应保证必要性、有效性,以满足使用功能的基本需求为前提,降低利 用强度,并尽可能采用可逆方式,在必耍时可进行移除。(二)保护和尊重历史建筑的外观风貌,尽量避免遮挡历史建筑的主要价值 载体和特征要素。(三)采用的新材料应符合防火防潮等要求。4.2使用功能4.2.1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和核心价值明确利用方向,兼顾考虑建筑可 利用因素以及所处区域环境影响因素。鼓励国有、公共类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实现其社会效益。4. 2. 2使用功能的转换应尊重历史建筑的结构与材料、风格与构造、功能与布局、 工艺与技术等,并符合历史建筑本体保
15、护的要求。4. 2. 3使用功能的转换在符合其他要求的前提下,还需注意下列要求:(一)公共历史建筑对外开放需注意建筑的可达性,并对建筑开放容量进行 适度控制。需加强防火措施,并注意人员疏散问题。(二)空间布局应考虑历史建筑原有空间特征。(三)功能布石应考虑室内物理环境的要求。4. 3空间调整4.3.1 般情况下,建筑内部空间可根据使用需求进行调整。当历史建筑具有较 高价值时,应维持其原状空间格局、形态和特征,保护能体现特殊传统工艺、分 隔主要空间格局以及具有其他保护价值的原状空间隔断。4.3.2建筑内部空间调整应符合空间适应性、结构安全性要求。4.3.3因使用需求拆除的建筑原状隔断,应在拆卸时
16、做好编号登记的工作,并统 一保存。4. 3. 4新增隔墙或是隔断,应优先采用轻质材料,其色彩、材质应与建筑相协调, 并尽可能考虑可逆的方式。4.3.5保护并尽量利用楼梯等原状垂直交通体系。应综合考虑利用功能、消防疏 散要求等因素,慎重决定是否增设楼梯、电梯。若确需增设楼梯、电梯,应采用 可逆方式,外观与建筑协调。4. 4性能提升4.4.1因使用安全需要,在保证外观风貌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采取结构托换方 式提升结构受力性能。当结构体系屈丁建筑价值特征要素时,应以保护为前提, 可通过加固、支顶等方式提升结构受力性能。4. 4.2可根据使用需求,改善建筑保温、隔热、隔音性能,采取的措施应避免彫 响建
17、筑外观风貌,避免遮挡、覆盖主要价值构件,避免引起木质构件的闷腐、变 形。特色的传统保温、隔热、隔音做法,建议予以保留,其新增措施应做到可逆。 4.4.3根据使用需求,可以增设屋面防水层,采取的防水措施应符合原建筑的构 造要求。4. 4.4可酌情考虑增设地面防潮层。当原状地面仍存时,地面防潮措施应避免破 坏原状地而。4. 5管线设备4.5.1因功能提升新增的相关设备设施如空调、太阳能、水箱等,应在保证正常 使用的前提下相对隐蔽,宜放置在建筑背街立面、庭院角落等不影响建筑外观风 貌的部位、空间。4.5.2新增招牌、外观装饰构件等应与建筑外观风貌相协调,避免遮挡主要价值 特征要素。4.5.3设备安装
18、方式应保证建筑安全。悬挂或搁置于建筑上的设备设施,应轻质、 小体最。产生振动的设备宜置于地面或采用独立于建筑的搁置支架等,尽最避免 对建筑产生不良影响。4.5.4合理设置管线,其布置应满足规范要求。电线走线应选择相对隐蔽及安全 的位置,尽量沿阴角敷设,并与装设部位色彩统一。给排水管道敷设应尽最避开 原状地面,并确保历史建筑结构安全。4. 6厨卫设施4. 6.1厨房宜设置于含有木结构或木质构件的建筑Z外。当建筑延续居住功能、 且周边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可将厨房放置在建筑内部,但应采取防火措施,与 木构件间设置防火阻隔,并设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4. 6.2建议保留具有展示价值的传统厨房、传统灶台
19、仍在使用的应采取措施与 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4.6.3厨房装修应满足防火要求。4. 6. 4可根据使用需求增设卫生间,在不影响风貌的前提下,允许单独搭建。置 入建筑内部的卫生间,宜设置在一层靠外墙的次要、隐蔽位置。置于含有木结构 或木质构件建筑内的卫生间,应注意做好与木构之间的防水、防潮分隔,鼓励采 用整体卫浴。4. 6.5厨卫污废水排放宜系统规划,应注意污废水不宜直排污染环境。厨卫换气、 排油烟设施设置应注意隐蔽,尽最避免影响历史建筑外观。5防护要求5.1消防安全5. 1.1注意用火安全。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禁止堆放易燃物品、搭设灶台、设置烛 台、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5.1
20、2因使用需要安装的电气设备,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电气线路应有防 潮、防火保护.线路中需设短路、过载、漏电保护装置,宜采用耐火阻燃铜导线, 并设金属套管保护。照明灯具等电器设备与易燃构件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或设置 防火阻隔。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5.1.3充分利用封火山墙、庭院水池、水缸等传统消防保障措施。综合权衡历史 建筑价值、保护利用情况、山形地势、火灾风险等因素,确定消防保障措施,合 理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切实保障人员安全。5. 1.4重视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做好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注重培养当地民众 的防火意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能力。5.1.5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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