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监制常年法律顾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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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浙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浙江省司法厅监制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说明1、本合同适用于客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常常性 法律咨询服务;若客户需要委托律师进行代理活动, 尚需另行签定委托合同。二、签约之前,客户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对合 同条款及专业用语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律师事务所的 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咨询。3、本合同书所列条款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聘请人(甲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电子邮件:受聘执业机构(乙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电子邮件:开户银行及帐号:甲乙两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聘请常 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到一致,于
2、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1、法律服务范围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4个方面为甲方提供常常性法律帮忙。(1)就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起草、审查法律文书, 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应邀参与甲方的经营或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协助甲方展开法律普及活动,帮忙甲方成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4)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和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 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 给予适当优惠。二、承办律师及助理(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以为必
3、要时可将部份法律服务工作交 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本合同履行进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 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 知甲方并由合同两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适合的律师代替;若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 代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3、聘请年限(1)两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年,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且实际支付1年的顾问费,则本 合同自动延长(续聘)1年;其后每一年类推。4、常年法律顾问费(1 )每一年为人民币 元。上述常年法律顾问费甲方应于本合
4、同生效之日,收到税务发票后一周内一 次性付清。五、其它费用两边商定下列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括在 本合同第4条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中;(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信、电信、文印等);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 搜集资料的费用。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六、发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汇。7、乙方及律师的义务(1 )律师必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保护甲方的最大利益;(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4 )律师无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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